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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规范-SPAQ12315-搜狐博客

 九子龙 2010-03-2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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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spaq12315 

 

经济案件的查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发案阶段、办案阶段、结案阶段。 

 发案是指共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发掘案件线索,掌握案源,从而查办案件的过程。  线索来源主要有举报、检查、移交、上级交办、当事人自报等几种。

  群众举报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有些举报材料还可以作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  举报,可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两种。

  举报主要有以下几种:来电举报、来信举报、来访举报等。

  接听来电举报,要作到:听清、问明、记详。包括时间、地点、证据等。

  接收来信举报的要点:接受书面举报,第一要做到:细看、调档、分析。第二要做到: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举报材料,做好举报台帐登记。接待来访举报的要点:要做到专人接待,接待人的态度要诚恳,语调要平和,尽量让举报人先讲,讲不清楚的再次询问。“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活动,其具体情况及牟利情况如何。

 《举报记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举报人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文字记录。举报记录的作用:

1、它是案件来源的具体形式;

2、它是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使用的材料;

3、有时甚至还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

  制作举报记录的要点:

1、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记录,逐项要填写完整,力求详细。

2、举报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3、举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放案卷中作为线索来源的证据材料,另一份由承办机构留存。填写规则:举报记录要填写编号,按照本部门接到举报的时间顺序逐一编号。  

举报的处理方法:《举报记录》:填写完毕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移交的概念:移交是指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从而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交给有权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 

 移交的种类: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可分为两类:职能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职能管辖权是指不同类行政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权力。地域管辖权是指同类行政机关之间按地域划分管辖范围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  

指定管辖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系统内部,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上级交办案件的原由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1、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下级机关管辖有争议的案件;2、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检查就是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或市场巡查中主动发现案源。    

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主动发现案源的过程。  

发现案源的检查主要有专项检查、市场巡查和年检这三类。专项检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具有一定针对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有重点、有组织的集中检查活动。  

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是:查验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检查商品的来源和流通渠道,查缴假冒伪劣商品;处理市场交易中的纠纷,查处商品交易的侵权和欺诈行为。市场巡查也是发现案源的主要形式。  

年检是企业年度检验的简称,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检发现案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改变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消、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5、设立、撤消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等。广义的办案包括前面的发案和后面的结案。  

这里的办案就是对在第一阶段发现的案源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证明当事人有没有违法行为、违法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涉案金额、违法获利等情况的过程。它主要包括立案、调查两大环节,是执法办案程序的核心和关键。对线索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能予以处罚的,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

2、对于无违法事实发生,或虽有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的或已超过两年的,不予立案;

3、对于超越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4、对于符合委托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案前进行初查方式:

1、侧面调查,多方收集资料;

2、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

3、直接向当事人或其合伙人进行调查;

4、对有把握的违法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立案,是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案件成立的法定过程。立案审批表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情及立案理由、承办机构意见、局领导意见等六大部分组成。  备案分两种:立案备案、结案备案。  

调查取证的两大重要环节:

1、证据的获取和固定.

2、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落实人员分工确定是指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过程的核心环节是收集证据,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  证据的种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具有“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3、必须全面收集证据。

4、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必须注明收集人姓名(应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收集日期。  书证的收集要求: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书证,首先应当收集原件,原件、正本和副本均属原件。2、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证人证言的收集要求: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应附有经证人确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人身份的材料。 

 笔录有几种: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形成证据链的基本要求:1、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违法行为人、知情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3、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注意事项:1、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2、必须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本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才能实施。3、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详细填写财物清单。4、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5、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7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视具体案情予以解除或转为采取其他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到的文书主要有三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财物清单》。现场检查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查处、制止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定职权,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尾部为检查人、当事人、记录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第几页页数,正文即为笔录的内容。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总的要求是:客观记录,不加评论,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的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所做的提问式调查。  

询问的基本要求:1、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3、询问时一般由一人主问,一人记录,做到客观听取陈述,如实作好记录,全面调查取证,突出重点策略。询问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有关询问内容的笔录。询问笔录的种类:初次笔录、固定笔录、见面笔录。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1、一般由一个人主问,一人记录;2、首部应填写完整;3、正文部分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做到如实记录,略记提问,详细陈述.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盖章,没有私章的可要求按其指纹确认.4、一页记录不完的,应从第二页开始使用附页继续记录,并注明第几页。5、完善尾部。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最后一页笔录的最后一行标明“以上X页笔录已经看过,情况属实”等表明确认的字样。调查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6、询问笔录应附有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复印件应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名。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扣留(扣押)和封存(查封)。  

实施强制措施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2、实施机关为有权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财、’物;5、行政强制措应适当,以达到其目的为限度;6、符合法定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做到:1、首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的,可以先电话请示,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对被扣留、封存的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财物清单》,连同《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和《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当事人一份。4、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5、案件当事人的物品在他人处需要协助予以扣留的,还需要办理协助扣留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涉及到的法律文书主要有六种;《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送达回证》。  授权与委托: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一般应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原则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有管辖权的,根据“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解决。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决定,无管辖权的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涉案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有管辖权的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需要以上级工商机关名义处罚的案件,或上级工商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需委托下级工商机关查办的,应及时办理委托管辖手续。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先由本机关法制部门核审,再报上级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审查,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受委托的工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以上级工商机关的名义进行,并及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将案卷送苏州工商局相关业务部门归档保存。 结案环节既有内部程序,均有法律规规章予以规范,以下介绍如何具体做好一件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工作。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一是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大体经过。二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是违法事实。四是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五是处罚建议。  

内审的主要步骤有:审查、内审会、退卷。 核审形式和核审内容: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违章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得当。7、程序是否合法。 核审意见:1、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审批。2、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建议办案机构补正。4、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建议办案机构移送。 审批形式:分管局长审批和局长办公会审批两种形式。  

 局长和局长议会对审批内容和决定:()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告知概念: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行政处罚进入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等几个部分。    告知事实:包括工商机关认定的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违法后果等几个方面。   告知理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告知形式:口头和书写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而制作的通知性文书。  告知的主体可以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是由办案机关委托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填写要点:在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首先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必须已经经过局长的审批;其次需要查明要告知的案件是否应当适用该种文书,不能将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案件错误适用该文书;最后,在填写过程中,应当根据个案将需要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填写清楚明白。  听证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两者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内,前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后者适用于其他的一般的处罚决定;二是两者告知的内容有差异,除了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权、申辩权外,听证告知书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 告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种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概念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对物资采取强制措的处理:一般有没收处理和发还处理两种。 

 对扣留的钱款,一般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处理:()应当发还当事人的,开具“江苏省发还暂扣款()专用收据”,退还暂扣款;()依法应当没收的,开具“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直接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执法机关代缴罚款委托书》后。开具“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缴;也可以在解除扣留钱款的强制措施以后由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对于扣留钱款大于应当没收,罚款的数额部分,应当在转为罚没款以后将多余部分按照发还程序发还当事人。 解除强制措施规范强制措施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首先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固意以后,填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省发述暂扣款()专用收据”。  

备案分两种,即立案备案和结案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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