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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嚣张了!”广东广州,一女子在某购物平台,以1600元的价钱购

 独角戏jlahw6jw 2023-10-09 发布于江西
“太嚣张了!”广东广州,一女子在某购物平台,以1600元的价钱购买了一对香奈儿耳钉,但收到货后却发现是假的,女子要求退货,卖家却要求不能给差评,女子不愿意,便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法院的判决让人吃惊。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楠是一个爱美的女子,她的生活过得很精致,对自己的穿衣打扮很是讲究,尤其喜欢各种各样的饰品。

一天,她在闲鱼上浏览各种商品,突然发现了一对9成新的香奈儿耳钉,是她喜欢了很久的款,关键是价格只要1600元,这对她来说是个极大的诱惑。

于是,她毫不犹豫地进入卖家账户查看更多信息,她发现这个账号卖的商品大多都是奢侈品牌,价格很实惠,而且大部分商品都写的“9成新”,“专柜正品”等介绍。

她又查看了详细信息,此账号有三百多条动态,已累计卖出二百多件商品,看着很靠谱。

于是她又留心翻看了一下评价,惊奇的发现这家店几乎全是好评,这给李楠吃了一颗定心丸,她以为自己挖到了宝藏账号。

但这对耳钉的价格比市价要便宜不少,李楠还是有些担心买到假货,于是,她又去询问了卖家,卖家极其确定回答:专柜买的,绝对正品。还表示还,中国人不骗中国人,他不赚黑心钱!

这下李楠放心了,马上写了单。

因为上次她在自己的账号上,替朋友买了东西,所以这次一着急,竟没有换信息,又写成了朋友姓名,她想着这无所谓,便没有修改。

当天下午,耳钉便到货了。李楠经常购物很有经验,她怕东西有问题以后说不清,便拍了开箱视频,还给耳钉做上了标签。

李楠仔细检查了一番,耳钉包装很仔细,上面的标志也清晰可见,她很高兴,立刻带着这对耳钉去专柜保养了。

然而专柜工作人员却要求她提供购买小票或账号ID,这让李楠有些懵,于是,李楠联系了卖家,询问小票和账号ID的事情。

然而,卖家却称小票找不到了,ID账号属于个人隐私,他也拒绝提供,这使得李楠开始怀疑起耳钉的真伪来。

为了打消心中疑虑,她找了几个家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结果出奇的统一,都显示这对耳钉是假货,这让李楠非常生气和失望。

李楠立刻联系了卖家,表示她鉴定过之后,这对耳钉不是正品,要求退货退款。然而卖家不仅不羞愧,还理直气壮反问:“你一收到货干嘛去了?是带腻了就找理由退吧!还是给我掉包了?”

这些话让李楠非常生气和无语,此时她很庆幸自己录了开箱视频,她将开箱视频发给对方后,他嚣张的气焰马上降了,同意退货退款。

但是他有个条件,就是李楠不能给自己差评,不能暴露他卖假货,李楠当然不愿意,一纸诉状将此事告到了法院。

她请求卖家退货退款并要求3倍赔偿4800元,并且要退还鉴定费用600元。

法庭上,虽然李楠极力为自己辩解,但是法院依然表示,李楠所谓的卖家卖假货诈骗证据不足。

首先,李楠只提供了一份鉴定报告,法院认为一份报告不足以确定耳钉为假,证据不足。

其次,李楠买东西时的收件人不是她自己,而且不是收货当日鉴定为假,隔了好多天,所以中间存在掉包的可能。

再次,虽然李楠给耳钉做了标签,但是不具有权威型,仅以标签的完好也无法确定耳钉没有被掉包。

所以,法院最终并未支持李楠的请求,只判李楠退货退款,不用承担运费。

对此结果,李楠接受不了,便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对于这样的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李楠的赔偿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举证不充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纠纷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李楠无法证明这对假的耳钉就是自己购买的那一对,开箱视频和收货时间相差几天,这个无法解释,是导致李楠败诉的主要原因。

2、李楠虽然无法得到三倍赔偿,但给予差评是李楠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李楠作为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对购买的商品进行差评或者好评,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

卖家要求李楠给予好评,这还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声誉,更好的销售商品。但是这样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买家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只会无形中损坏其他买家的合法权益。

3、李楠虽然败诉,但是,只要拿到新的证据,还是可以继续起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李楠这次虽然败诉,但是李楠只要能够证明这对耳钉就是卖家的耳钉,或者申请让法院通过查询耳钉ID来证明这对耳钉是假的,那就有了新的证据,可以继续再审。

该案例告诫我们,留心处处皆学问,生活中要有保留证据的习惯,面对纠纷才能更好的证明自己。(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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