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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孤舟独钓88 2023-10-07 发布于浙江

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先说结论:司法实践中,认为可以的判例居多!

下面这则案例明确认为: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违法转包给最后实际组织施工完成工程的主体是实际施工人,其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也即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河南高院在(2019)豫民终1596号案中【最高法院于2023年03月27日的再审中默认】认为,关于余西富等三人是否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余西富等三人提交的《居间合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案涉工程的相关施工资料等,与泰宏公司提交的《联营施工意向书》、《内部承包协议》等,能够证明泰宏公司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后,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张宗祥,第三人张宗祥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张忠福,第三人张忠福与余西富、程士学合作施工案涉工程,后张忠福、程士学退出合伙,罗金辉、朱新超加入合伙与余西富共同完成案涉工程后续施工的事实,故余西富等三人具有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有权主张案涉工程价款。新密市中医院上诉称余西富等三人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无权对新密市中医院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类似这样的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比比皆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实际施工人”检索求证。

【微法评】这个案例的结论可能又会引起很多人的质疑,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2021年1月7日)中认为:

《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话说三遍!】同样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

从文义上看,本条并未规定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但也未排除对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适用】。

从实践来看,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现象较为常见;从价值取向来看,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也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适用于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发现没?】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同一批法官,观点是矛盾的,我们到底相信谁的?

也许最高法贺小荣副院长在《体系化思维对民事裁判统一性的内在约束—以<民法典>适用为视角》一文中的观点可以为我们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包括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形成的“法官会议纪要”,与公报案例等性质基本相同,意在通过个案分析提炼出一般性规则,总体上近于个案补充……

“法官会议纪要”是法官按照一定程序讨论后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多数意见,尽管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

据此,前述最高法民一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亦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而最高法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三条的【条文理解】中认为:

实际施工人就是在上述违法情形中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层层多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一般指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

说明该司法解释并未将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排除在司法解释适用主体范围之外。

因此,审判中如果对此种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予以驳回,则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这里,我更要建议朋友们,千万不要看到一个观点,就奉为圭臬!

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予以支持:(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2021)最高法民申4495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2020)最高法民申715号、(2020)最高法民申5500号、(2020)最高法民终82号、(2019)最高法民申126号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最高法均持肯定观点,这一观点也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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