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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

 时宝官 2021-12-12

来源 微声天下

法律意义上的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会遇到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和违法线索移送等广义的案件移送情形。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罚法有明确的概念和要求,但条文相对简单。

对于需要移送到其它行政机关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概念和要求,只是隐含在相关条文中。

至于违法线索移送则是基于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因此,案件移送,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复杂,需要慢慢掰扯。

移送前提。一般来说,一个案件,无论是移送到司法机关还是其它行政机关,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目前承办机关无管辖权。严格意义上讲,没有管辖权也就无调查立案权。因此,所谓无管辖权,应当是指无最终处罚权

移送情形。导致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无最终处罚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案件性质发生变化。通常责任承担与追究分民事、行政、刑事三类。行政机关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负责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就超出其管辖权限,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如:税务管理部门对偷税漏税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情节、后果涉嫌犯罪,则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导致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按照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需要依照处罚法管辖争议解决规定,将案件移送到其中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如,严重超载行为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违反公路法规的规定。交通路政和公安交警都有管辖权,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案件。三是涉及多个行政层级。处罚法规定,处罚由县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意味着县、市、省、部四级行业管理部门都可能有管辖权,具体由哪一级管辖,有时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有时则是由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确定。这就是形成表见处罚权——但纯从法律法规上看,某一行政机关有立案调查和处罚权,或是该机关真的作出处罚从形式上看并不违法。但实际上该机关违反了行政机关内部规定。遇到这类情形,需要在行业主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间移送。

移送条件一是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后,发现违法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二是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标准。依照处罚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后立案的应当移送至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样,在涉及层级争议时,需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移送案件。原则上,任何不符合本机关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本机关与其它机关形成案件管辖争议,也就不存在案件移送的责任和义务三是例外情形。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这里把移送标准降低到合理嫌疑。这个规定与行政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差异有关,法律赋予行政调查的手段、强度远低于刑事侦查权,有些案件,单纯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很难取得有效证据,需要通过刑事侦查来判断。

移送时机一是原则上应当在调查终结后移送。(1)依照处罚法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依照处罚法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在调查终结前,无法判断罚款数额高低,需要等调查终结后再确定是否需要移送。二是尽可能在立案以后移送。处罚法对行政案件移送时机没作明确规定,无论是立案前还是调查终结后移送,都不存在法律障碍。(1)从履职上考虑,立案以后移送更能体现行政机关主动作为。(2)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需要考虑违法频次,未立案就移送,会使得违法记录呈空白状态。三是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对于有明确规定移送时机要求的,以及联合执法时可以现场移送的,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移送。

移送程序。一、关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罚法对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移送。国务院的规定增加了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的要求。综合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程序应当是: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实践中,许多单位都规定,移送前要送法制部门法制审核,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这样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看,法律法规未作要求,不作法制审核不集体讨论没什么不对,做了也不算错。从案件本身上看,刑事案件侦查有较高的保密要求,和较强的时效性,这么大张旗鼓的审核、讨论,保密和时效都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可能会给司法机关侦查带来不利影响。之所以规定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主要是怕决定出错,是出于谨慎或是办案习惯作出的程序安排。其实大可不必。首先,从法律法规规定看,对移送的判别标准要求只是涉嫌,并不需要做出准确的判断。其次,移送案件是否刑事立案,自有接收的司法机关做判断确定。第三,移送的核心内容是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这些在调查终结时已经形成,没必要再做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意义上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必备程序。在移送案件过程中,即使进行了审核、讨论,此审核、讨论也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协商控制措施,非处罚法意义上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此审核讨论非彼审核讨论。不可混为一谈。二、关于移送其它机关。对于由于管辖职能交叉产生的移送案件,由于会经常发生,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比如,联合治超,在日常工作,按照规定执行即可。此次处罚法修改时,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条款,给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增加了变数,需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全面调查之后,共同协商决定。对于行政案件的移送,法律未作明确要求,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随时都可以移送。

总之,无论是按照规定移送,还是协商移送,案件移送的法律意义在于案件的终结,移送可以作为案件结案标志

线索移送。原则上讲,违法线索移送与案件移送的最大区别在于,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始至终都不具备管辖权。其主要特征一是在工作中发现的,二是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负有报送责任。三是移送要及时、如实。由于没有管辖权,也就不存在立案问题。

对于案件移送,最重要的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于线索移送,最重要的是不得瞒报、延误。

在案件移送上,还有三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一种情形是随着执法改革的推进,相继出现集中行使处罚权、综合执法、乡镇承接行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模式。原来依照法律行使行政处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管理对象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案件移送,还是线索移送?第二种情形是行政机关需根据其它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获取其它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方式,是案件移送,线索移送,还是提出协助请求?第三种情形是移送司法机关或其它机关被退回的案件,是接着移送前程序继续办理,还是重新立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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