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并简述了普通程序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 目录: 1.获得案源 案件来源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随机抽查、监督抽检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是“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是“投诉、举报”,注意区分投诉与举报;由其他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是“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是“上级交办”。 2.核查案源线索,制作《立案审批表》 处罚机关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注意,《兽药管理条例》中针对假劣兽药案件规定的是7日。 一旦符合立案条件时,应当及时立案。从发现线索到决定立案的期限最多是14天,否则属于超期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启动立案程序与调查取证可以同时进行。如果等到立案程序履行完毕后,再去调查,可能会错过最佳的调查时机,从而造成取证上的“被动”。 需要注意的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要求将立案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当事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果各地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调查和取证 调查,要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条文、处罚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同时注意做好对裁量情节相关事实的调查。比如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首先需要调查的方向就是,行为人是不是畜禽养殖场,然后才是有没有建立养殖档案。再如,对涉嫌“生产假农药”行为的调查,除了调查“假农药”的事实(为什么是假、名称、数量、价格等等),还要调查是“生产”的事实,包括生产资质、生产原料辅料设备、生产过程、生产成品数量等等。 要注意调查程序,比如回避、现场检查勘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不同种类证据,有不同的证据制作要求。取证时要执行相应的取证规范,比如复印件、照片的取证,要确保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调查时发现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的,可以依据实体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其案由不能含“涉嫌”。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发生《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并制作《恢复案件调查决定书》。 4.调查终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案由,必须含“涉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中止调查情形,不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件处理意见书》要讲清楚案件定性处理的过程和根据,讲清楚裁量的理由和根据。处理结果的部分,建议适用“三段论”,阐明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 再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处罚裁量基准时是“依据”还是“参照”? 5.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执法人员可以运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处罚机关到底能不能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6.复核陈述申辩或依法组织听证。 办案人员必须进行这个环节的复核,这是处罚法的明确要求的办案程序,不能漏掉。 这个环节的复核,由办案人员完成,不是法制审核或案件审核。 当事人口头反馈陈述申辩意见或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当作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如果该意见反映的事实与本案有关,办案人员还应当补充调查。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如果复核陈述申辩或依法组织听证后,改变了处罚内容,有的情况下需要重新事先告知。即,处罚机关发现了当事人新的违法事实,或者处罚定性、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处罚决定发生了不利于相对人的实质性变更等,因此需要重新告知,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但是,不改变原告知中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仅作出罚款数额或者罚种从轻调整的,无须重新告知。 事先告知书编6号,重新告知6-1号、处罚决定6-1号,不违法 事先告知错了咋办?怎么理解事先告知与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一致? 7.提交法制审核或案件审核【事先告知之前可能也有】 对所有的普通程序案件都要“审核”。对《行政处罚法》法定四类案件的审核,叫“法制审核”。对法定四类案件之外普通程序案件的审核,叫“案件审核”。法制审核的期限,是“5+15”。 法制审核的内容,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的8个方面。法制审核后,应当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2条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法制审核建议。 法制审核不要也不能走过场。 8.依法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事先告知之前可能也有】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57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9条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化繁为简还是化简为繁?关于事先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先后顺序 9.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30日+合理期限”。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案情复杂为由延期办案的,这个案件同时也就符合了集体讨论案件的条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0.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罚机关要先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结案归档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终结后,撰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结案后,立卷人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另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