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存在挂靠关系,发包人主张应当由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发包人仅承担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发包人该主张能否支持?发包人是否应当直接支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故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因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挂靠而非转包关系,故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按照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条援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01日 失效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只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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