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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辂与周冕 殷周礼制杂编

 新用户4541Ay47 2023-10-07 发布于上海

明堂庙寝通考及后九篇(1)

明堂庙寝通考

宫室恶乎始乎?易传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穴居者,穿土而居其中;野处则复土于地而居之。诗所谓“陶复陶穴”者是也。说文:“,地室也。”当是之时,唯有室而已,而堂与房无有也。初为宫室时亦然。故室者,宫室之始也。后世弥文,而扩其外而为堂,扩其旁而为房,或更扩堂之左右而为箱、为夹、为个。三者异名同实。然堂后及左右房间之正室,必名之曰“室”,此名之不可易者也。故通言之,则宫谓之“室”,室谓之“宫”;析言之,则所谓“室”者,必指堂后之正室。而堂也,房也,箱也,均不得蒙此名也。说文:“室,实也。”以堂非人所常处,而室则无不实也。昼居于是,玉藻:“君子之居恒当户。”户,谓室户也。夜息于是,宾客于是。曲礼:“将入户,视必下。”又:“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皆谓室户。其在庶人之祭于寝者,则诏祝于是,筵尸于是。其用如斯其重也。后庭、前堂,左右有房;有户、牖以达于堂,有侧户以达于房,有向以启于庭。东北隅谓之“宧”,东南隅谓之“窔”,西南隅谓之“奥”,西北隅谓之“屋漏”。其名如斯其备也。故室者,又宫室之主也。明乎室为宫室之始及宫室之主,而古宫室之制,始可得而言焉。

我国家族之制,古矣。一家之中有父子,有兄弟,而父子、兄弟又各有其匹偶焉。即就一男子言,而其贵者有一妻焉,有若干妾焉。一家之人,断非一室所能容,而堂与房,又非可居之地也。故穴居野处时,其情状余不敢知。其既为宫室也,必使一家之人所居之室相距至近,而后情足以相亲焉,功足以相助焉。然欲诸室相接,非四阿之屋不可。四阿者,四栋也。为四栋之屋,使其堂各向东西南北,于外则四堂。后之四室,亦自向东西南北而凑于中庭矣。此置室最近之法,最利于用,而亦足以为观美。明堂、辟雍、宗庙、大小寝之制,皆不外由此而扩大之、缘饰之者也。

古制中之聚讼不决者,未有如明堂之甚者也。考工记言“五室”、言“堂”,而不言堂之数。吕氏春秋 十二纪、小戴记 月令均言一太室、四堂、八个。尚书大传略同。唯改四大庙为正室。大戴记 (盛德)〔明堂〕篇[一]则言“九室”。此三者之说,已不相合。今试由上章所言考之,则吕氏春秋之四堂、一太室,实为古制。考工记中“世室”、“五室”、“四旁”、“两夹”、“四阿”、“重屋”等语,均与古宫室之制度合。唯“五室,凡室二筵”之文,则显与自说相抵牾。至大戴“九室”之说,实为秦制。隋书 宇文恺传引礼图,并见聂崇义三礼图。恐秦时据考工记“五室”、吕览“四堂”之文,昧古代堂与室之分,而以“室”之名概之,尚书大传以四堂为四正室。是秦汉间人不知堂与室之分之证也。并四与五则为九矣。说明堂、月令者,又云明堂“九室、十二堂”,见玉藻、明堂位疏引郑玄五经异义,后人误羼入大戴记(盛德)〔明堂〕篇[二]中。则又恐据古之四堂八个、秦之九室而兼数之。所谓歧路之中又有歧者也。自汉以后,或主五室说,或主九室说。主五室者,多主一堂之说,而其位置此五室也各不同:或置诸堂之中央及四正,艺文类聚 礼部引古三礼图说。或置诸中央及四隅,郑玄考工记注并玉藻、明堂位疏引郑五经异义。或置诸堂、个之后。汪中明堂通释。孔广林明堂亿说与汪略同。[三]其主四隅说者,或谓四室接太室之四角为之,聂崇义三礼图如此,戴震考工记图、张惠言仪礼图从之,而又参以月令之“四堂”、“八个”。或谓四室不与太室相属,而远在堂之四隅。汪中明堂通释所图郑说如此。即同主一说者,其殊固已如此矣。其主九室说者,则或接太室之四角为四室,又接四室之四角为四室;聂氏三礼图谓为秦制,任启运朝庙宫室考从之。或三三相重,房间通街。后魏李冲所造如此。见隋书牛弘及宇文恺传。又主调停说者,则有若贾思伯于太室四角为四室,以一室充二个之用,以当考工记之五室,月令之四堂、八个者矣。魏书 贾思伯传。有若焦循于太室之角接以四室,而又两分四室为句股形者八,以充五室及四堂、八个者矣。群经宫室图。有若唐仲友于一堂中画东、西、南、北以为四堂、八个,而置五室于四堂之间者矣。帝王经世图谱。有若阮元以考工记虽言一堂而实有四堂,故为广九筵、修七筵之堂四于外,而于其中央方九筵之地置方二筵之室五,则又合唐氏之说以考工记之度矣。揅经室续集卷一。然太室二筵,褊陋已甚,四隅、四室取义云何?魏李谧、隋牛弘之所诤者不可夺也。又据阮氏之说,则中央之地,修广九筵。今五室所占,纵横仅得六筵,则所余三筵之地如何?于是有若陈澧以三筵之地当五室之壁之厚,而谓壁厚半筵者矣。此外,如白虎通、蔡邕明堂论、牛弘明堂议、李觏明堂定制图等,但务剿说而不能以图明之者,其数尚多。盖斯涂之荆棘久矣。自余说言之,则明堂之制,本有四屋;四堂相背于外,其左右各有个,故亦可谓之十二堂。堂后四室相对于内,中央有太室,是为五室。太室之上,为圆屋以覆之,而出于四屋之上,是为重屋。其中除太室为明堂、宗庙特制外,余皆与寻常宫室无异。其五室、四堂、四旁、两夹、四阿、重屋,皆出于其制度之自然。不然,则虽使巧匠为之,或烦碎而失宜,或宏侈而无当,而其堂与室终不免穷于位置矣。

明堂之制,外有四堂,东、西、南、北,两两相背,每堂又各有左右二个。其名则月令诸书谓之青阳太庙、青阳左个、青阳右个,明堂太庙、明堂左个、明堂右个,总章太庙、总章左个、总章右个,玄堂太庙、玄堂左个、玄堂右个。此四堂之名,除“明堂”外,“青阳”之名仅见于尔雅,“总章”之名一见于尸子,而“玄堂”则无闻焉。其名或出后人之缘饰,然其制则古矣。盖此四堂、八个,实与听朔、布政之事相关。听朔之为古制,亦可由文字上旁证之。于文,“王”居“门”中为“闰”。周礼 春官大史:“闰月诏王居门终月。”玉藻:“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先郑注周礼云:“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于文,'王’在'门’谓之'闰’。”说文亦云:“告朔之礼,天子居宗庙。闰月,居门中。闰,从王在门中。”周礼、玉藻之说,虽有可存疑之处,然文字之证据不可诬也。要之,明堂为古宫室之通制,未必为听朔、布政而设,而其四堂、八个,适符十二月之数。先王因之而月异其居,以听朔、布政焉。此自然之势也。然则古者听朔之事,可以“闰”字证之,而四堂、八个之制,又可由听朔证之。月令之说,固非全无依据矣。且考工记之记明堂,世所视为与月令绝异者也。记但言堂之修广而不言堂数,故自汉以来多以一堂解之。然其所言“世室”、“五室”、“四旁”、“两夹”、“四阿”、“重屋”,无不可见四堂之制。古者,室在堂后,有室斯有堂。又一堂止有一室,故房有东、西也,夹有东、西也,个有左、右也,而从不闻有二室。今既有五室,则除中央太室外,他室之前必有一堂。有四室,斯有四堂矣。“四旁两夹”亦然。古“夹”、“个”两字,音义皆同。书 顾命及考工记之“夹”,即月令之“个”也。考工记此句,自汉以来皆读“四旁两夹窗”为句,孔广森礼学卮言始读“四旁两夹”为句,而以“窗”字属下,读“窗白盛”为句。证以大戴礼之“赤,缀户也;白,缀牖也”,其读确不可易。每堂各有两夹,而四堂分居四旁,此所谓“四旁两夹”也。若“四阿”之释,则或以为四注屋,郑氏考工记“四阿重屋”注。或以“阿”为屋翼,唐仲友帝王经世图谱。或以“阿”为楣。程瑶田释宫小记。然郑氏于考工记 匠人“王宫门阿之制五雉”注及士昏礼“当阿”注皆云:“阿,栋也。”盖屋当栋处最高,计屋之高,必自其最高处计之。“门阿之制五雉”,谓自屋之最高处至地凡五雉,自不能以屋翼及楣当之矣。郑以明堂止有一堂,一堂不能有四栋,故于“四阿”下解为“四注屋”。然此“四阿”与“王宫门阿”同在匠人一职,不容前后异义,自当从郑君后说。既有四栋,则为四堂无疑。故考工记所言明堂之制为四堂而非一堂,自其本文证之而有余。明堂合四堂而为一,故又有“合宫”之称。尸子曰:“黄帝合宫,(殷人)〔有虞氏〕[四]总章,殷人阳馆,周人明堂。”益知四堂之说不可易也。

四堂之后,各有一室。古者宫室之制,堂后有室,室与堂同在一屋中。未有舍此不数而别求之于他处者也。则明堂五室中,除太室外,他四室必为四堂后之正室。乃主一堂说者,以为在堂上之四正,或以为在其四隅。其主四堂说者,则以在中庭之四隅。其说诡僻,不合于古宫室之制。且古之宫室,未有有堂而无室者。有之,则惟习射之榭为然。明堂非习射之所,故其五室中之四,必为堂后之正室,与太室而五焉。四堂、四室,制度宜然。不是之求,而以堂上、庭中之四正、四隅当之,可谓舍康庄而行蹊径者矣。

四堂、四室,两两对峙,则其中有广庭焉。庭之形正方,其广袤实与一堂之广相等。左氏传所谓“埋璧于太室之庭”,史记 封禅书载申公之言曰:“黄帝接万灵明庭。”盖均谓此庭也。此庭之上,有圆屋以覆之,故谓之“太室”。太室者,以居四室之中,又比四室绝大,故得此名。太者,大也。其在月令则谓之“太庙太室”。此“太庙”者,非中央别有一庙,即青阳、明堂、总章、玄堂之四太庙也。太庙之“太”,对左、右个而言。太室之“太”,对四室而言。又谓之“世室”。世,亦大也。古者“太”、“大”同字,“世”、“太”为通用字。故春秋经之“世子”,传作“太子”。论语之“世叔”,左氏传作“太叔”。又如伯父之称“世父”,皆以“大”为义。故书 洛诰、礼 月令、春秋左氏、谷梁传之“太室”,考工记、明堂位、公羊传并称“世室”。又太室居四堂、四室之中,故他物之在中央者或用以为名。嵩高在五岳之中,故古谓之“太室”,即以明堂“太室”之名名之也。然则“太室”者,以居中央及绝大为名。即此一语之中,而明堂之制已略具矣。

明堂之制既为古代宫室之通制,故宗庙之宫室亦如之。古宗庙之有太室,即足证其制与明堂无异。殷商卜文中两见“太室”,殷虚书契卷一第三十六页,又卷二第三十六页。此殷宗庙中之太室也。周则各庙皆有之。书 洛诰:“王入太室,祼。”王肃曰:“太室,清庙中央之室。”此东都文王庙之太室也。明堂位又言“文世室”、“武世室”。吴彝盖云:“王在周成太室。”君夫敦盖云:“王在周康宫太室。”鬲攸从鼎云:“王在周康宫辟太室。”曶鼎云:“王在周穆王太□。”此字摩灭,疑是“室”字。伊敦云:“王格穆太室”。则成王、康王、穆王诸庙皆有太室,不独文、武庙矣。至太室四面各有一庙,亦得于古金文字中证之。克钟云:“王在周康剌宫。”“剌宫”即“烈宫”,古金文皆假“剌”为“烈”。颂鼎颂敦、颂壶、颂盘文同。云:“王在周康卲宫。”“卲”字从召、从卩。“卩”即古“人”字。说文作“佋”,经、传通用“昭”字。寰盘云:“王在周康穆宫。”望敦云:“王在周康宫新宫。”同在宗周之中,又同为康王之庙,而有昭、穆、烈、新四宫。则虽欲不视为一庙中之四堂,不可得也。康宫如此,他亦宜然。此由太室之制度言之,固当如是。若从先儒所说古宗庙之制,则更无太室之可言矣。

明堂之制,太室之外,四堂各有一室,故为五室。宗庙之制亦然。古者寝、庙之分,盖不甚严。庙之四宫后,王亦寝处焉,则其有室也必矣。请举其证。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盘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颂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卲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则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谓未旦以前王所寝处之地也。且此事不独见于古金文,虽经、传亦多言之。左传 昭二十二年:“单子逆悼王于庄宫以归,王子还夜取王以如庄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罗纳诸庄宫”。案:庄宫,庄王之庙。而传文曰“逆”,曰“如”,曰“纳”,皆示居处之意。礼运:“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周语:“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兴赐晋文公命。上卿逆于境,晋侯郊劳,馆诸宗庙。”聘礼“记”:“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馆者必于庙。不于敌者之庙,为太尊也。”以此观之,祖庙可以舍国宾,亦可以自处矣。既为居息之地,自不能无室。又所居不恒在一宫,故每宫皆当有之。四宫四室,并太室为五,与明堂同。而明堂五室,其四当分属于四堂,又可于此得其确证矣。

庙中太室之为四宫中之广廷,又可由古代册命之礼证之。古天子、诸侯之命群臣也,必于庙中。周礼 春官 司几筵:“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设筦筵,左右玉几。”又大宗伯:“王命诸侯,则(摈)〔傧〕[五]。”郑注:“王将出命,假祖庙,立依前,南乡。傧者进,当命者延之,命使登。内史由王右以策命之。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祭统:“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前者为天子命诸侯之礼,后者为诸侯命诸臣之礼。然古金文所纪册命之礼,颇与此殊。颂鼎云:“唯二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卲宫。旦,王格太室,即位。宰弘右颂入门,立中廷。尹氏受王命书。王呼史虢生册命颂。中略。颂拜稽首,受命册,佩以出。反入觐章。”寰盘:“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即位。宰頵右寰入门,立中廷,北乡。史冓受王命书,王呼史淢册锡寰。”他器文类此者颇多。凡上言“王格太室”者,下均言所命者“立中廷,北乡”。就所谓中廷之地,颇有寻绎者焉。案:礼经中言“庭”,皆谓自堂下至门之庭。其言“中庭”者,则谓此庭南北之中。然则上诸器文系“中廷”于入门后,自当为门内之廷。又云“止中廷,北乡”,则又当为南乡屋之廷也。然有大不可解者。如上诸器所言,臣“立中廷,北乡”,而王即位于太室,则王必于太室之北设黼依、几筵而立焉。假使依考工所记,堂修七筵、广九筵,而正方形之太室,其修当如堂九筵之广,则王位与中廷间有太室之修九筵、堂修七筵,又加以庭修之半,前人谓庭修当堂修之三倍。则王与所命者之间相距在二十六筵以上。即二百二十二尺。即令堂室之修大减于考工所记,亦必在十筵以上。况以室之南北墉与庭北之碑三重隔之,面不得相觌,语不得相闻,决非天子命臣之意也。余谓此“中廷”当谓太室之廷,但器文于所命者入门后略去升堂、入室诸节耳。盖太室之地,在寻常宫室中本为广廷。太室虽上有重屋,然太室屋与四宫屋之间,四旁通明,汉时犹谓之“通天屋”,隋书牛宏传引蔡邕明堂论。故可谓之“廷”。而此廷南北之中,亦谓之“中廷”。此中廷,与礼经所谓“中庭”指前廷南北之中者绝异。太室之修九筵,则所命者立于中廷,距王位不过四筵。故史得受命书于王,所命者得佩命册以出,而册命之礼乃得行焉。且古人于太室本有“廷”称。左传楚共王“与巴姬密埋璧于太室之廷”,亦指此地。否则,太室居四屋之中,何缘有廷?若指四屋之前廷,则不得系之太室。所谓“太室之廷”,犹班固言承明、金马著作之“廷”云尔。故余断言诸器中之“中廷”,即太室南北之中也。凡此册命之礼,皆与古宫室之制相关,故不得不详辨之也。然则宗庙之制,有太室,有四宫,而每宫又各有一室。四宫五室,与明堂之制无异。且明堂五室之四分属四堂,亦于宗庙中始得其最确之证明。而明堂为古宫室之通制,亦至是而益明矣。

明堂之制,既为古宫室之通制,故宗庙同之。然则路寝如何?郑(弘)〔玄〕[六]于毛诗笺、考工记及玉藻注,均谓“明堂、宗庙、路寝同制”,而于顾命所纪路寝之制不得其解,遂谓成王崩时在西都,文王迁丰、镐,作灵台、辟雍而已,其余犹诸侯制度焉。盖视顾命所纪路寝之制与明堂异也。以余观之,路寝无太室,自与明堂、宗庙异。至于四屋相对,则为一切宫室之通制。顾命所纪,乃康王即位受册之礼,于路寝正屋行之,自无从纪东、西、北三屋。即就正屋言之,但纪西夹而不纪东夹。然则谓无东夹可乎?因所不纪而遂疑其无,此可谓目论者矣。余意,宁从明堂、宗庙、燕寝之制以推定路寝之制亦有东、西、南、北四屋,似较妥也。

至燕寝之四屋相对,则有可言者焉。古之燕寝,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其南宫之有室谓之“适室”,士以下无正寝,即以燕寝之南宫为正寝。北宫之室谓之“下室”,东、西宫之室则谓之“侧室”。四宫相背于外,四室相对于内,与明堂、宗庙同制。其所异者,唯无太室耳。何以言之?公羊 僖二十年传:“西宫灾。西宫者,小寝也。小寝则曷谓之西宫?有西宫,则有东宫矣。鲁子曰:'以有西宫,亦知诸侯之有三宫也。’”何休注:“礼,夫人居中宫,少在前;右媵居西宫,左媵居东宫,少在后。”然丧服传言大夫、士、庶人之通制,乃有四宫。传曰:“昆弟之义无分,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诸侯三宫,每宫当有相对之四屋。至士、庶人四宫,当即此相对之四屋之名。内则所谓“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殆谓是也。士丧礼云:“死于适室。”又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丧大记:“大夫世妇卒于适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此“适室”、“下室”,两两对举,则适室、下室为南、北相对之室矣。适室、下室苟为南、北相对之室,则侧室当为东、西相对之室。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是也。又云:“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群室,当谓门塾之室。则或以东、西宫之室为昆弟所居,或以仅有南乡一屋而已。

然则燕寝南、北、东、西四宫,何以知其非各为一宫,而必为相对之四屋乎?曰:以古宫室之有中溜知之也。“中溜”一语,自来注家皆失其解。释名:“室中央曰中溜。古者穴,后室之溜,当今之栋下直室之中。”郑注月令亦曰:“中〔溜〕[七],犹中室也。古者复穴,是以名室为溜云。”正义引庾蔚之云:“复穴皆开其上取明,故雨溜之,是以后因名室为中溜。”郑又云:“祀中溜之礼,主设于牖下。”正义以此为郑引逸中溜礼文。正义申之曰:“开牖象溜,故设主于牖下也。”余谓复穴两溜,其理难通;开牖象溜,义尤迂曲。其实中溜者,对东、西、南、北四溜言之,而非四屋相对之宫室,不能兼有东、西、南、北四溜及中溜也。案燕礼:“设洗,当东溜。”郑注:“当东溜者,人君为殿屋也。”正义云:“汉时殿屋,四向注水。故引汉以况周。”乡饮酒礼:“磬阶间缩溜,北面鼓之。”此南溜也。凡四注屋有东、西、南、北四溜,两下屋有南、北二溜,而皆不能有中溜。今若四屋相对如明堂之制,则无论其为四注屋或两下屋,凡在东者,皆可谓之“东溜”;在西者,均可谓之“西溜”;南、北放此。若夫南屋之“北溜”,北屋之“南溜”,东屋之“西溜”,西屋之“东溜”,将何以名之哉?虽欲不谓之“中溜”,不可得也。其地在宫室之中,为一家之要地,故曰“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然则此说于古有征乎?曰:有。檀弓曰:“掘中溜而浴,毁灶以缀足,殷道也。学者行之。”案士丧礼:浴时,“甸人掘坎于阶间,少西”,“巾、柶、鬊蚤埋于坎”。周人所掘既在阶间,则殷人所掘之“中溜”,必在室外而不在室内矣。说文 广部:“廇,中庭也。”按:古文但有“廷”字,后世加“广”作“庭”,义则无异。由说文之例,“庭”字当为“廷”下重文。然说文收“廷”字于(彳)〔廴〕部[八],“庭”字于广部,而释之曰:“廷,中朝也。”“庭,宫中也。”则许君之疏也。然“廷”、“庭”二字之释,辞虽微异而义则无殊。段氏说文注乃谓:“无屋曰廷,有屋曰庭。”并援郑君“中溜犹中室”之言,乱许君“廇,中庭”之古义。不知许君释“庭”为宫中,正指无屋之处。证之本书:“闱,宫中之门也”,“壸,宫中道也”,皆指无屋之处言。若在屋下,则有户无门,又恶得有道乎?故“廷,中朝也”,“庭,宫中也”,其义一也。然则许君所云“廇,中庭也”,亦指中央无屋之处,与上文所言中溜之地位合,固非余之创说矣。故“中庭”者,对东、西、南、北四屋之前庭言之;“中溜”者,对东、西、南、北四溜言之。中庭之四旁,以中溜为之界,故曰“廇,中庭也”。然非发见古宫室之通制,亦无以定中溜之地位。而由中溜之地位,又足以证四屋相对之为古宫室之通制矣。

说斝

说文解字:“斝,从吅从斗,冂象形,与爵同意。”罗参事振玉殷虚书契考释云:“案斝从吅,不见与爵同意之状。从冂亦不能象斝形。卜辞'斝’字作,上象柱,下象足,似爵而腹加硕,甚得斝状。知许书从作者,乃由而讹。卜辞从,象手持之。许书所从之'斗’,殆又由此转讹者也。又古彝文有字,与此正同,但省耳。其形亦象二柱、三足、一耳,而无流与尾,与传世古斝形状吻合,可为卜辞字之证。又古'散’字作,与字形颇相近,故后人误认'斝’为'散’。韩诗说诸饮器有散无斝,今传世古酒器有斝无散;大于角者,惟斝而已。诸经中'散’字,疑皆'斝’字之讹”云云。余案:参事说是也。浭阳端忠敏方所藏古斯禁上备列诸酒器,其饮器中有爵一、觚一、觯二、角一、斝一,与特牲馈食礼之“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数虽不同,而器则相若。其证一也。礼言饮器之大者,皆“散”“角”或“斝”“角”连文。礼器:“礼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尊者献以爵,卑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明堂位:“加以璧散、璧角。”而郊特牲则云:“举斝角,诏妥尸。”皆与“角”连文。言“散”则不言“斝”,言“斝”则不言“散”,明二者同物。其证二也。斝为爵之大者,故名曰“斝”。斝者,假也,大也。古人不独以为饮器,又以为灌尊。周礼 司尊彝:“秋尝、冬蒸,祼用斝彝、黄彝。”余见日本住友男爵家所藏一斝,其器至大,殆与壶、尊之大者所受略同,盖即古之灌尊。则“斝彝”者,其器即以斝为之。郑君“彝画禾稼”之说,决不然矣。明堂位:“灌尊,夏后氏以鸡夷,殷以斝,周以黄目。”左氏 昭十七年传:“若我用瓘斝、玉瓒。”案:“瓘”当作“灌”。“灌斝”即灌尊。斝所以盛鬯,瓒所用以灌也。是古之灌尊,亦以斝为之。而周礼 鬯人职则云:“凡疈事用散。”“散”既为饮器,又为灌尊,明系“斝”字之讹。其证三也。诗 邶风:“赫如渥赭,公言锡爵。”毛传云:“祭有畀辉、胞、翟、阍者,惠下之道,见惠不过一散。”经言“爵”,而传言“散”。虽以礼诂诗为毛传通例,然疑经文“爵”字本作“斝”,转讹为“散”。后人因“散”字不得其韵,故改为“爵”。实则“散”乃“斝”之讹字。赭、斝为韵,不与上文籥、翟为韵。其证四也。礼有“散爵”,乃杂爵之意。燕礼与大射仪,公与诸臣异尊:公尊谓之“膳尊”,诸臣之尊谓之“散”。酌于公尊,谓之“酌膳”;酌于诸臣之尊,谓之“酌散”。公爵谓之“膳爵”,诸臣之爵谓之“散爵”。是“散”者对“膳”言之。祭统“以散爵献士”,亦对献卿之“玉爵”、献大夫之“瑶爵”言之。散爵,犹言杂爵也。是“散”本非器名。其证五也。比而书之,知小学上之所得,有证之古制而悉合者,盖如斯也。

说觥

凡传世古礼器之名,皆宋人所定也。曰钟、曰鼎、曰鬲、曰甗、曰敦、曰簠、曰簋、曰尊、曰壶、曰盉、曰盘、曰匜、曰盦,皆古器自载其名,而宋人因以名之者也;曰爵、曰觚、曰觯、曰角、曰斝,古器铭辞中均无明文,宋人但以大小之差定之,然至今日仍无以易其说。知宋代古器之学,其说虽疏,其识则不可及也。若国朝人所命名,则颇有可议者。如阮文达元所藏器有子燮兕觥,其器今在吴县潘氏,不可得见。据文达所记,则云:“器制似爵而高大,盖作犠首形,有两角。”文达名之曰“兕觥”。又为之说曰:“毛诗 卷耳'我姑酌彼兕觥’传云:'角爵也。’毛说盖以'兕觥’为似角之爵。其制无双柱,无流,同于角;有三足,同于爵。诂训甚明,非谓以兕角为之也”云云。案:阮释毛传非是。[九]然由其所说,足知此器无双柱而有三足,又比爵为高大,与宋以来所名为“角”者无一不合。惟盖作牛首形,与他角盖异。余谓此亦角也。其盖作牛首者,亦犹浭阳端氏所藏飞燕角,其盖作燕张两翅形。皆古人随意象物,未足为“兕觥”之明证也。潍县陈氏有妇兕觥。未见原器及全形拓本,其制或与阮氏器同。然则传世古器中无“兕觥”乎?曰:有。兕觥之为物,自宋以来冒他器之名,而国朝以后又以他器冒“兕觥”之名。故知真兕觥者寡矣。案:自宋以来,所谓“匜”者有二种:其一,器浅而巨,有足而无盖,其流狭而长;其一,器稍小而深,或有足,惟博古图之文姬匜有之,他器则否。或无足,而皆有盖,其无盖者,乃出土时失之。其流侈而短,盖皆作牛首形。估人谓之“虎头匜”,实则牛首也。博古图十四匜中之启匜、凤匜、三夔匜、父癸匜、文姬匜、遍地雷纹匜、凤夔匜七器,西清古鉴三十匜中之司寇匜、祖匜、伯和匜、女匜、山匜、般匜、利匜、举匜、二牺匜、饕餮匜十一器,及端氏所藏诸女匜、弘匜、甫人匜三器,皆属此种。余如积古斋著录之父辛匜、父癸匜盖,筠清馆著录之奉册匜、父辛匜、册父乙匜,攈古录著录之亚匜盖、匜、文父丁匜、诸女匜,并予所见拓本中之析子孙父乙匜、父戊匜、作父乙匜,虽未见原器,然观其铭文,属乙类无疑。中有二匜盖,尤其证也。余以为此非匜也。何以明之?甲类之匜,其铭皆云“某作宝匜”,或云“作旅匜”,或云“作媵匜”,皆有“匜”字。而乙类三十余器中,绝无“匜”字。惟端氏之甫人匜铭云“甫人父作旅匜,其万人用”。然其铭后刻,乃摹吴县曹氏之甫人匜为之者。曹匜有图,乃甲类,非乙类也。此一证也。匜乃燕器,非以施之鬼神。而乙类之器,其铭多云“作父某宝尊彝”。如父辛匜乃与吴县曹氏、诸城刘氏之父辛尊同文,诸女匜亦与浭阳端氏之诸女方爵同文,皆祭器之证。其为孝享之器,而非沃盥之器可知。此二证也。古者,盥水盛于盘,洗匜惟于沃盥时一用之,无须有盖,而乙类皆有之。此三证也。然则既非匜矣,果何物乎?曰:所谓“兕觥”者是已。何以明之?曰:此乙类二十余器中,其有盖者居五分之四。其盖端皆作牛首,绝无他形,非如阮氏“兕觥”仅有一器也。其证一。诗小雅、周颂皆云:“兕觥其觩。”毛于“觩”字无训,郑惟云“觩然陈设”而已。案:“觩”,说文作“觓”,当与“朻木”今诗作“樛木”。之“朻”音义相同。觓者,曲也。从“丩”得声之字,如“句”、“”、“纠”等,皆有“曲”意。今诗作“觩”,又假借作“捄”。以诗证之,则大东云“有捄棘匕”,又云“有捄天毕”,良耜云“有捄其角”,泮水云“角弓其觩”。凡匕与角与弓,其形无不曲者。毕之首有歧,亦作曲形。则兕觥形制亦可知矣。今乙类匜器与盖,皆前昂而后低,当流之处,必高于当柄处若干。此由使饮酒时酒不外溢而设。故器、盖二者均觩然有曲意,与小雅、周颂合。其证二。诗疏引五经异义述毛说并礼图皆云“觥大七升”,是于饮器中为最大。今乙类匜比受五升、韩诗说。若六升说文引或说。之斝尤大,其为觥无疑。斝者,假也;觥者,光也,充也,廓也,皆大之意。其证三。觥有至大者,所容与尊、壶同。诗 卷耳“我姑酌彼兕觥”,与上章“我姑酌彼金罍”文例正同。金罍为尊,则兕觥亦尊也。七月“称彼兕觥”则为饮器。盖觥兼盛酒与饮酒二用,与斝同也。立此六证,乙类匜之为兕觥甚明。然此说虽定于余,亦自宋人发之。宋无名氏续考古图有“兕觥”二,其器皆属匜之乙类。此书伪器错出,定名亦多误,独名乙类匜为“兕觥”,乃至当不可易。今特为疏通证明之。然则古礼器之名,虽谓之全定自宋人,无不可也。

说盉

盉见于宋人书中为最早。欧阳公集古录已著录一器。其铭曰:“伯玉子作宝盉。”然古未尝知有是器,亦未尝有是名也。说文:“盉,调味也。”不云器名。自宋以后知其为器名,然皆依傍许氏之说,以为调味之器也。余观浭阳端氏所藏殷时斯禁上列诸酒器,有尊二、卣二,皆盛酒之器,古之所谓“尊”也。有爵一、觚一、觯二、角一、斝一,皆饮酒之器,古之所谓“爵”也。有勺二,则自尊挹酒于爵者也。诸酒器外,惟有一盉,不杂他器。使盉为调味之器,则宜与鼎、鬲同列。今厕于酒器中,是何说也?余谓盉者,盖和水于酒之器,所以节酒之厚薄者也。古之设尊也,必有玄酒,故用两壶。其无玄酒而但用酒若醴者,谓之“侧尊”,乃礼之简且古者。惟冠礼父之醴子,昏礼赞之醴妇酳媵,及聘礼礼宾等用之。其余嘉礼、宾礼、吉礼,其尊也,无不有玄酒。此玄酒者,岂真虚设而但贵其质乎哉?盖古者,宾主献酢无不卒爵,又爵之大者,恒至数升。其必饮者,礼也;其能饮或不能饮者,量也。先王不欲礼之不成,又不欲人以成礼为苦,故为之玄酒以节之。其用玄酒奈何?曰:和之于酒而已矣。昏礼记“妇入寝门,赞者彻尊幂,酌玄酒,三属于尊”,此和之于尊者也。周礼 春官 司尊彝:凡六尊、六彝之酌,“郁齐献酌,醴齐缩酌,盎齐涚酌,凡酒修酌”。郑注:“凡酒谓三酒也。'修’读如'涤濯’之'涤’。涤酌,以水和而泲之。今齐人命浩酒曰'涤’。”是修酌用水也。郊特牲云:“明水涚齐,贵新也。”是涚酌亦用水也。此皆和之于酌时者也。和水于尊者,挹彼注兹而已。至于酌酒时以水和而泲之,于尊则已巨,于爵则已细。此盉者,盖即用以和水之器。自其形制言之,其有梁或銴者,所以持而荡涤之也。其有盖及细长之喙者,所以使荡涤时酒不泛溢也。其有喙者,所以注酒于爵也。然则盉之为用,在受尊中之酒与玄酒而和之,而注之于爵。故端氏铜禁所列诸酒器中有是物。若以为调味之器,则失之远矣。

说彝

尊、彝皆礼器之总名也。古人作器,皆云“作宝尊彝”,或云“作宝尊”,或云“作宝彝”。然“尊”有大共名之“尊”,礼器全部。有小共名之“尊”,壶、卣、罍等总称。又有专名之“尊”。盛酒器之侈口者。“彝”则为共名,而非专名。吕与叔考古图虽列“彝”目,其中诸器,有无足方鼎,有甗,有尊,有卣,有博古图以降所谓“彝”。则吕氏亦未尝以“彝”为一专名也。博古图始以似敦而小者为“彝”,谓为古代盛明水及郁鬯之器,即以周礼 司尊彝之“六彝”当之。嗣后,金文家及图录家均从其说。曩窃疑诸家所谓“彝”之形制,与尊、壶、卣等绝不类,当为盛黍稷之器,而非盛酒之器,苦不得其证。后见潍县陈氏所藏陈侯彝,铭曰:“用作孝武桓公祭器。即'敦’字异文。”浭阳端氏所藏彝,陶斋吉金录作“□彝”。其铭曰:“作厥敦两,其万年用乡宾。”上虞罗氏所藏一彝,其铭曰:“白作宝敦。”其器皆世之所谓“彝”,而其铭皆作“敦”。可知凡“彝”皆敦也。第世所谓“彝”以商器为多,而敦则大半周器。盖商敦恒小,周敦恒大,世以其大小不同,加以异名耳。此说亦非余始发之。陈氏簠齐藏器目有“敦”无“彝”。其所藏陈侯彝,著录家名之为“彝”,而陈目作“敦”。吴县潘文勤攀古楼彝器款识中有伯矩彝等四器,然其家拓本流传者,亦有“敦”无“彝”。伯矩彝四器拓本上皆有“敦”字朱记。盖簠斋晚年已确知“彝”之为敦,故毅然去“彝”目,文勤闻其说而从之。然陈、潘皆无说。故特记之,以正博古图以来千载之误耳。

说俎上

传世古器,乐器如钟、磬,煮器如鼎、鬲、甗,脯醢器如豆,黍稷器如敦与簠、簋,酒器如尊、壶、卣、罍、勺、爵、觚、觯、角、斝、盉,洗器如盘、匜,兵器如戈、戟、矛、剑,世皆有之。惟俎用木为之,岁久腐朽,是以形制无传焉。案说文:“俎,礼俎也。从半肉在且上。”诗 鲁颂:“笾豆大房。”毛传云:“大房,半体之俎也。”郑笺则云:“大房,玉饰俎也。其制:足间有横,下有跗,似乎堂后有房。”少牢馈食礼:“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郑注:“'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明堂位:“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郑注:“梡,断木为四足而已。嶡之言蹙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椇之言枳椇也,谓曲桡之也。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于堂房。”总郑君诗、礼三注,则俎之为物,下有四足,足间有木以相距,所谓“横”说文:“横,阑木也。”也。横或中足,或在足胫,其足当横以下谓之“跗”,同“柎”。说文:“柎,阑足也。”亦谓之“房”。与毛说大异,然有不可通者。周语:“禘郊之事,则有全烝;王公立饫,则有房烝;亲戚飨宴,则有肴烝。”韦注:“全烝,全其牲体而升之。房,大俎也,谓半解其体升之房也。肴烝,升体解节折之俎也。”则“房烝”者对“全烝”言之,盖升半体之俎,当有两房,半体各置其一,合两房而牲体全,故谓之“房俎”。毛公云:“大房,半体之俎。”许君云:“俎从半肉在且上。”意正如此也。既有两房,则中必有以隔之者。少牢馈食礼之“俎拒”,即谓此隔之之物。盖肠胃皆升于俎,其长短当以俎之大小为节,不容取俎足以为节也。更[一〇]由文字上证之,则“俎”字篆文作“俎”,象半肉在且旁。而殷虚卜文及貉子卣则作,作。具见两房、一拒、两肉之形。[一一]由是言之,则“有虞氏之梡”,梡者,完也;“殷以椇”,椇者,具也;皆全烝之俎。周用半体之俎,以其似宫室之有左、右房,故谓之“房俎”。若足跗,则不具房形。郑君“堂房”之说,殊为迂远矣。

说俎下

方言、广雅皆云:“俎,几也。”此盖古训。说文:“俎,从半肉在且上。”又“且,荐也。从几,足有二横。一,其下地也。,古文以为且,又以为几字。”此十一字出小徐本,大徐无。则篆文“俎”从且,且从几,古文又“且”、“几”同字。盖古时,俎、几形制略同,故以一字象之。此说有征乎?曰:有。许书篆文“几”字与古文字皆作从正面视形。然金文作、,或、二形,皆作从侧面视形。案:殷礼器铭屡有语,其异文或作,祖丁卣。或作,父癸爵。或作。齐妇鬲。殷虚书契卷七第二页亦有此字。自宋以来,均释为“析子孙”三字。余谓此乃一字,象大人抱子置诸几间之形。子者,尸也。曲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为父尸。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古之为尸者,其年恒幼,故作大人抱子之形。其上或两旁之,则周礼所谓“左右玉几”也。周礼 司几筵:“凡大朝觐、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一二],左右玉几。祀先王、昨席,亦如之。”不言祭祀席。然下言诸侯祭祀席“右雕几”;昨席“左彤几”。则天子祭祀席,左右玉几可知。冢宰职:“享先王”,“赞玉几、玉爵”。注:“玉几,所以依神。天子左右玉几。”书 顾命牖间、西序、东序、西夹神席皆有几,则“左右几”者,天子尸之几也。其但作者,诸侯以下尸右几也。几在尸左右,故以、二形象之。依几之尸,象其正面,则左右之几,不得不象其侧面矣。此、二形象几之证也。其又象俎者何?曰:古字象匕肉于鼎之形。古者,鼎中之肉皆载于俎。又匕载之时,匕在鼎左,俎在鼎右。今“”字之左从匕,则其右之象俎明矣。俎作形者,象其西缩有司彻。也。据礼经,俎或西肆,或西缩,而独象其西缩者,从文字结构之便也。此又古以并象俎之证也。字变纵为横,则为字。说文:“,下基也。荐物之,象形,读若箕同。”其所以与、异形者,荐物之时,加诸其上而已。作形而义已见,又文字之结构亦当如是,其与、固非有二字、有二义也。说文所载古文字,亦丌字“丌”亦古文,金文中“其”“典”等均从之。之变。自丌行而、废,遂以为“片”字,为“爿”字,义别而音亦大变,遂忘其朔矣。由是言之,则俎、几二物,始象以,继象以,其同形可知。但“俎”或加阑而界为二,“几”乃无之。余则无不同也。秦、汉之俎,与几全同,故直名“几”为“俎”。史记 项羽本纪:“为高俎,置太公其上。”如淳曰:“高俎,几之上。”又名切肉之器为“俎”。项羽本纪:“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今传世汉画象所图切肉之器,正作形。汉之俎、几形制如此,则三代俎、几之形盖可知矣。要之,古文字与篆文“且”字,象自上观下之形;、乃自其侧观之;丌与“几”自其正面观之。合此三形,俎之形制略具矣。

说环玦

尔雅 释器:“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环与璧、瑗之异,但以肉之大小别之,意其制度殆与璧同。顾余读春秋左氏传:“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知环非一玉所成。岁在己未,见上虞罗氏所藏古玉一,共三片,每片上侈下敛,合三而成规。片之两边各有一孔,古盖以物系之。余谓此即古之环也。环者,完也,对玦而言。阙其一则为玦。玦者,缺也。古者城缺其南方谓之“”。环缺其一,故谓之“玦”矣。以此读左氏,乃得其解。后世日趋简易,环与玦皆以一玉为之,遂失其制。而又知古环之非一玉,于是有连环。庄子 天下篇:“连环可解也。”齐策:“秦始皇遗君王后玉连环,曰:'齐多知,而解此环者不?’君王后引椎椎破之,谢秦使曰:'谨以解矣。’”不知古之环制,如罗氏所藏者,固无不可解也。

说玨朋

殷时,玉与贝皆货币也。商书 盘庚曰:“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于文,“宝”字从玉、从贝,缶声。殷虚卜辞有字殷虚书契前编卷六第三十一页。及字,同上后编卷下第十八页。皆从宀、从玉、从贝,而阙其声,盖商时玉之用与贝同也。贝、玉之大者,车渠之大以为宗器,圭璧之属以为瑞信,皆不以为货币。其用为货币及服御者,皆小玉、小贝,而有物焉以系之。所系之贝、玉,于玉则谓之“玨”,于贝则谓之“朋”,然二者于古实为一字。“玨”字,殷虚卜辞作,后编卷上第二十六页。作,前编卷六第六十五页。或作。后编卷下第二十及第四十三页。金文亦作。乙亥敦云:“玉十。”皆古“玨”字也。说文:“玉,象三画之连。,其贯也。”丰意正同。其作、作者,、皆象其系,如“束”字上、下从、也。古系贝之法,与系玉同,故谓之“朋”。其字,卜辞作,前编卷一第三十页。作,卷五第十页。金文作,遽伯寰敦。作,愙鼎。作,庚罴卣。作。且子鼎。又公中彝之“贝五朋”作,抚叔敦盖之“贝十朋”作,戊午爵乃作,甚似“玨”字。而“朋友”之“朋”,卜辞作,前编卷四第三十页。金文或作,杜伯簋。或作。丰姞敦。或从,或从“玨”,知“玨”、“朋”本是一字。此可由字形证之者也。更以字音证之。“玨”自来读古岳反。说文亦以“瑴”字为“玨”之重文,是当从声。然窃意“玨”与“瑴”义同音异。古“玨”字当与“”同读。说文:“,读与'服’同。”诗与士丧礼作“服”。古文作。古“服”、“”同音。“玨”亦同之,故“”字以之为声。古者玉亦以“備”计,即“玨”之假借。齐侯壶云:“璧二備。”即“二玨”也。古音“服”、“備”二字皆在之部,“朋”字在蒸部,之、蒸二部阴阳对转,故音变为“朋”。音既屡变,形亦小殊。后世遂以“玨”专属之玉,以“朋”专属之贝,而不知其本一字也。又旧说“二玉为玨,五贝为朋”。诗 小雅 菁菁者莪笺。然以“玨”、“”诸字形观之,则一玨之玉、一朋之贝,至少当有六枚。余意古制贝、玉皆五枚为一系,合二系为一玨,若一朋。释器:“玉十谓之区。”“区”、“瑴”双声,且同在侯部,知“区”即“瑴”矣。知“区”之即“瑴”,则知“区”之即为“玨”矣。贝制虽不可考,然古文“朋”字确象二系。康成云:“五贝为朋。”五贝不能分为二系,盖缘古者五贝一系,二系一朋;后失其传,遂误以为五贝一朋耳。观“玨”、“”二字,若止一系三枚,不具五者。古者三以上之数,亦以“三”象之,如手指之列五,而字作。许君所谓“指之列不过三”也。余目验古贝,其长不过寸许。必如余说,五贝一系,二系一朋,乃成制度。古文字之学足以考证古制者如此。

女字说

曲礼曰:“女子许嫁,笄而字。”是古女子有字。然古书所以称女子者,名与?字与?今不可得而知也。说文解字 女部于“嬿”至“奺”十三字皆注曰“女字”,其中除“媭”“婤”、“姶”三字外,皆于经典无征。其所说者,古制与,抑汉制与?亦不可得而知也。余读彝器文字,而得周之女字十有六[一三]焉。苏冶妊鼎曰:“苏冶妊作(为)〔虢〕[一四]妀鱼母剩鼎。”“鼎”字原夺,以他器例之,当有此字。“妀”者,苏国之姓。“妀”,器作“妃”,从己,不从巳。古文己姓之“己”作“妃”,“匹”字作“”,区别甚严。郑语曰:“己姓,昆吾、苏、顾、温、董。”旧释为“”,非是。“鱼母”,其字也。陈侯鼎曰:“陈侯作□妫囧母媵鼎。”[一五]“妫”者,陈姓;“囧母”[一六],其字也。又王作鬲曰:“王作姬□母尊鬲。”戏伯鬲曰:“戏白作姬大母尊鬲。”应侯敦曰:“应侯作姬邍母尊敦。”铸公簠曰:“铸公作孟妊车母媵簠。”伯侯父盘曰:“白侯父媵叔□此字从女,亦女姓。猆母凿鎜。”干氏叔子盘曰:“干氏叔子作中姬客母媵盘。”陈子匜曰:“陈子作孟妫母剩匜。”[一七]凡此九器,皆母氏为其女作器,而称之曰“某母”者也。齐侯匜曰:“齐侯作虢孟姬良母宝匜。”此夫氏为其妇作器,而称之曰“某母”者也[一八]。京姜鬲曰:“京姜庚母作尊鬲。”姬母鬲曰:“姬母作尊鬲。”姬母鬲曰:“姬母作尊鬲。”郳鬲曰:“郳此字从女,亦女姓。□母铸其羞鬲。”南旁敦曰:“即诗“美孟弋矣”之“弋”,亦女姓。狸母作南旁宝敦。”仲姞匜曰:“中姞义母作旅匜。”此皆女子自作器,或为他人作器,而自称曰“某母”者也。余谓此皆女字。女子之字曰“某母”,犹男子之字曰“某父”。案士冠礼“记”:男子之字,“曰伯某甫。仲、叔、季,惟其所当。”注云:“甫者,男子之美称。”说文“甫”字注亦云:“男子美称也。”然经典男子之字多作“某父”,彝器则皆作“父”,无作“甫”者,知“父”为本字也。男子字曰“某父”,女子曰“某母”,盖男子之美称莫过于“父”,女子之美称莫过于“母”。男女既冠笄,有为父母之道,故以“某父”、“某母”字之也。汉人以“某甫”之“甫”为且字,颜氏家训并讥北人读“某父”之“父”与“父母”之“父”无别,胥失之矣。

校勘记

[一]底本及遗书本俱作“盛德”,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大戴礼记改为“明堂”。

[二]底本及遗书本同,今据四库全书本大戴礼记改。

[三]遗书本作“汪中明堂通释与孔广森明堂臆说略同”。

[四]底本及遗书本俱作“殷人”,据中华书局一九九一年版汪继培辑尸子卷下改。

[五]底本及遗书本俱作“摈”,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改作“傧”。

[六]“郑弘”,王国维后自作正误,作“郑玄”,遗书本从之。

[七]“中”,王国维后自增“溜”字,遗书本同。

[八]“彳”,据说文及遗书本改作“廴”。

[九]王国维于此段文字上自加眉批,遗书本将其补入后文“未足为兕觥之明证也”下小字注中,在“潍县陈氏”之前,并于文末加一“又”字,如下:揅经室四集七赋得周兕觥诗注云:“觥高七寸,下器皆如爵,上有盖,盖作牺首。”其诗云:“兕觥高似爵,有盖制特强。盖流作牺首,斛然额角长。盖叶亦如叶,相合诚相当。左右各有缺,双柱居其旁。”则又有流有柱,与积古斋款识跋中所记互异。去岁见贝子溥伦延鸿阁所藏父丙角,盖亦作牺首形,有流无柱。端氏飞燕角则并无流。不知阮氏器究何如也。

[一〇]“少牢馈食礼”以下至“由文字”以上,王国维自批校改为(遗书本同):案公食大夫礼:“肠、胃、肤皆横诸俎,垂之。”既垂于俎外,则郑注“俎足”之说是也。

[一一]“两房、一拒、两肉之形”,王国维后自删“一拒”二字,并于“之形”以下增下列文字:而其中之横画,即所以隔之之物也。遗书本同。

[一二]“设黼依”,据周礼注疏及遗书本补。周礼注疏其间尚有“依前南乡,设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等文字。

[一三]“六”,王国维自批校改为“七”,遗书本同。

[一四]“作虢”,底本原作“作为”,据王国维自批校及遗书本改。

[一五]“鼎”字以下,王国维自增补下列文字:陈侯匜曰:“子作孟妫母媵匜。”遗书本同。

[一六]“囧母”下,王国维自增补“母”二字,遗书本同。

[一七]“陈子匜”至“凡此九器”以上十四字,遗书本无。

[一八]“者也”以下,王国维后自增入下列文字:辛仲姬鼎曰:“辛中姬皇母作尊鼎。”遗书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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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三·艺林三),此标题为编者拟。

释史(1)

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其字,古文、篆文并作,从。秦泰山刻石“御史大夫”之“史”,说文大、小徐二本皆如此作。案:古文“中正”之字作、、、、、诸形,“伯仲”之“仲”作,无作者。唯篆文始作。且“中正”,无形之物德,非可手持。然则“史”所从之“中”,果何物乎?吴氏大澂曰:“史象手执简形。”然与简形殊不类。江氏永周礼疑义举要云:“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故掌文书者,谓之'史’。其字从又、从中。'又’者,右手,以手持簿书也。'吏’字、'事’字皆有'中’字。天有'司中星’,后世有'治中’之官,皆取此义。”江氏以“中”为簿书,较吴氏以“中”为简者得之。简为一简,簿书则需众简。顾簿书何以云“中”,亦不能得其说。案:周礼大史职:“凡射事,饰中,舍筭。”大射仪:司射“命释获者设中”,“大史释获。小臣师执中,先首,坐设之;东面,退。大史实八筭于中,横委其余于中西”。又:“释获者坐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兴,执而俟。乃射。若中,则释获者每一个释一筭,上射于右,下射于左。若有余筭,则反委之。又取中之八筭,改实八筭于中。兴,执而俟”云云。此即大史职所云“饰中,舍筭”之事。是“中”者,盛筭之器也。中之制度,乡射“记”云:“鹿中:髹,前足跪,凿背容八筭。释获者奉之,先首。”又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于郊,则闾中;于竟,则虎中。大夫,兕中;士,鹿中。”是周时中制皆作兽形,有首有足,凿背容八筭,亦与字形不类。余疑中作兽形者,乃周末弥文之制。其初当如形,而于之上横凿孔以立筭,达于下横;其中央一直,乃所以持之,且可建之于他器者也。考古者简与筭为一物。古之简策,最长者二尺四寸,其次二分取一为一尺二寸,其次三分取一为八寸,其次四分取一为六寸。详见余简牍检署考。筭之制,亦有一尺二寸与六寸二种。射时所释之筭长尺二寸,投壶筭长尺有二寸。乡射“记”:“箭筹八十。长尺有握,握素。”注:“箭,篠也。筹,筭也。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贾疏:“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 僖三十一年:'肤寸而合。’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案:文选 应休琏与从弟君苗君胄书注引尚书大传曰:“扶寸而合,不崇朝而雨天下。”郑玄曰:“四指为扶。”是“扶”、“肤”一字。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所纪筭之长短,与投壶不同。疑乡射“记”以周八寸尺言,故为尺四寸;投壶以周十寸尺言,故为尺有二寸。犹盐铁论言“二尺四寸之律”,而史记 酷吏传言“三尺法”,汉书 朱博传言“三尺律令”,皆由于八寸尺与十寸尺之不同,其实一也。计历数之算,则长六寸。汉书 律历志:“筭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说文解字:“筭,长六寸,计历数者。”尺二寸与六寸,皆与简策同制。故古“筭”、“策”二字,往往互用。既夕礼:“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筭,从柩东。”注:“古文'筭’皆作'策’。”老子:“善计者不用筹策。”意谓不用筹筭也。史记五帝本纪:“迎日推策。”集解引晋灼曰:“策,数也。迎,数之也。”案:“策”无“数”义,惟说文解字云:“算,数也。”则晋灼时本当作“迎日推筭”,又假“筭”为“算”也。汉荡阴令张迁碑:“八月,策民。”案:后汉书 皇后纪:“汉法,常以八月算人。”是“八月策民”即“八月算民”,亦以“策”为“算”。是古筭、策同物之证也。射时舍筭,既为史事,而他事用筭者,亦史之所掌。周礼冯相氏、保章氏皆大史属官。月令:“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是计历数者,史之事也。又古者筮多用策以代蓍。易 系辞传言“乾之策,坤之策”,士冠礼:“筮人执策。”又周秦诸书多言“龟策”,罕言“蓍龟”,“策”、“筭”实一字。而古者卜筮亦史掌之。少牢馈食礼:“筮者为史。”左氏传亦有“筮史”。是筮亦史事。筭与简策本是一物,又皆为史之所执,则盛筭之中,盖亦用以盛简。简之多者,自当编之为篇。若数在十简左右者,盛之于中,其用较便。逸周书 尝麦解:“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策,执策,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是中、策二物相将,其为盛策之器无疑。故当时簿书亦谓之“中”。周礼 天府:“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又:“登中于天府。”乡士、遂士、方士:“狱讼成,士师受中。”楚语:“左执鬼中。”盖均谓此物也。然则“史”字“从又持”,义为持书之人,与“尹”之从又持丨象笔形。者同意矣。

然则,谓为盛策之器,“史”之义不取诸持筭而取诸持策,亦有说乎?曰:有。持筭为史事者,正由持策为史事故也。古者,书、策皆史掌之。书 金縢:“史乃册祝。”洛诰:“王命作册逸祝册。”又:“作册逸诰。”顾命:“大史秉书,由宾阶,御王册命。”周礼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掌法,掌则。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之,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大祭祀,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大迁国,抱法以前。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遣之日,读诔。”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祭,读礼法,史以书辨[一]昭穆之俎簋。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凡命诸侯及(公)〔孤〕卿大夫,则册命[二]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御史:“掌赞书。”女史:“掌书内令。”聘礼:“夕币,史读书展币。”又:“誓于其竟,史读书。”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是右,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注:“读王命书也。”既夕礼:“主人之史请读赗。”又:“公史自西方东面,读遣卒命。”曲礼:“史载笔。”王制:“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玉藻:“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祭统:“史由君右执策命之。”毛诗 静女传:“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又周六官之属,掌文书者,亦皆谓之史。则史之职,专以藏书、读书、作书为事。其字所从之“中”,自当为盛策之器。此得由其职掌证之者也。

史为掌书之官,自古为要职。殷商以前,其官之尊卑虽不可知,然大小官名及职事之名多由史出,则史之位尊地要可知矣。说文解字:“事,职也。从史,省声。”又:“吏,治人者也。从一、从史,史亦声。”然殷人卜辞皆以“史”为“事”,是尚无“事”字。周初之器,如毛公鼎、番生敦二器;“卿事”作“事”,“大史”作“史”,始别为二字。然毛公鼎之“事”作,小子师敦之“卿事”作,师敦之“啬事”作,从,上有斿,又持之,亦“史”之繁文。或省作,皆所以微与“史”之本字相别。其实犹是一字也。古之官名,多由史出。殷周间王室执政之官,经传作“卿士”,书 牧誓:“是以为大夫卿士。”洪范:“谋及卿士。”又:“卿士惟月。”顾命:“卿士、邦君。”诗 商颂:“降予卿士。”是殷周间已有“卿士”之称。而毛公鼎、小子师敦、番生敦作“卿事”,殷虚卜辞作“卿史”,殷虚书契前编卷二第二十三页,又卷四第二十一页。是卿士本名“史”也。又:天子、诸侯之执政通称“御事”,书 牧誓:“我友邦冢君、御事。”大诰:“大诰猷尔多邦越尔御事。”又:“肆余告我友邦君越尹氏、庶士、御事。”酒诰:“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又:“我西土棐徂邦君、御事、小子。”梓材:“王其效邦君越御事。”召诰:“诰告庶殷越自乃御事。”又:“王先服殷御事,比尒于我有周御事。”洛诰:“予旦以多子越御事。”文侯之命:'即我御事罔或耆寿,畯在厥服。”多以邦君、御事并称,盖谓诸侯之执政者也。而殷虚卜辞则称“御史”,殷虚书契前编卷四第二十八页。是“御事”亦名“史”也。又古之六卿,书 甘誓谓之“六事”。司徒、司马、司空,诗 小雅谓之“三事”,又谓之“三有事”,春秋左氏传谓之“三吏”。此皆大官之称“事”若“吏”即称“史”者也。书酒诰:“有正、有事。”又:“兹乃允惟王正事之臣。”立政:“立政、立事。”“正”与“事”对文。长官谓之“正”,若“政”;庶官谓之“事”。此庶官之称“事”即称“史”者也。“史”之本义为持书之人,引申而为大官及庶官之称,又引申而为职事之称。其后三者,各需专字,于是“史”、“吏”、“事”三字于小篆中截然有别:持书者谓之“史”,治人者谓之“吏”,职事谓之“事”。此盖出于秦汉之际,而诗、书之文尚不甚区别,由上文所征引者知之矣。

殷以前,史之尊卑虽不可考,然卿事、御事均以“史”名,则史官之秩亦略可知。曲礼:“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注:“此盖殷时制也。大史与大宰同掌天官,固当在卿位矣。左氏传 桓十七年:“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以日官为卿,或亦殷制。周则据春官序官,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中,官以大史为长,郑注:“大史,史官之长。”或疑书 酒诰称“大史友”、“内史友”,大戴礼记 盛德篇云“大史、内史,左右手也”,似大史、内史各自为寮,不相统属;且内史官在大史上,尤不得为大史之属。然毛公鼎云:“御事寮、大史寮。”番生敦云:“御事、大史寮。”不言内史。盖析言之,则大史、内史为二寮;合言之,则为大史一寮。又周官长、贰不问官之尊卑。如乡老以公、乡大夫以卿而为大司徒之属,世妇以卿而为大宗伯之属,皆是。则内史为大史之属亦不嫌也。秩以内史为尊。内史之官虽在卿下,然其职之机要,除冢宰外,实为他卿所不及。自诗、书、彝器观之,内史实执政之一人。其职与后汉以后之尚书令,唐、宋之中书舍人、翰林学士,明之大学士相当,盖枢要之任也。此官,周初谓之“作册”,其长谓之“尹氏”。“尹”字从又持丨,象笔形。说文所载“尹”之古文作。虽传写讹舛,未可尽信,然其下犹为“聿”形,可互证也。持中为“史”,持笔为“尹”,作册之名亦与此意相会。试详证之。书 洛诰:“王命作册逸祝册。”又:“作册逸告。”“作册”二字,伪孔传以“王为册书”释之。顾命:“命作册度。”传亦以“命史为册书法度”释之。孙氏诒让周礼正义始云:“尹逸,盖为内史。以其所掌职事言之,谓之'作册’。”古籀拾遗 宂(卣)〔敦〕[三]跋略同。始以“作册”为内史之异名。余以古书及古器证之,孙说是也。案书 毕命序:“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东)郊[四],作毕命。”史记 周本纪作“康王命作册毕公”。盖不知“作册”为官名,“毕”为人名,而以毕公当之。为伪古文毕命之所本。汉书 律历志引逸毕命丰刑曰:“王命作册丰刑。”逸周书 尝麦解亦有“作策”。此皆作册一官之见于古书者。其见于古器者,则癸亥父己鼎云:“王赏作册丰贝。”睘卣云:“王姜命作册睘安夷。”伯吴尊盖云:“宰朏右作册吴入门。”皆以“作册”二字冠于人名上,与书同例。而吴尊盖之“作册吴”,虎敦、牧敦皆作“内史吴”。是“作册”即内史之明证也。亦称“作册内史”。师敦:“王呼作册内史册命师。”冘盉:“王在周,命作册内史锡冘卤□□。”亦称“作命内史”,剌鼎“王呼作命内史册命剌”是也。内史之长曰“内史尹”,亦曰“作册尹”。师兑敦:“王呼内史尹册命师兑。”师鼎:“王呼作册尹册命师。”冘敦:“王受作册尹者,假为“书”[五]字。俾册命冘。”是也。亦单称“尹氏”。诗 大雅:“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颂鼎、寰盘:“尹氏受王命书。”克鼎:“王呼尹氏册命克。”师敦:“王呼尹氏册命师。”是也。或称“命尹”,古“命”、“令”同字。“命尹”即“令尹”。楚正卿“令尹”之名盖出于此。伊敦“王呼命尹册命伊”是也。作册、尹氏皆周礼内史之职,而尹氏为其长。其职在书王命与制禄命官,与大师同秉国政。故诗 小雅曰:“赫赫师、尹,民具尔瞻。”又曰:“赫赫师、尹,不平谓何。”又曰:“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钧。”诗人不欲斥王,故呼二执政者而告之。师与尹乃二官,与洪范之“师尹惟日”、鲁语“百官之政事师尹”同,非谓一人,而“师”其官、“尹”其氏也。书大诰:“肆予告我友邦君越尹氏、庶士御事。”多方:“诰尔四国、多方越尔殷侯、尹民。”“民”当为“氏”字之误也。尹氏在邦君、殷侯之次,乃侯国之正卿。殷周之间已有此语。说诗者乃以诗之“尹氏”为大师之氏,以春秋之“尹氏”当之,不亦过乎!且春秋之“尹氏”亦世掌其官,因以为氏耳。然则“尹氏”之号,本于内史,书之“庶尹”、“百尹”,盖推内史之名以名之,与“卿事”、“御事”之推史之名以名之者同。然则前古官名多从史出,可以觇古时史之地位矣。

校勘记

[一]“辨”,周礼 小史作“叙”。

[二]“公卿”,当作“孤卿”,据周礼 内史改。周礼 内史“册命”作“策命”。

[三]“卣”,底本及遗书本同,王国维自批校改为“敦”。

[四]尚书 毕命序作“成周郊”,无“东”,据删。

[五]“书”,遗书本作“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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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六·艺林六)。

释礼(1)

说文 示部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又豊部:“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案:殷虚卜辞有字,其文曰:“癸未卜,贞,。”殷虚书契后编卷下第八页。古“”、“珏”同字,卜辞“珏”字作、、三体,则即“豊”矣。又有字,书契前编卷六第三十九页。及字。后编卷下第二十九页。、又一字。卜辞字,后编卷下第四页。或作,铁云藏龟第一百四十三页。其证也。此二字,即小篆“”字所从之“”。古、一字,卜辞“出”或作,或作,知“”可作、矣。“”又其繁文。此诸字皆象二玉在器之形。古者行礼以玉,故说文曰“豊,行礼之器”,其说古矣。惟许君不知字即“玨”字,故但以从豆、象形解之。实则“豊”从“玨”在“凵”中、从豆,乃会意字,而非象形字也。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其初当皆用“”若“”二字,卜辞之“”,“”字从“酒”,则“豊”当假为“酒醴”字。其分化为“醴”、“礼”二字,盖稍后矣。

* * *

(1)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六·艺林六)。

释币(1)

释币上

古者币帛,盖有制度。凡建国立市,则内宰佐王后定之。

周礼 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注:“故书'淳’为'敦’,杜子春读'敦’为'纯’。纯谓幅广也,制谓匹长。玄谓纯制,天子巡守礼所谓'制〔币〕[一]丈八尺,纯四’与?”

质人壹之,

周礼 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

使之无迁。

左传 襄二十八年:晏子曰:“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

广曰纯,

见上。

曰幅。

说文解字 巾部:“幅,布帛广也。”

长曰制,

见上。

曰匹。

说文 匚部:“匹,四丈也。”

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两,故又谓之两。

周礼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毋过五两。”注:“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注:“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合其卷,是为五两。”

左传 闵二年:“重锦三十两。”杜注:“以二丈双行,故名两。三十两,三十匹也。”

又,昭二十六年:“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两,缚一如瑱。”注:“二丈为一端,二端为一两。二两,二匹也。”

案:古物以“两”计者,如车,如屦。车有两轮,屦有两只,故皆谓之“两”。币之称“两”,亦以其自两端卷合,视一如两,非真截一匹为两段也。郑君所谓“两合其卷”,杜氏所谓“以二丈双行”,皆其卷法。

一两之币,或广二尺二寸,长四丈。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注:“八尺曰寻。五两,两五寻[二],则每卷二丈,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犹匹偶之云与?”

汉书 食货志:“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说文:“匹,四丈也。从八。八揲一匹,八亦声。”

案: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班固以为太公所定之制。此于周秦古籍虽无明文,然郑君注礼,凡射侯与衰裳之布,皆以幅二尺二寸,旁削二寸计,往往吻合。布既如此,帛亦宜然。至长四丈之说,则杂记已言之。此书所记多古事,犹当出七十子后学之手,则视其所记者为周制,当无大误。自汉以后,用此制者几二千年,虽小有出入,不害其为大同也。唯淮南 天文训曰:“古之为度量轻重,生乎天道。黄钟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十七寸。高诱注:“古者幅比皆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有形则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故四丈而为匹。”则又以二尺七寸为幅,此幅广之异说也。说苑 修文篇:赙,“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各五十尺;诸侯玄三二,各三十尺;大夫玄一二,各三十尺;元士玄一一,各二丈;下士采、缦各一匹;庶人布帛各一匹”。是四丈之外,又有五十尺、三十尺匹法。又“元士玄、各二丈,下士采、缦各一匹”,不应下士之赙反倍于元士,恐说苑意又以下士之一匹为二丈;此匹长之异说也。案:淮南之说近于附会,说苑所纪大夫、士赙匹数,又显与礼经不合,则其所纪丈尺,殆不足据也。

或广三尺二寸,长三丈六尺,是为制币。制币一端,当一衣之制。一匹,则一衣一裳之制,或一深衣之制也。

天子巡守礼:“制币,丈八尺,纯四。”周礼 内宰注引。

朝贡礼:“纯四,制丈八尺。”聘礼注引。

聘礼:“释币于祢”,“制玄束”。

既夕礼:“赠用制币玄束。”注:“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案:巡守礼、朝贡礼“四”之“四”,郑康成改为“三”。郑志:“赵商问云:'天子巡守礼“制丈八尺,纯四”何?’答云:'巡守礼“制丈八尺”,八寸,四三尺二寸,又太广。四当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广也。古三、四积画,是以三误为四也。’”周礼 内宰疏引。案:三误为四,古书颇有此例。如觐礼“四享皆束帛加璧”,郑亦据周礼大行人改四为三,以四为积画之误。制币“纯四”,与寻常布帛之幅二尺二寸者,广狭大殊,故改四为三。然此字当改与否,须求诸“制”字之义,未可以臆见定也。案:“制”者,“製”之本字。说文 刀部:“(製)〔制〕[三],裁也。从刀,从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又衣部:“製,裁也。从衣从制。”二字同训,故古书多通用。诗豳风:“制彼裳衣。”士昏礼记:“皮帛必可制。”考工记 函人:“凡为甲,必先为容,然后制革。”王制:“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衾、冒,死而后制。”韩非子 难二:“管仲善制割,宾胥无善削缝,隰朋善纯缘,衣成,君举而服之。”皆以“制”为裁衣之名。由此义引申,则布帛之长短中一衣者,亦谓之制。韩非子 外储说右:田成氏“终岁,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淮南 天文训:“匹者,中人之度,故一匹而为制。”“制币”之“制”,义当如此。然则其幅之果为四或三,惟可由古代衣服所需帛之多少定之。今依巡守礼、朝贡礼之尺寸,则以一匹之币为一衣一裳而适尽。若为深衣、长衣、中衣,则中人之度,所余亦不过二三尺。苟人长周尺九尺以上,则亦适尽耳。由是始知制币之名所由来,并知郑君之改“四”为“三”,全为无据之说也。

古代冕服所用帛,与弁服、朝服所用布,其丈尺经无明文,唯衰裳之制,则丧服记详之。吉服与凶服材质虽异,尺寸略同,今由丧服推定之,则凡端衣之制:

衣二尺有二寸,衣带下尺,衽二尺有五寸,袂属幅二尺有二寸,袪尺二寸。

今先以幅广二尺二寸之币裁之,则如甲六图。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凡二幅,如甲图三裁之,共用八尺八寸。郑氏丧服注:“衣上加阙中八寸,倍之为十六寸。”然“阙中”乃阙去中央当项处,无须加布。郑说恐非。

袂属幅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各倍之,如是者二,如甲四图裁之,计用七尺八寸。

两衽以长三尺五寸之帛斜裁之。贾氏丧服疏:“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斜,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袵。”如甲图五。

带下尺,衣前后各二,计用二尺,如甲图六。

由是计之,则衣用八尺八寸,袂用七尺八寸,衽用三尺五寸,带下尺用二尺,共用二丈二尺一寸。一端二丈,不足二尺一寸。

若以幅三尺二寸之币裁之,则如乙四图。

法:用幅三尺二寸之币,上留正幅五尺四寸,从右畔旁入一尺六寸,乃向下斜入一尺五寸,去左畔六寸处横断之。留下正幅五尺四寸,复自左畔六寸断处横入一尺,乃向上斜入一尺五寸,留右畔六寸,得一斜方形,弃之不用。共用币一丈二尺三寸,是为衣及衽,如乙图三。

自领至袪,共四尺四寸。除衣广三尺二寸外,则袂上尚需尺二寸,可如乙图四裁之。加衣后带下尺,共用三尺四寸。并前共用一丈五尺七寸。制币一端长丈八尺,尚余二尺三寸。此以一端制一衣,稍有所余,似不甚合“制”字之义。然以制币一两,製一衣一裳,则其币适尽,无赢不足。

裳若用幅二尺二寸之币为之,则前三幅,后四幅,每幅长四尺五寸,玉藻:“三分带下,绅居二焉。”绅三尺,故带下当得四尺五寸。郑注考工记亦云:“人带以下四尺五寸。”共用三丈零五寸。今以幅三尺二寸者为之,则以一幅当幅半,当用四幅及三分幅之二。一幅四尺五寸,四幅丈八尺,适尽制币一端。而前一端之币,除衣及衽用一丈二尺三寸外,尚余五尺七寸。今取裳之三分幅之二于此,而以其余为两袂及衣后、带下,则其币适尽,如丙图。

案:裳制,郑云“前三幅”、“后四幅”,此据幅二尺二寸之币言。然吉服之裳,皆襞积无数,其幅缝殆不可见,非如深衣无襞积,以幅为文,幅数须有一定也。七幅之说,疑郑君以深衣下齐之广推定之,故用制币则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足矣。又,郑云“裳后四幅”,比前多一幅。此一幅当掩于内,今用制币,则后用二幅又三分幅之二。其三分幅之二,亦当掩于内,自外观之,前后各二幅明矣。

裳以幅二尺二寸者为之,则用七幅,如丁图一。

以幅三尺二寸者为之,则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如丁图二。

以上所陈上衣下裳,乃端衣之制。服之者虽有长短,然衣裳不连,调节自易。若深衣、长衣、中衣之连衣裳者,以制币为之,则中人之度,以一匹制一衣,所余者得三尺二寸,与其幅作正方形。若人长九尺,则适尽无余。然苟用幅二尺二寸者为之,则须用四丈八尺九寸。一匹四丈,尚不足八尺九寸。今先述深衣之长短而图之。

衣二尺二寸,袂中二尺二寸,皆据丧服记推之。袪尺二寸,裳四尺五寸,腰中七尺二寸,皆据玉藻。下齐一丈四尺四寸。据玉藻及深衣。今试以幅二尺二寸者裁之,如戊六图。

案:深衣连衣裳,又无襞积,故带下前后分为十二幅,以存裳形。玉藻孔疏云:“幅广二尺二寸,一幅破为二,四边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阔头广尺二寸,狭头广六寸。宽头向上,狭头向下[四]”云云。然实际用此法裁之,殆不可能。故今据江氏永说,其裁法如左: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二幅,共用八尺八寸,如戊图二。袂以一幅斜裁之,如戊图三,共用七尺八寸。

裳以一幅剖为二幅,每幅广尺一寸,削幅二寸,则广九寸。每幅长四尺五寸,如是者四,四幅共用一丈八尺,如戊图四。

衽以一幅交解为二,斜幅每幅长四尺五寸,如是者二,二幅共用九尺,如戊图五。外襟及右衽,内曲裾裁之,如戊图六,共用五尺七寸。计共用四丈八尺九寸。

今若以幅三尺二寸者裁之,则如己五图。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如是者二,共用八尺八寸,如己图二。

裳用一大幅,长四尺五寸,剖为三幅,每幅广一尺零六分,余去幅缝得广九寸。如是者二,共得裳正幅六,共用九尺,如己图三。

裳正服有六,尚不足二。今以一长幅截为二幅,各长四尺五寸。又剖为正幅二,交解幅四,则并己图三得裳前后正幅八,衽前后四,共用九尺,如己图四。

袂与外襟、曲裾,如己图五裁之,共用六尺。

通上共用币三十二尺八寸。一匹三十六尺,余三尺二寸。其幅亦三尺二寸,故适成一正方形。

若长衣、中衣,则当用更简易之法。其裳不必裁为十有二幅,可以二幅连衣通裁之。其所用布帛尺寸,亦略同于前。凡此皆以中人计,故各余三尺许,盖为身长者不能不留余地故也。

由是观之,则古币帛幅二尺二寸,或三尺二寸,均由衣服之制出。中人之度,张臂八尺,故幅二尺二寸者,四幅相属,两畔各余四寸,除去缝杀,亦足以覆手矣。幅三尺二寸者,两幅相属,则适为衣与两衽之广,较之用二尺二寸幅者,其制更为简便。而衣与衽共一整幅,又足以为美观焉。此皆由其幅法出者也。若如郑君说“制币之幅,二尺四寸”,则以之为端衣,两(衽)〔袂〕[五]之幅须各去四寸,两衽之幅须各去二寸;以为深衣,则两袂与裳十二幅之所去者称是,其不适于衣服之用甚矣。况乎一端之币不足为一衣,一匹之币不足以为一衣一裳或一深衣,名之曰制币,殊乖其实。苟合诸图而观之,可知改“四”为“三”之无一当也。

十端曰束。束,五两也。

士冠礼注:“束,帛十端也。”

聘礼注:“凡物十曰束。”

(士丧礼)〔既夕礼〕[六]注:“束,十制五合。”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注:“十个为束。”

案:古者,凡物十则束之。如束脩,十脡脯也;束帛,十端帛也。唯束矢之束,则或以为五十矢,毛诗传。或以为百矢,周礼 大司寇注。或以为十二矢,齐语韦昭注。疑矢笴细长,故一束之数特多。至束帛之为十端五两,则杂记具有明文,更不俟他证也。

五两之币,玄三二,间而束之。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杂记:“鲁人之赠也,三玄二。”

说苑 修文篇:“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

白虎通 嫁娶篇:“纳征,玄、束帛、离皮。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聘礼注:“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案:色与黄相近。说文“,浅绛也”;郑注周易“黄而兼赤为,故亦谓之玄黄”;孟子引逸书“篚厥玄黄”;诗 豳风“载玄载黄”是也。一束之内,玄相间,故谓之龙帛。周大鼎:“文睽宾敏,龙帛束。”又:“大宾睽,龙帛束。”(2)龙,杂色也。一匹中不能有二色,明谓玄二色相间也。

庶人则用缁焉。

周礼 媒氏:“纯帛无过五两。”注:“'纯’实'缁’字,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士大夫乃以玄”。

凡有事于神人而用币,则用一束。其在吉礼,则常祀、中祀以上。

周礼 (冢)〔大〕[七]宰:祀五帝,“赞玉币爵之事。注:玉币,所以礼神。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

又,小宰:“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

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琮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皆有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注:“币以从爵,若人饮酒有酬币。”

又,肆师:“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

礼器:“大庙之内敬矣,君亲牵牲,大夫赞币而从。”

案:肆师职,天子次祀以上用币,则大祀之天地、宗庙,次祀之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岳,皆有币帛。其祭祀之数,则郊特牲疏引皇侃云:“天有六天,岁有六祭。六当作八。冬至圜丘,一也;夏正郊天,二也;五时迎气,五也;通前为七也。九月大飨,八也。”崔灵恩“以雩为常祭,九也”。其用币之数,则圜丘以帝喾配,郊以后稷配,五时迎气以五人帝配,各用币二,共用币十四。大飨并祀五天帝、五人帝,以文武配,用币十二。大雩并祀五天帝,亦当有配帝,用币十。凡祭天之币,三十有六。地之祭,岁有二,曲礼疏。亦当有配,其币四。宗庙时祭,岁有四。祫禘之岁,废一时之祭,仍为四。祭天子七庙,四七二十八,当用币二十有八。社之祭,岁有三,郊特牲疏。稷亦如之,亦皆有配,其币十二。日月、星辰、五祀、五岳,岁各一祭,其币十三。然则天子一岁常祀,用币为束帛者九十,为帛四百五十匹。此中圜丘与郊,是一是二,五时迎气,果有祭否,均非定说。今姑从先儒之说计之。至诸侯宗庙之祭,岁亦以四计,则五庙为币二十。社稷岁三祭,为币六,共用帛一百三十匹。大夫、士宗庙常祀,据特牲、少牢皆不用币,唯有行则释币于祢及五祀焉。

及有事而告祭。

周礼 大祝:“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过大山川,则用事焉;反行,舍奠。”

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曾子问:“诸侯适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诸侯相见,必告于祢。朝服而出视朝,乃命祝史告于五庙、所过山川。”“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

觐礼:“(诸)[八]侯氏裨冕,释币于祢。”注:“将觐质明时也。”

聘礼:受命之明日,“宾朝服,释币于祢”,“制玄束”。“又释币于行。上介释币亦如之。”归,“释币于门”。

周礼 大祝:“建邦国,先告后土,用牲币。”

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告几筵,用束帛。

诸侯迁朝礼:祝声三,曰:“孝嗣侯某,敢以嘉币告于皇考。”

有灾而祷祠,

左传 庄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凡天灾,有币无牲。”

又:(宣)〔成〕[九]五年:“山崩川竭”,“祝币,史辞,以礼焉”。

舍奠于学,

王制:“天子出征,反,释奠于学。”注:“释菜奠币,礼先师也。”

文王世子:“凡学,春,官释奠于先师,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

又:“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然后释菜。”

卜筮于鬼神皆用之。

周礼 小宗伯:“若国大贞,则奉玉帛以诏号。”

又,占人:“凡卜簭,既事,则系(带)〔币〕[一〇]以比其命。”

凶礼则丧纪以賵,

既夕礼:“公賵,玄束、马两。”

檀弓:“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于伯高。’”

公羊传 隐元年:“丧事有賵。賵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

以赙,

少仪:“赙马与其币,不入庙门。”

以赠。

既夕礼:“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束。”

又:“赠用制币玄束。”案:此谓主家自赠死者之币。

杂记:“鲁人之赠也,三玄二,广尺,长终幅。”注:“言失之也。”(士丧礼下篇)〔既夕礼〕[一一]曰:“赠用制币玄束。”

案:鲁人赠币,三玄二,广尺,长终幅。盖束帛之具体而微者,用帛才五尺耳。此贫不能备礼者之所为也。至续汉书 礼仪志所载帝后赠币亦玄三二,长尺二寸,广终幅。则以天子之尊而袭士之不能备礼者,盖误用杂记之文,故郑君于注中明言其失礼也。

凶荒以赒委。

周礼 小宰:“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注:“凶荒有币玉,宾客所赒委之礼。”

其在宾礼,则天子以待宾客,

周礼 (冢)〔大〕[一二]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六曰币帛之式”。注:“币帛,所以赠劳宾客者。”

诸侯以朝觐,

书 召诰:“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币,乃复入,锡周公,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

书 康王之诰:“王出,在应门之内。太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布乘黄朱。宾称奉圭兼币,曰:'一二臣卫,敢执壤奠。’皆再拜稽首。”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

又:“天子赐舍”,“傧之束帛、乘马”。

又:“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注:“四当为三。”

又:“天子赐侯氏以车服。”“傧使者,诸公赐服者束帛、四马。傧大史,亦如之。”

左传 哀七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案:诸侯朝天子之礼,今唯觐礼存,甚为简略。郑目录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然觐礼之文所以简略者,亦由当时朝宗礼文中既备言之,故特著其异于彼者而已。今欲补其阙略,则又当有三享王后,并问六卿、大夫等事。案:诸侯相朝聘犹享夫人,安有朝天子而不享王后者?则三享之外,又当有王后三享矣。又据周礼 掌客职,待上公侯伯之礼,“卿皆见以羔”。卿既往见,则诸侯之来朝者,必先问六卿矣。故左传 隐七年“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凡伯弗宾”,周语“叔向聘于周,发币于大夫”,则诸侯及其大夫朝聘于天子,其于公卿皆有币,且主人亦有傧币矣。又据聘礼“宾朝服问卿”,“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缘主国下大夫与宾异爵,故使上介往。若王之公卿出封,与公侯同爵。大夫出封,与子男同爵。诸侯来朝者,与大夫异爵。故不必亲往,然亦当使上介往问。此数者,觐礼虽无文,意朝宗礼当有之。由是朝觐用币,亦可得而计焉。天子与后皆三享,用束帛六。又率七介,亲问六卿,用问币六,七介与六卿各有面币,六七四十二,当用面币四十有二。又使上介率五介问大夫。天子之大夫,据周礼,中大夫三十有四人,下大夫八十人,冬官尚不与焉。人数既多,币固不能尽及,然与六官之贰,与太史、内史、行人之属与宾客接者,自必为币之所当及。故以二十人计,则问币二十。上介与其五介,皆有面币,其数共一百二十。加以三劳、三问、赐舍、赐车服、归饔,王后归礼及归上介饔饩与礼,皆有傧币,约数之,凡十有三。则诸侯一朝所用之币,约需二百余束,盖千匹以上矣。凡此皆以聘礼差之者也。

大夫以聘。

聘礼:“宾至于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宾用束锦傧劳者”。

又:“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傧之如初。”

又:“宾裼,奉束帛加璧享。”

又:“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

案:玉惟圭璋特达,余皆有币。小行人:“合六币”,“琮以锦”。则享君束帛加璧,享夫人或束锦加琮。然聘礼公币皆用束帛,惟私币乃用束锦,则享夫人当亦束帛加琮也。

又:礼宾“用束帛”。

又:“宾覿,奉束锦,总乘马。”

又:“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读)〔请〕[一三]觌。”

又:“君使卿韦弁归饔饩”,“奉束帛”,傧以束锦、马乘。

又:“上介饔饩”,“下大夫韦弁,用束帛致之”,“傧之两马、束锦。”

又:“宾朝服问卿”,“庭实设四皮,宾奉束帛入”。

又:“宾面如觌币。宾奉币,庭实从。”

又:“上介〔特〕[一四]面币如觌。”

又:“众介面,如觌币。”

又:“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

又:“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又:“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以束帛致之”,“傧之乘马、束锦”。

又:归上介礼,“傧之两马、束锦”。

案:此有傧币,则亦当以束帛致之。

又:“公于宾,一食再飨。上介,一食一飨。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一五]致之以侑币”,“致飨以酬币”。

又:“大夫于宾,一食一飨[一六]。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

又:君使卿,“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

又:“遂行舍于郊。(君)〔公〕[一七]使卿赠,如觌币。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

又:“大夫亲赠,如其面币。赠上介,亦如之。使人赠众介,如其面币。”

又:“宾于馆〔堂〕[一八]楹间,释四皮束帛。”

案:聘国所用币,以上所陈者计之,其为束帛者十有一:享币,一也;享夫人币,二也;问卿,卿三人,五也;上介问大夫,大夫五人,连前十也;释于馆楹间,十一也。其为束锦者五十:傧郊劳,一也;傧夫人劳,二也;傧致饔饩宾一、上介一。四也;傧夫人归礼,宾一、上介一。六也;宾介私觌宾一、介五。十二也;私面于三卿,宾、介共十八。三十也;上介及三介私面于下大夫五人,共二十;连前为五十也。共用币六十一束,为币三百有五匹。若主国所用币,则为束纺者一,贿是也。为束帛者十二:郊劳,一也;礼宾,二也;致饔饩,宾一、上介一。四也;夫人致礼,宾一、上介一。六也;飨酬币,宾二、上介一。九也;食侑币,宾与上介各一。十一也;礼聘君币,十二也。为束锦者五十有八:三卿于宾,酬币三,侑币三;于上介,酬币若侑币三;五大夫于上介,酬币若侑币五;君于宾介,赠币六;三卿于宾介,赠币一十有八;五大夫于上介及其三介,赠币二十。共为币七十一束,三百有五十匹。又,贾疏计宾之私币,尚有五大夫飨食之酬币、侑币。然经虽浑言“大夫于宾,一飨一食[一九]”,此大夫当指宾币之所及者,即三卿与下大夫之尝使至者而已。若下大夫之未尝使至者,宾不亲问,而使上介率三介问之,自无飨食宾之理,故不能有酬币、侑币也。至上介及众介私币,贾氏所计又失之少。经言“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则上介与其三介于下大夫均有面币,有面币则五大夫亦必有赠币以报之。经浑言大夫赠上介、众介,则下大夫亦当在内矣。以上文所计,与贾疏不合,故附著之。

诸侯以下,以傧使者,

见上。

以私相赠遗。

孟子引逸书:“绥厥士女,篚厥玄黄。”

又:“孟子居邹,季任为任处守,以币交,受之而不报。居于平陆,储子为相,以币交,受之而不报。”

韩诗外传:“孔子遭齐程本子于郯之间,倾盖而语终日,有间,顾子路曰:'取束帛十匹说苑 尊贤篇作“束帛一”,是也。以赠先生。’”

诸侯之嫡子及诸公之孤以为贽,

书 舜典:“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伪孔传:“三帛,诸侯执,公之孤执玄,附庸之君执黄。”

周礼 典命:“凡诸侯之适子”,“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

两国有言亦用之。

聘礼:“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将命于朝。”

又:“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

左传 哀七年:鲁入邾,“邾茅夷鸿以束帛、乘韦,自请救于吴”。

其在嘉礼,则昏礼以纳征。

周礼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

士昏礼:“纳征,玄束帛俪皮。”

杂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等)〔寻〕[二〇]。”

飨以酬宾,

士冠礼:“乃(宾醴)〔醴宾〕[二一]以壹献之礼,主人酬宾,束帛、俪皮。”

士昏礼:“舅飨送者以一献之礼,酬以束(帛)〔锦〕[二二];姑飨妇人送者,酬以束锦。”

聘礼见上。

内则:“宰醴负子,赐之束帛。”

左传 庄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又,僖二十五年:“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侑。”又,二十八年:“王飨醴,命晋侯侑。”注:“既飨,又命晋侯助以束帛,以将厚意。”

又,昭元年:“秦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

食以侑食。

公食大夫礼:“公受宰夫束帛以侑。”

又:“大夫相食”,“侑币束锦也”。

礼之所行,莫不有币。凡用币,制币为上,常币为下;

案:上引天子巡守礼、朝贡礼与聘礼、既夕礼,凡用于天子及鬼神者,皆以制币。

束帛为上,锦为下。

案:上引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凡公币皆用束帛,私币皆用束锦。

此其大略也。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一九八〇年版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七补。

[二]“五两,两五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四十三作“五两五寻”。

[三]据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版说文解字刀部改。

[四]“宽头向上,狭头向下”,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二十九作“宽头向下,狭头向上”。

[五]据国学丛刊本改。

[六]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四十改。

[七]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改。

[八]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六删。

[九]据十三经注疏本春秋左传正义改。

[一〇]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十四改。

[一一]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四十改。

[一二]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注疏卷二改。

[一三]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一改。

[一四]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一五]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一六]原作“一食一飨”,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改。

[一七]“君”,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三作“公”。

[一八]“馆”,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三作“馆堂”。

[一九]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十二补。

[二〇]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正义卷四十三改。

[二一]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二改。

[二二]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卷五改。

释币下历代布帛修广价值考

汉时布帛皆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

说文:“匹,四丈也。从八〔匚〕[一],八揲一匹。八亦声。”

案:古文匹不从八,此许君以汉制说小篆也。

乡射记注:“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

流沙坠简二器物类:“任城国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廿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

自汉赋南蛮,始用布。

说文 贝部:“,南蛮赋也。”

风俗通:“盘瓠之后,输布一匹二丈,是为布。”

通典:汉武陵郡“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为布”。

魏晋以后,中原户调亦皆用绢。

晋书 食货志:“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邺都,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而绵二斤,余皆不得擅兴。”

又:晋武平吴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二]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无绢之处,以缣或布代之。

初学记引晋令:“其赵郡、中山、常山国输缣当绢者,及余处(当)〔常〕[三]输疏布当绵、绢者,疏布一匹当绢一匹,绢一匹当绵三斤。”

案:此条见初学记卷二十七,今传世明安国刊本如是。然明刊初学记自卷二十五以后讹脱殊甚,此条“疏布一匹”以下二句不可通。疑当作“疏布六丈当绢一匹,一匹当绵三斤”。上句有魏书 食货志可证,下句则据本文自明,惜不得宋本一证之。

绢曰匹,布曰端。布六丈而当匹绢,故绢以四丈为一匹,布以六丈为一端。

魏书 食货志:“旧制,民间所织绢、布,皆幅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令任服用。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高祖延兴三年秋七月,更立严制,令一准前式。”

案:初学记引此条作:“皆幅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端。”“四十尺”下明明脱“为一匹,六十尺”六字。通典所引与魏书同,唯孙子算经乃云:“五十尺为一端,四十尺为一匹。”此书本出汉晋间,乃所言与唐制同,疑李淳风注释时以唐人通习此经,虑人以古制为今制,故改之欤。

唐则布五丈而当匹绢,故以四丈为匹,五丈为端。

唐六典 户部郎中、员外郎职:“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注:“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成。”

又,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缣帛之类,必定其长短广狭之制、端匹屯之差。”注:“罗、锦、绫、段、纱、縠、、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

魏晋以降,征调之吏恒多取于民,或增尺法,

隋书 律历志:“晋后尺,〔实〕[四]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又,宋氏尺,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梁朝俗间尺,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又,后魏前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又,后魏中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又,后魏后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后周市尺、开皇官尺亦同。

又,后周铁尺,调律用。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后周市尺,即铁尺,一尺二寸,当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分六厘八。

又,开皇官尺同上。

大唐六典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案: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为定例。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前此则周尺、汉尺、晋尺,虽不必全相符合,隋志之说。然其增率不得逾数分。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今试证之。魏书 高(帝)〔祖〕[五]纪: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然杨津传云:延昌末,津为华州刺史,“先是,受调绢匹,度尺特长,在事因缘,共相进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案: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而其弊如故,则前后可知矣。又,张普惠传:神龟中,“天下民调,幅度长广。尚书计奏,复征绵麻。”普惠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绵麻之调,遵先皇之轨,夙宵惟度,忻战交集。何者?闻复高祖旧典,所以忻(成功)〔惟新〕[六];俱可复而不复,所以战违法。仰维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万姓,从薄赋。知军国需绵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间,亿兆应有绵麻之利,故绢上税绵八两,布上税麻十五斤。万姓得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荷轻赋之饶,不适于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职)〔赋〕,奔走以役其勤。中略。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嗟怨,闻于朝野。伏维皇太后未临朝之前,陛下居谅(訚)〔暗〕之日,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之所以未悦者也。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阙字。易,民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已行之成诏,追前之非,遂后之失,奏求复还绵麻,以充国用。”“愚臣窃以为于理未尽。何者?今宫人请调度,造衣服,必度忖称量。绢布,匹有(丈尺)〔尺丈〕之盈,一犹不计其广;丝绵,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此所(谓)〔以〕教民以贪者也。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郡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此百(官)〔司〕之所以仰负圣明也。今若必复绵麻者,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千俸所出,以布当作市。绵麻,亦应(共)〔其〕一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民惜法如此,则高祖之轨中兴于神龟,明明慈信昭布于无穷,则孰不幸甚”云云。此疏言当时增尺之理极详,故备录之。唐尺与前代诸尺比例,史虽不言,然当与隋尺相等。说见余唐尺考。惟传世之宋三司布帛尺,则比唐尺较短,颇与前例相异。然宋时绢布已以四十二尺为一匹,故尺法虽短,而绢布修广已过于唐,苟合匹法与尺法参观之,可知斯说之不谬也。

或增匹法,

北史 卢同传:同熙平间“累迁尚书左丞。时相州刺史奚康生征百姓岁调,皆长七八十尺,以邀奉[七]公之誉,部内患之。同于岁禄,官给长绢。乃举案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罪。”

魏书 食货志:孝静时,“诸州调绢不依旧式,齐献武王以其害民,兴平三年冬,请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

北史 崔暹传:“天保八年,迁尚书右仆射。时调绢以七丈为匹,暹言之,乃依旧焉。”

按:太平御览八百十七引北齐书作“时调绢以七尺为丈”,语不可通。且北齐书无此语,册府元龟亦作“以七尺为丈”,皆误。

通典:“开元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有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者奏闻。’”

案:唐绢阔尺八寸,即铁尺之二尺一寸六分,比诸汉时已广一寸三分有奇,而匹长比汉时长二尺五寸有奇。此有唐盛时之制,视后魏、北齐之法外征调者异矣。

容斋三笔:“周显德三年。敕,旧制织造、绢布、绫罗、锦绮、纱縠等,幅阔二尺起,来年后并须及二尺五分。宜令诸道府州,来年所纳官绢,每匹须及一十二两,其须要夹密停匀,不定斤两。其纳官绢,依旧长四十二尺。今之税绢,长短阔狭、斤两〔轻重〕[八]颇本于此。”

宋史 食货志:“自周显德中,(受)〔令〕[九]公私织造并须幅广二尺五分,民间所输(布)〔绢〕匹重十二两,疏薄短狭、涂粉入药者禁之。河北诸军州重十两,各长四十二尺。宋仍其旧。”

程大昌演繁露:“古帝王必(用)〔同〕[一〇]度量,后世所传商尺、周汉尺不相参同,盖世异而制殊,无足怪。今虽国有定度,俗不一制。曰官尺者与浙尺同,仅比淮尺十八,而京尺又多淮尺十二。公私随事致用。予尝怪之,盖见唐制而知其来久矣。中略。唐帛每四丈为一匹,盖用大尺准之,盖秬尺四十八尺也。秬尺长短不知当今何尺。然今官帛亦以四丈为匹,而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国朝事多本唐制,岂今之官尺[一一]即用唐秬尺为定耶?不然,何为官府通用省尺,而缯帛特用淮尺也?”

案:宋帛修广,上所引宋史 食货志与演繁露说不同。一以为长四丈二尺,一以为长四丈。然程说无征,疑宋志是也。今传世宋三司布帛尺摹本,较唐大尺颇短。然以匹法之所加者,偿之有余。尺制稍短,殆以此也。

大抵不离乎汉制者近是。金、元以后,废绢布之征,故其修广靡定。

元典章 工部:“至元二十三年三月初九日,中书奏过,先钦奉圣旨,缎匹长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阔一尺六寸。”

又:“大德十一年正月十六日,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户部议得系官缎匹例,织造幅阔一尺六寸[一二],长五托之上。中略。除已劄付御史台行下各道按察使体覆外,行下各路多出文榜,严加禁约。织造缎匹布绢之家,选拣堪中丝绵,须要清水夹密织造,每匹各长二丈四尺四寸,并无药丝绵,方许货卖。中略。”

又:“元贞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奉中书省劄付蒙古文译,照得诸路局院造纳缎匹,内诸王百官长八托缎匹,各幅阔一尺四寸五分[一三],常课长六托,每幅阔一尺四寸。照勘得既是上位用八托、六托缎匹,每幅阔一尺四寸五分,诸人所用不得同御用缎匹,理应降等。今既诸局院见造常课每匹长二丈四尺,幅阔一尺四寸,亦据诸人服用之物,所据街市缎匹、纱罗、绫绢拟合一体,依照在先定例。”

元丁巨算法:匹法有四十二尺、二十八尺、二十四尺三种。

元刊无名氏算术:匹法有四十八尺、四十二尺、三十八尺三种。

元无名氏默思集:算法四丈为一匹,原注:一匹或四丈二尺,或三丈五尺。五丈为一端。原注:一端或五丈二尺。

又:大绫阔二尺一寸,小绫阔一尺六寸,各长五丈二尺。

又:布长三十五尺。

又:彩缎长四十二尺。

而历代侈靡逾制者不计焉。

金楼子:宋高祖时,“广州所部二千石有献入筒细布,一端八丈。”

唐会要:“代宗大历中,诏独窠文沙四尺幅等并宜禁断。”

墨庄漫录:“梓州织八丈阔幅绢,前世织工所不能为也。”

至其价,则汉以前大率布三而当绢一;

管子 乘马篇:“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注:三等,其下者曰季。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

汉则布二而当绢一;

汉书 王莽传:“莽下吏禄制度,曰:'予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一四]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南北朝之际,则布三而当绢二;唐则布五而当绢四。

见上。

以钱计之,则自周末以至汉魏,帛一匹率不逾千钱。

管子:季绢三十三则当一镒,布二两则当一镒[一五]。

案:镒,古作溢。(士丧礼)〔丧服〕[一六]记:“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郑注:“二十两为镒。”春秋以后以溢计金,故字又作镒。赵岐孟子 为巨室章注、韦昭晋语注、高诱秦策注、孟康汉书 食货志注,皆云“二十两为镒”。唯赵岐注孟子 陈臻章以二十四两为镒,与巨室章注不同。史记 燕召公世家正义引孟康说亦同。以诸家注决之,则“四”字殆衍也。汉以一斤为一金,秦以前则以一镒为一金。则欲知当时价绢必自金价求之矣。考管子 轻重篇云:“粟价平四十,则金价四千。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十钟四千也,二十钟者为八千也。金价四千,则二金中八千也。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一农之事,乃中二金之财耳”云云。如使管子所云金价为一镒之价,则绢一匹直钱百二十五,布一匹直四十一而已。如所云者为一斤之价,轻重篇又云:“得成金万二千余斤。”则著此书时,又似以斤计金矣。则匹绢亦不过百五十,匹布五十耳。管子一书虽非春秋时作,当出于秦汉间人之手,略足以见当时之绢、布价也。

太平御览 布帛部引汉书曰:“张敞为京兆尹,长安游徼受赃布,罪名已定。其母年八十,守遗腹子。诣敞,自陈愿乞一生之命。敞多其母守节而出,教更量所受布,狭幅、短度、中疏,亏二尺,贾直五百,由此得不死。”

案:此条今不见汉书,疑御览引他书而误题耳。且其断狱,亦与汉律不合。据汉律,赃罪一匹无死法。且汉时以金计赃,不以绢布。汉书匡衡传:司隶校尉王骏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为庶人”。又薛宣传:宣为左冯翊。始高陵令杨湛贪猾不逊,宣“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湛即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又陈万年传注引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据此,则汉律臧十金以上乃科死罪。汉时一金,其值一万。敞吏所受臧布以狭幅短度,疏亏二尺,乃直五百,则无所亏者,一匹之直亦仅直五百二十有六。贾直既少,数又奇零,决不能以此为入死罪之限。又王子侯表:承乡侯德天“坐恐猲国人,受财臧五百以上,免”。高惠功臣侯表[一七]:赤泉侯杨毋害“坐诈绐人臧六百,免”。景武昭宣元成功臣(侯)[一八]表:梁期侯任当千“坐卖马一匹价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五百以上”,与敞吏所犯同。当千免侯之外,更无余罪,则敞吏之罪,亦断无死法。唯晋书 刑法志纪魏文帝时,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罪论之,论洪弃(世)〔市〕[一九]。此乃枉法之罪,故处以重典。汉制恐不如是也。又案魏书 高祖纪:太和八年六月诏曰:“录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则以匹绢论死罪,乃后魏以后之制。然则此条不独汉书所无,又失当时事实。疑北魏后人所附会,而北齐修修文殿御览时误采之。至宋人修太平御览,以其言汉代事,遂题为“汉书”耳。殊不足以此定汉时之布价也。

范子:“计然〔曰〕[二〇]:'白素出三辅,匹八百。’”太平御览 布帛类引其言,“三辅”盖汉时语也。

风俗通:“丞相薛宣决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纷?’”

流沙坠简二器物类:“任城国亢父缣一匹,直钱六百一十八。”

按:盐铁论 散不足篇云“纨素之价倍缣”,则缣当得素价之半。范子云“白素匹八百”,则缣价不过四百。至任城亢父缣云“一匹直六百一十八”,则素价当在千钱以上。盖二书所纪时代不同。范子有“三辅”字,当为前汉时事。“任城国”则章帝元和元年始建,乃后汉事也。绢之中,纨素为上,缣次之,绢又次之。晋令:“缣一匹当绢六丈。”则绢贱于缣者又三分之一。据前汉素价,绢一匹当直二百六十余;据后汉缣价,绢一匹当直四百余矣。

至晋氏丧乱,征发严急,乃有直千钱以上者,然率不过数百。

晋书 王导传:“时帑藏空竭,库惟有(练)〔綀〕[二一]数千端,鬻之不售,而国用不给。导患之,乃与朝贤俱制(练)〔綀〕布单衣。于是士人翕然服之,(练)〔綀〕遂踊贵。乃令主者出卖,端至一金。”

晋书 石勒载记:“勒欲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乃出公绢市钱,限中绢〔匹〕[二二]一千二百,下绢八百。然百姓私买中绢四千,下绢二千。巧利者贱买私钱,贵卖于官,坐死者(数十)〔十数〕人,而钱终不行。”

宋书 沈怀文传:“斋库上绢,年调巨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百。”

齐书 武帝纪:永明(二)〔四〕[二三]年,诏“杨、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又王敬则传:“竟陵王子良启:'顷钱贵物贱,殆欲兼倍’,'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贾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今)〔其〕[二四]四民所送,犹依旧例。昔为(损)〔刻〕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

魏书 食货志:“天安、皇兴间,岁频大旱,绢匹千钱。”又:“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铸钱,文曰'永安五铢’。官欲贵钱,乃出藏绢,分遣人于二市(买)〔卖〕[二五]之,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

北史 房谟传:“魏朝以河南诸州,乡俗绢滥,退绢一匹,征钱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请钱绢两受,任人所乐,朝廷从之。”

有唐之盛,绢价尤廉。

唐书 食货志:“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斗米四五钱。”

旧唐书 马周传:贞观十一年,周上书曰:“往者贞观之初,率土荒俭,一匹绢才得米,而天下帖然。百姓知陛下甚爱怜之,故人人自安,曾无谤讟。自五六年来,频岁丰稔,一匹绢得粟十余石,而百姓以为不爱怜之,咸有怨言。”

通典:“开元十三年,封泰山,斗米至十三文。青、齐斗谷至五文。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斗米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二百十文。”

唐书 食货志:“天宝三载,绢一匹钱三[二六]百。”

大唐六典 刑部郎中、员外郎职:“凡计赃者,以绢平之。”注:“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其征收平赃,并如律。”

唐会要:“开元十六年五月二[二七]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罪。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为限。’敕依,其应征赃入公私,依常式。”

案:唐律 名例篇:“诸平赃者,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六典注引律,则云“以中绢估”。盖以上绢估者,初唐之事;而以中绢估者,开元时事也。唐时“强盗赃”自一匹以上,其罪绞。则林甫奏所云“山南三百即入死刑,河南七百以上方至死罪”者,皆指当时中绢一匹之价也。

及天宝之乱,而价增于旧者几至十倍。

杜甫忆昔诗:“岂闻匹绢直万钱。”

案:此诗作于永泰、至德间。匹绢万钱,虽诗人夸大之词,然亦当及数千矣。陆贽翰苑集 请两税以布帛为额不计钱数疏:“往者初定两税之时,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三千二三百文。大率万钱为绢三匹,价(计)〔既〕[二八]稍贵,数则不多。及乎颁给军粮,计数而不计价,此所谓税入少而国用不充者也。近者百姓纳绢一匹,折钱一千五六百文,价既转贱,数则渐加。向之蚕织不殊,而所输尚欲过倍,此所谓供税多而人力不给者也。”

唐书 食货志:“贞元四年后,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贵)〔下〕[二九],所纳愈多,绢一匹为钱三千二百,其后一匹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

容斋续笔引太常博士许载吴唐拾遗录:“吴顺义中,绢每匹(布)〔市〕[三〇]价五百文,六百文,绵每两十五文。宋齐邱请绢每匹抬为一贯〔七百〕,为二贯四百,绵为四十文,皆足钱,以折税。徐知诰从之。”

至宋元而复平。

宋史 食货志:“先是,咸平初,广南〔西〕[三一]路转运使陈尧叟言:'准诏课植桑枣,岭外唯产苎麻,许令折数,仍听织布赴官场博市,匹为钱百五十至二百。’”至景祐初,“三司请以布偿刍直,登、莱端布为钱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七[三二]百,仁宗以取直过厚,命差减其数”。

文莹玉壶清话:“祥符初,王勉知颍州。岁大饥,出府钱十万缗,贷[三三]于民。约曰:'来年蚕熟,每贯输一缣。’谓之'和买’,自尔为例。”

范镇东斋纪事:“薛简肃公时,布一匹三百文,依其价,春给以钱而秋令纳布,民初甚善之。今布千钱,增其价才至四百。其后转运使务多其数,富者至数百匹,贫者亦不下二三十匹,而贫富俱不聊矣。”

又:“张尚书咏在蜀时,米三十六文,绢匹三百文。公计兵食外,尽令输绢。米之余者,许城中贫民买之,岁凡若干。贫民颇不乐。公曰:'他日当知矣。’今米三百,绢匹三贯,富人纳贵绢,而贫人食贱米,皆以当时价,于官无所损益,而贫富乃均矣。”

容斋三笔十四:“熙宁七年,遣三司干当公事李经画买茶,以蒲宗闵同领其事。蜀之茶园不殖五谷,惟宜种茶,赋税一例折输,钱三百折绢一匹,三百二十折一匹,十钱折绵一两,二钱折草一围,凡税额总三十万。创设官场,岁增息为四十万。”

案:今所传透帘细草,不著撰人姓名。书中绢匹皆以四十二尺为匹法,当是宋人之书。所计绢价,自九百至千二三文不等,此书当作于仁、英二宗之世。至神宗以后,绢价骤贵,如东斋纪事所记者是已。苏轼筼筜谷偃竹画记亦云:“文与可寄诗云:'拟将一段鹅溪绢,扫取寒梢万尺长。’予谓与可竹长万尺,当用绢二百五十匹。知公倦于笔砚,欲得此绢而已。与可亦云:'二百五十匹,吾将买田而归老焉。’”与可蜀人,与范景仁同时。以景仁所记蜀中绢价计之,二百五十匹当直七百五十千,可以买田归老矣。宋时绢价,史无明文。据上所引书,可得其大略,盖远贵于唐之盛时矣。

元典章:至元三十一年六月初九日圣旨一件:“一匹纱,十两丝;一匹罗,一斤丝。”

又:“至元二十三年九月,江西行省近为织造缎匹。内纻丝六托,每用正丝四十两,得生净丝三十六两;八托用正丝五十三两,得生净丝四十七两七钱。”

案:元典章大德五年三月十日,江西行省定价,“类丝每斤中统(纱)〔钞〕[三四]四两八钱”。又案元史 食货志:“至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钞,每一贯当中统钞五贯,又银一两当至元钞二贯。”则中统钞一两,元钞一两与一贯相等。于至元钞行后仅当白银一钱。类丝每斤中统钞四两八钱,即现银四钱八分。净丝之价,不过倍之。然则罗一匹用丝一斤,需银一两左右,加以织工,至多不及二千钱。罗价例贵于绢,则元时绢价又廉于宋时。然元时货币仅有纸钞,如上所谓,实由于银贵而不由于绢贱。此又不得与他代同论也。

此自汉迄元,布帛丈尺价值之大略也。至其种类之繁,则任氏大椿之释缯详之矣。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版说文解字 匚部补。

[二]据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补。

[三]据初学记卷二十九绢第九改。

[四]据隋书卷十六律历志补。

[五]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改。

[六]据魏书卷七十八张普惠传改,下文补改同此。

[七]“奉”,北史卷三十卢同传作“忧”。

[八]据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容斋随笔下三笔卷第十补。

[九]据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货志改,下同。

[一〇]据嘉靖钞宋本俞氏儒学警悟第三册卷十六演繁露卷六改。

[一一]“官尺”,儒学警悟本演繁露卷六作“省尺”。

[一二]“一尺六寸”,中国书店一九九〇年海王邨古籍丛刊本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三]“一尺四寸五分”,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四]“民人”,底本作“人民”,据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改。

[一五]“布二两则当一镒”,依王氏前引文,当作“布百两则当一镒”。

[一六]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注疏改。

[一七]“高惠功臣侯表”,汉书卷十六作“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一八]据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删。

[一九]据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改。

[二〇]据中华书局一九六〇年版太平御览卷八一布帛部一四补。

[二一]据晋书卷六十五王导传改。下文两处同。

[二二]据晋书卷一百五石勒载记下补。

[二三]据南齐书卷三武帝纪改。

[二四]据南齐书卷二十六王敬则传改。下同。

[二五]据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改。

[二六]“三”,新唐书卷五十一作“二”。

[二七]“二”,中华书局一九五五年版唐会要卷四十定赃估作“三”。

[二八]据光绪壬辰夏五柏经正堂雕记翰苑集卷二十三及王氏下文改。

[二九]据新唐书卷五十二食货志改。

[三〇]据容斋随笔上续笔卷十六改。下文所补同。

[三一]据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货志补。

[三二]“七”,宋史卷一百七十五作“一”。

[三三]“贷”,古书流通处景印本知不足斋丛书第六集玉壶清话卷八无此字。

[三四]据元典章卷五十八工部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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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書初稿名布帛通考,一九一四年改題釋幣,刊於羅振玉所編國學叢刊第二、三卷。王氏生前曾有增補,後收入羅、趙兩家所編遺書。今據趙氏遺書本點校。

(2)據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録考釋七四、八七圖版,此銘文出自十二年大簋蓋銘,而非大鼎。王國維釋文與銘文有出入。“龍”,今通常釋爲章,通“璋”。

随笔(1)

今北方人家,门前必有升车之石,或累砖为之,而覆之以石。此古天子之制,诸侯以下所不得僭也。其名则古谓之乘石,周礼 夏官 隶仆云:“王行则洗乘石。”郑司农云:“乘石,〔王〕[一]所登上车之石也。诗云:'有扁斯石,履之卑兮。’”(郑)[二]毛传云:“扁扁,乘石貌。”郑笺云:“王后出入之礼与王同,其行,登车以履石。申后始时亦然,今也黜而卑贱。”然则乘石唯王与后有之,故尸子云:“周公旦践东宫,履乘石,假为天子。”任彦升百辟劝进今上笺云:“履乘石而周公不以为疑。”明三公以下不得有此物也。今则士庶人家亦多有之。又车上恒设小杌,以便升降时设之。或用短梯,此亦古妇人用之。士昏礼记云:“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贾疏云:“此几谓将上车时乘之而登,若王后则履石,大夫诸侯亦应有物履之。今人犹用台,是石几之类也。”然则周人用几,乃类今之小杌。唐人用台,殆如今之短梯也。

古之宫室三分庭一,在北设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宗庙则丽牲焉。据礼经所记,则自天子以下至士,寝庙中皆有之,庠序亦然。今中外官署大堂亦间有此物,亦约三分庭一在北,但无碑之称,又不居中而偏左,然用以识日景则一也。周碑制度未闻,今汉碑存者,其上大抵有穿,此亦周之遗制。祭义:“君牵牲,丽于碑。”则其穿盖用以系牲。空时县棺之木,亦谓之丰碑。盖以木上有穿,以通绳索,其形似碑,故谓之碑。汉碑之用,虽与周异,然其制则犹周制也。今衙署所用识日景之物,则全失其制,殆如佛寺之七如来幢矣。

古者天子诸侯,皆三朝三门。先郑司农以为天子五门:皋、库、雉、应、路。汉唐诸儒皆从其说。其实天子仅有皋、应、路三门,而无雉门、库门,戴东原正之是也。今北京朝门,亦与古合。禁城以内,午门、太和门、乾清门为三门;并天安门、端门计之,亦可谓之五门。其朝,则遇献俘诸大典,天子御午门楼,殆当古之外朝,太和殿当古之治朝,乾清宫当古之内朝。又郑康成周礼注谓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续汉书 百官志注中详言其事。旧内阁大堂中设宝座,与汉之天子以下大会殿设于司徒府同。然但为天子与阁部大臣议政之所,与周、汉之外朝异矣。

今之宫殿,正殿皆九间,盖自汉已然。周制堂上仅有室户一,房户二,共三户。汉时则有九户。张平子西京赋:“正殿路寝,用朝群辟。大厦耽耽,九户开辟。”盖汉制已为九间之殿。其前通九间为一所,谓大厦是也。其后画为九室,每室一户;或虽通为一,而每间施一户,故有九户。文选 景福殿赋注引洛阳宫殿簿:魏许昌承光殿七间。魏时许昌离宫正殿犹用七间,则洛阳正殿自当用九间矣。

古宫室之有东西南北四溜者,谓之四注屋。其但有南北二溜者,谓之两下屋,见考工记郑注。又乡饮酒、乡射礼皆云设洗当东荣,皆古士大夫礼。至燕礼云设洗当东荣,为人君礼。郑注:“当东溜者,人君为殿屋也。”贾疏:“汉时殿屋四向流水,故举汉以况周,言东(屋)〔溜〕[三]明亦有西溜。士大夫言东荣,两下屋故也。”则周时诸侯以上为四注屋,大夫以下为两下屋。汉殿皆用四注屋制,故人臣所居亦有殿称,以其同为四注屋故也。今唯宫殿寺观廨宇或为四注屋,人家罕用之,盖自周时已然矣。

古者室有户牖,堂则无之,故或用簾以蔽风口。说文曰:“簾,堂簾也。”“簾”字从廉,以廉得名。乡饮酒礼所谓“堂廉”,谓堂与堂下间有廉棱也,簾垂于此,故有簾名。此以竹为之,其用布者谓之,当亦从堂廉得名。说文云:“,帷也。”士丧礼所谓“帷堂”是也。汉时始于阶间施栏槛,汉书 朱云传:“御史将云下,云攀殿槛,槛折。”师古曰:“槛,轩前栏。”明非门户之槛。今之大殿,皆有长窗以当门户,盖自魏晋以后始矣。

古者天子门侧,设两观而阙其中,故谓之“阙”。鲁亦有之,礼器所谓“天子诸侯台门”是也。今之门楼则设于门上,不在两侧,不知始于何时。余见汉画石像拓本画汉函谷关形,关有两观,其下皆有门,共两门。韩文公诗“日照潼关四扇开”,是唐时犹然。此实古之两观与今之门楼中间之制度也。

汉武梁祠画象所画柱,其上皆有圆木三层,相叠而上,愈上愈大,以承栋梁,此即所谓“欂栌”也。说文云:“欂栌,柱上枅也。”释名云:“卢在柱端,如都卢负屋之重也。”都卢,矮人之称,则卢之短可知。又王延寿灵光殿赋“层栌磥垝以岌峨”,画象柱上之物有三层,其为欂栌无疑。今时罕用之。

南方人家敬事灶神,谓之东厨司命,此实合古代五祀中之司命与灶为一也。古者司命之祀有二:周礼 大宗伯“以槱燎祀司中、司命”,盖即史记 天官书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此乃天神,楚辞所谓“大司命”是也。祭法七祀、五祀,皆司命居首,郑注曰:“此小神,居人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又云:“司命主督察三命。”此与户、灶诸神俱为小神,楚辞所谓“少司命”是也。据祭法,“庶士〔庶〕[四]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无祀司命之法。唯士丧礼记之,疾病祷于五祀,则有事时一用事而已。至汉则不然,说文:“,以豚祠司命也。”引汉律云:“祠〔司〕[五]命。”风俗通则云:“今民间祀司命,刻木长尺二寸为人像,行者〔檐〕[六]箧中,居者别作小屋,齐地大尊重之,汝南余郡亦多有,皆祠以豚,率以春秋之月。”可见汉时司命之祀极盛,与今日祀灶无异也。不知何时始与灶合而为一神。(按俗传太上感应篇,此书之作当在唐宋间,而其中已云“司命,灶君之神”。)[七]东京梦华录亦云:“十二月二十四日,帖灶马于灶上,以酒糟涂抹灶门,谓之醉司命。”则北宋时确已谓灶神为司命,然原其混合之始,当在汉晋之交。抱朴子 内篇:灶之神每月晦辄上天言人罪状,大者夺纪,纪,三百日也;小者夺算,算,三(十)[八]日也。此已与郑君礼注“督察三命”之说相似。郑注又言:“今时祠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在旁。”则汉时已并五祀而一之,积久相忘,遂反配为主耳。

古之灶神,淮南子以为炎帝戴圣及贾逵、许慎皆以为祝融;郑康成据礼器文,以为灶者,老妇之祭,其注礼器云“老妇先炊者也”。以礼意求之,郑说为近。然臧文仲“燔柴于奥”,郑君云:“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则周时已有以祀神者,至后世祀司命,盖已三变。观李少君以祠灶、谷(等)〔道〕[九]、却老方见武帝,则汉初方士或已为此说矣。

古者盟誓,虽遍告天地四方及人鬼,然有专主盟誓之神。周礼 司盟职所谓“北面诏明神”是也。左传襄十一年亳之盟载书曰:“或间兹命,司慎司盟,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盟神殛之。”“司慎司盟”,说文 冏部引作“司慎司命”,“盟”、“命”二字,古音同部,或通假用之。归安吴氏所藏齐侯壶铭文中有云“誓于大司命”,然则“司命”即左传之“司盟”,亦即周礼之“明神”也。其象则觐礼之“方明”。方明之象,虽兼天地四方,而实以司命为之主。以其用方木为之,故谓之方;以其主盟誓,故谓之明。后世小[一〇]司命之祀虽盛,而大司命则汉以后民间未闻有之。至于近世,遂合司中、司命、司录三者为文昌之神,而以张恶子其人当之矣。

城隍之祀,以城隍为名,义主于土,即古之社神,祭法所谓“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也。又城乡土地祠亦然,所谓“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也。今大江以南,人家宅神亦谓之家堂土地,其神盖当古之中溜,亦社神之类也。礼 郊特牲云:“家主中溜,而国主社。”则一家之中溜,即与一国一邑之社相当,其神亦为一人。左传:晋蔡史墨言:“五行之官,实为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元冥,土正曰后土。”又曰“后土为社”。则社与五祀之神即此五官,故贾逵注左传云:“句芒祀于户,祝融祀于灶,蓐收祀于门,元冥祀于井,后土祀于中溜。”杜注于“后土”下亦云:“土为万物主,故称后焉。其祀句龙焉,在家则祀中溜,在野则为社。”皆言社与中溜为一神。案:中溜谓雨水所滴之处,本以地言,则此说似属可信。今之社公、宅神与冢墓之神均谓之土地,其理一贯。可知今之宅神,实古之中溜,而其神则后土,其名则句龙也。

十一

古人作诗,直纪当时制度风俗,无凌躐,无加减,非苟而已也。如小雅 瓠叶一篇咏燕饮食,首章云“酌言尝之”,此泛言也。次章则云“酌言献之”,三章云“酌言酢之”,四章云“酌言酬之”。古人饮酒之礼,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人)〔主〕[一一]人酬宾,献、酢、酬,卒爵而礼成。礼经所纪,无不如是,此诗次序亦同。又行苇及宾之初筵二篇序燕射事次序,与燕礼及大射礼合。楚茨序祭祀事,与特牲馈食、少牢馈食礼略同,惟尊卑有殊,而节目不异。可知古人用语,无一字虚设也。

二十

名有以卑为尊者,如周之执国政者谓之冢宰、太宰。案说文:“宰,罪人在屋下执事者。”是“宰”本至贱之称。自春秋以后,则执国政者或谓之相,或谓之相国,或谓之丞相,或浑言之,谓之宰相。然“相”之本义,谓瞽者之相,亦贱者也。汉中叶后,政在尚书、中书,后代因之,至唐即以尚书令、仆射、侍中、中书令为宰相之官。然此数官,皆汉之卑官也。明以后,宰相称大学士,然其初亦只五品官。此皆先卑而后尊者也。有以尊为卑者,如称秀才为相公,医生为大夫、为郎中,掌礼为大夫,典夥为朝奉,薙发匠为待诏皆是。然比之五代、宋初呼小儿为太保,走卒为太尉者,则又不足怪矣。

二十一

古者大夫之妻称内子,犹天子之妻称后、诸侯称夫人,乃他人尊之之称,非大夫自称其妻也。盖子者,男子之美称;内子,则女子之美称。今则上下通有此称,并为夫称妻之辞,与古异大矣。

二十二

古者“夫”非美称,诗云“狂夫”,春秋左氏传云“役夫”、“畔夫”,论语云“鄙夫”,孟子云“顽夫”、“懦夫”、“薄夫”。其单称“夫”者,如诗之“夫也不良”,左传之“去之夫,其口众我寡”,公羊传“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檀弓之“夫夫也,为习于礼者”,皆轻蔑之辞。盖古者臣虏谓之夫,盂鼎云:“锡女邦司三百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有五十有九夫。锡乃司王臣十有二百人,鬲千有五十夫。”(2)吴清卿中丞释“鬲”为“献”。大诰“民献有十夫”,文例正同。吴说是也。然则邦司王臣称人,献及庶人称夫,显有区别。盖献者,战胜所俘之民,曲礼“献民虏者操右袂”是也。酒诰“汝劼毖殷献臣”,洛诰“殷献民,乱为四方新辟,作周孚先”,献臣、献民犹殷之遗臣、遗民。周之克殷,虽未必尽俘其众,然谓之为“献”,当为古代遗语,观周公迁殷顽民于雒,分鲁、卫以殷民七族、殷民六族,皆殷之献臣献民也。孔子所谓文献不足者,盖亦谓遗老既尽,无能谈夏殷故事者。郑康成训“献”为“贤”与伪孔传以“献”为“善”,均失其指矣。故盂鼎以“献”别于王臣,谓之曰若千夫。古金文中赐夫者尚多,皆战胜所俘者也。然则大夫、夫人与夫妇之“夫”,盖其后起矣。古文“臣”字象俯伏之形,其始与“献”字同意,故书 微子曰“殷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诗 小雅亦云“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左传“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康成注孝经亦曰“〔臣〕[一二],男子贱称”,则臣亦谓臣虏。盂鼎所以分别臣与献者,盖臣为旧附之民,献为新俘之民,犹元时之分汉人与南人矣。

六十九

古者殓用棺,葬用椁。椁之制度,经传不详。檀弓言天子“柏椁以端长六尺”,郑注:“以端,题凑也,其方盖一尺。”案:檀弓有子言“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孟子言“古棺七寸,椁称之”。孔子所制,为庶人之礼;孟子所称,大夫之礼。以此差之,则庶人五寸,士六寸,大夫七寸,卿八寸,诸侯九寸,则天子盖一尺矣。故六(寸)〔尺〕[一三]者,以言乎其木之长也。五寸至一尺,以言乎木之方即直径。也。至全椁之大小,则无文以言之。世以棺、椁并言,疑椁之于棺,大小不甚悬殊。或以为椁即大棺,其实不然。按广雅:“椁,廓也。”且其字以郭为声,当取义于城郭,椁之于棺,犹郭之于城,其大小之差,率以恒倍计。丧大记曰:“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郑注礼器云:“壶容一石,容五斗。”盖用叔孙通汉器制度之文,则大夫、士棺椁间之大小,略可识矣。柷之大小,郭注尔雅云二尺四寸,然周礼春官 司几筵云“其柏席用萑黼纯,诸侯纷纯”,郑注谓“柏者,'椁’字磨灭之余。〔椁〕[一四]席,藏中神坐之席也”。按古席,率广三尺三寸三分有奇,故文王世子曰:“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可以问。”曲礼记讲问之席,则曰“席间函丈”矣。天子、诸侯椁中皆有神坐之席,则棺椁之间至少必得三尺有奇。以所藏明器推之,此亦为最小之度矣。

天子以下,明器不能知其详。唯据士礼言之,则有苞二、羊、豕肉。筲三、黍、稷、麦。瓮三、醘、醯、屑。二,醴、酒。皆有木桁庪之。此外尚有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杆、盘匜。役器、甲、胄、干、笮。燕器、杖、笠、翣。乐器,未详。而涂车、刍灵之属尚不与焉。下棺后,藏器于旁,加见藏苞、筲于旁。此中各物,以为最大,自非容不可。大夫以上,明器愈多则棺椁间之差亦随之而大,至檀弓谓“宋襄公葬其(大)夫〔人〕[一五],醯醢百瓮”,他物亦当称是。左传 成二年:“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重器备。”则末世侈靡之事,又非三尺余之地所能藏矣。如此,棺之两旁既得三尺余,而古之棺制亦不得过小。檀弓言天子之棺四重,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水、兕革各三寸,计二尺四寸。两旁合计四尺八寸,中间容尸之处亦当得三四(寸)〔尺〕[一六],则棺之径至少当得八尺,并两旁各三尺许计之,当得十四五尺。其纵处亦略如之。此椁之大小之度也。

椁之制,但有四旁而阙其上,以有抗木、抗席及折故也。且古唯天子用隧,棺自羡道入。诸侯以下,皆自上下棺,故唯四围之椁先树于圹中,而折及抗木必加于下棺之后。然四旁之椁,必得折与抗木而始成一物,故抗木等亦椁称,左传 成公二年所谓“椁有四阿”是也。诸侯以下,椁上皆平。士下棺后加折,方凿连木为之,缩者三,横者五。抗木则横三缩二,每五枚为一重。士一重,大夫再重,诸侯三,上公四,加其重数而已,其上皆平坦也。唯天子五重,则四注而下,以木之端凑于上而侈其下,如屋形,所谓四阿者也。杜注:“四阿,四注椁也。”孔疏曰:“士丧礼下篇:抗木缩二横三以负土。则士之椁上平也。今此椁上四注而下,则其上方而尖也。礼,天子椁题凑,诸侯不题凑。不题凑则无四阿。”其说是也。然则檀弓所谓“柏椁以端长六尺”者,当以六尺之木,纵系二层,为四注屋之形。六尺再椁,每旁得一丈二尺,而四隅之木,又当加长焉,然后可以周覆椁上。椁之四旁之大小既有一丈四五尺,以一丈二尺之物,交覆于一丈四五尺之上,此四注屋之斜杀之度也。然则椁之制,天子崇其上,诸侯以下平之,而其视棺之大小,则如郭视城之大小,则可决也。

古椁皆用木,檀弓云“天子柏椁”,丧大记云“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是也。然天子则以石表之,周礼 夏官 方相氏:“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欧方良。”郑注:“圹,穿地中也。方良,罔两也。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郑氏此注,以汉制推之,周时果如此殆不可知,然檀弓称宋“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则周季已有为之者矣。

秦始皇之葬,石椁为游馆。汉书 刘向传。汉文帝亦言“以北山石为椁,用纻絮斫陈漆其间。”张释之传。则自秦以后,实用石椁,然其里或尚以木为之。刘向言始皇墓发掘后,“牧儿亡羊,羊入其凿。牧者持火照求羊,失火烧其臧椁”。则石椁之下,尚有木椁。汉书所谓“黄肠题凑”即是也。续汉书 礼仪志:皇帝登遐,“作油缇帐以覆坑,方石治黄肠题凑如礼”。汉书 霍光传:“赐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絫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如淳曰:“汉仪注:天子陵中明中高丈二尺四寸,周二丈,内梓宫,次楩椁,〔柏〕[一七]黄肠题凑。”则黄肠题凑次最居外,与康成所谓“以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者,语可互证。殆所用以支石者,观文帝谓石椁时“以纻絮斫陈漆其间”,则当时治石之工,殆不甚巧,或须以木支持。然霍光传云“黄肠题凑一具”,则又似与梓宫、便房等同置于圹中,非复支圹之物矣。

十九

周世韵文,萃于诗中,他经亦屡见之,其见于彝器中者亦颇不乏。其箱大者,谓为诗之逸篇可也。如历鼎云:“历肇对元德,孝友惟刑,作宝尊彝,其用夙夕将享。”“刑”与“享”为韵也。叔夜鼎云:“叔夜铸其(靳)〔〕[一八]鼎,以征以行,用侃用享,用()〔蕲〕[一九]眉寿无疆。”用三韵也。史冗簠云:“史冗作旅匡,从王征行,用盛稻粱,其子子孙孙永宝用享。”用四韵也。叔家父簠云:“叔家父作仲姬匡,用盛稻粱,用速先(□)〔嗣〕[二〇]诸兄,用蕲眉寿无疆,哲德不忘,子孙之光。”用六韵也。毛公小鼎云:“毛公旅鼎亦唯敦,我用〔厚〕[二一]逮我友,韵。既其用友,韵。亦弘唯孝,韵。肆毋有不,韵。是以寿考。韵。”殳季良父壶云:“殳季良父作敬姒尊壶,用盛旨酒,用享孝于兄弟婚媾诸老,用祈匃眉寿,其万年灵终难老,子子孙孙是永宝。”皆用五韵。曾伯簠云:“唯王九月初吉庚午,曾伯哲圣元武,元武孔□。克狄淮夷,印燮繁汤。金道锡行,具既卑方。余择其吉金黄(错)〔〕[二二],余用自作旅簠。以征以行,用盛稻粱,用孝用享,于我皇祖文考,天赐之福。曾伯遐不黄耈万年,眉寿无疆,子子孙孙永保用之,享。”则用八韵。虢季子盘云:“唯十有二年,虢季子白作宝盘。丕显子白,庸武于戎工,经维四方。伐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是以先行。桓桓子白,献俘于王。王孔嘉子白义,王格周庙宣榭,爰乡。王曰:伯父孔显有光。王锡乘马,是用佐王;锡用弓,彤矢其央;锡用钺,用征蛮方。子子孙孙,万年无疆。”篇中共用十一韵,古诗所未有也。此外文中杂韵语者尚不胜举,兹取其最典雅者著之。

二十

山左陈氏所藏毛公鼎,字多至四百九十有七,为近世吉金之冠。此器于宣统庚戌归浭阳端忠敏,时陶斋吉金录已成,未及补入也。此器自潘文勤、吴清卿中丞等均以为足补尚书之阙,然其中文句,多与薛尚功钟鼎彝器款识中之师敦相复出。如毛公鼎云“肆皇天亡,临保我有周”,师敦则云“肆皇帝亡,临保我有周”;毛公鼎云“以乃族,干敔王身”,师敦则云“以乃友,干敔王身”;毛公鼎云“愍天疾畏”,师敦则云“旻天疾畏”。余如“雍我邦大小猷”及“勿以乃辟陷于囏”二语,二器中皆有之。方知三代册命之文,亦多陈陈相因,不独后世制诰然也。

周世铸钟,皆用正月丁亥日。汉世铸带钩,皆用丙午日。唐时铸镜,用五月五日。

近时所出古器,文字最多者,以毛公鼎为最;至器之最大者,则首数吴县潘氏之盂鼎与合肥刘氏之虢季子白盘。盂鼎直径得三尺许,气象雄伟,一望而可见为三代盛时之器。其鼎初出岐山,后置之西安府学,左文襄督陕甘时,乃遣兵数百人为潘文勤致之于京师。虢季子盘亦出宝鸡县虢川,司容一石余,重四百八十斤,阳湖徐燮钧知郿县时得之,载归江南。粤之乱,匪用为马槽。刘壮肃公铭传克常州,乃携以归皖,今藏其家。又盂鼎同时出土者二器,其一文字更多,闻已充铸钱之用。此器唯海丰吴子苾阁学家有一拓本,已刻入攈古录 金文中,其文乃载用周初伐鬼方事,惜已剥蚀,不能通读其全文,甚可惜也。其余大器,唯吴县潘氏之克鼎与武进费氏之颂鼎亦略近之,皆古之所谓牛鼎也。毛公鼎文字虽多,然直径不过尺有半,殆所谓羊鼎豕鼎者欤!此外唯毕秋帆制军所藏曶鼎亦系牛鼎,自藉没入内府后,已不知其存亡矣。古器流传于今者,鼎最多,敦次之,爵又次之。爵之数不下二百,然皆商器,其为周器者不及十分之一。至簠、簋则仅有周器,无商器也。敦亦如之,其为商器者,亦不过十之一二而已。

古器文字所在,有一定之处。如钟铭皆在钲间及左右两鼓,或有延及两栾上者。鼎铭皆在器内,自口而下。尊、壶、罍亦如之。敦与簠、簋铭皆在器之中间。爵铭则在鋬内及柱上,其文之稍多者,亦或铸于口内。觚在外底,觯在内底,鬲在口上,盉或同之。皆有一定之制,无有稍出入者。

古器文字,大抵阴文,其花纹则凸起为阳文。其冶铸时,文字必先刻阴文范,乃制阳文范;花纹必先刻阳文范,乃袭阴文范,然后可以镕金于其中。是古代冶铸之工,实本于雕刻之工,观其冶铸之精良,则其雕刻之精良从可知矣。上虞罗氏藏商时雕刻牛骨断片,其精雅与鼎彝花纹无异,此物出彰德府城外,与龟板牛骨文字同时出土,为殷时遗物无疑也。

近世大器,皆出关中,如毛公鼎、曶鼎、克鼎、二盂鼎、虢季子盘之类是也。至河南、山东所出者,无甚巨丽之物,唯吴县潘氏所藏之齐镈,乃齐故物,当出青州。又沇儿、王孙遣诸二钟乃徐故物,当出山东、江南间。此三器文字极多,乃不下于关中所出之器。古人云:“关东出相,关西出将。”今可云“关东出钟,关西出鼎”矣。

校勘记

[一]据中华书局版十三经注疏本周礼夏官隶仆郑玄注补。

[二]“郑”字,据上下文义及十三经注疏本诗 小雅 白华毛传原文,当系衍字。

[三]据十三经注疏本仪礼 燕礼买公彦疏改。

[四]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 祭法补。

[五]据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王国维手稿(下简称“手稿”)及说文解字 示部补。

[六]据手稿及中华书局版风俗通义校注卷八补。

[七]括号内文宁系报载原有,为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剪报修改本(以下简称“剪报本”)涂删去。

[八]据手稿及抱朴子 内篇 微旨卷六删。

[九]据手稿改。

[一〇]据上下文章,此“小”字当作“少”。

[一一]据手稿改。

[一二]据手稿及十三经注疏本孝经郑玄注补。

[一三]据上下文,此“寸”字当为“尺”之误,指“柏椁以端长六尺”也。

[一四]据十三经注疏本周礼 春官 司几筵郎玄注补。

[一五]据十三经注疏本礼记 檀弓改。

[一六]据上下文,此“寸”字当为“尺”之误。

[一七]据汉书 霍光传注文补。

[一八]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一九]据王国雄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二〇]据王国雄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补。

[二一]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补。

[二二]据王国维遗书 两周金石文韵读改。

* * *

(1)从王国维札记中选择有关条目收入,《东山杂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一,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六十九条,《二牖轩随录》第十九,二十条。

(2)本書所引金文釋文及釋義,無論與他著所引有何差異,原則上均不作改動,以存原貌。又按今一般通釋,“人鬲”爲西周對俘虜或奴隸之稱謂,二字不應點開,然觀下文王氏本意,自當斷開,以存原貌而貫通上下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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