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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含有举报和申诉内容的信函,以被申请人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初心阅读室 2013-03-21

案 情:

申请人卢某于2012年10月14日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某省工商局邮寄申诉举报信函及相关证据,申诉和举报其购买到的由凤凰县贾氏老坊食品厂销售的“杜仲茶”产品涉嫌违法添加药品“杜仲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要求退赔货款、查处其违法行为。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6日收到该信函及材料,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向国家工商总局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诉举报信函。收到该信函后,被申请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管辖的规定,于2012年10月30日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诉和举报事项转交有管辖权的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同时,被申请人要求该局依法办理并回复申请人相关情况。2012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书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复议决定: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又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综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属地管辖,案件的管辖机关为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含有申诉和举报事项的信函后,依法转交有管辖权的湘西自治州工商局处理,并无不当,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 示:

1.要注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甄别”

第一种是申请人有实质消费行为,诉求主要为退换商品、退赔货款的,属于消费者申诉情形;第二种是申请人诉求主要以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获取举报奖励的,属于一般举报人情形;第三种是申请人兼有申诉人和举报人双重身份,诉求既包含申诉内容也包含举报内容。

2.严格依法处理申诉和举报

对申诉事项,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申诉内容作出处理,即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举报事项作为案件来源处理,即在七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按照第十九条告知举报人;予以立案的,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同时含有申诉和举报事项的,被申请人须分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办理。

3.注意管辖权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申诉案件,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另外,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现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因此,对于案例中的申诉事项,一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发现申诉事项属于其下级工商机关管辖,并依法转交其处理,并无不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另外,第八条对广告违法案件的管辖权也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案例中,被申请人发现相关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将该举报事项移送给湘西自治州工商局处理,并无不当。实际操作中,由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诉和举报材料时,往往在同一信函材料中同时包含申诉和举报事项,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和举报案件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并无不当。

4.履行告知程序

在对该类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往往成为引发复议的主要原因。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诉和举报事项后,因为在一段时间内得不到行政机关反馈,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履职职责,遂提起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各自规定了告知程序,其中前者明确规定了告知的方式,书面告知。后者虽然未规定告知的期限和方式,但是工商机关也应当按照及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告知。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因此,工商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和举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后,也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2013-03-18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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