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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爷卖菜赚198.4元,却被罚款11万元,还被起诉至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怎么判?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不是觉得这个标题很震惊?一个卖菜的老大爷,为了维持生计,从批发市场进货,然后骑着三轮车到处售卖,结果被市监局查出农残超标,被罚了11万元!

这是不是太不公平了?这样的罚款,对于一个卖菜的老大爷来说,简直就是天价!他怎么可能有能力支付呢?他的生活会不会被毁掉呢?

其实,这个案件并不是那么简单。在这里,我们要用法律的视角,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法院为什么会作出不准强制执行的裁定。我们也要从中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和教训,以免自己陷入类似的困境。


真实案例回顾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洛阳,姜大爷是一个卖菜的商贩,但他没有固定的摊位,姜大爷平时从批发市场进货,然后骑着三轮车到处售卖。

事发那天早上,姜大爷从某大型批发市场进了一些姜、菠菜、青椒等蔬菜,然后拉到某菜市场附近售卖。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看到,对姜大爷进行抽查。

经调查,姜大爷销售额198.4元,获利21.05元

最后的结果是,姜大爷售卖的姜、菠菜、青椒,系农残超标蔬菜。

市监局随即对姜大爷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姜大爷没有缴纳罚款,市监局便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和处理结果

那么,市监局对姜大爷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法院又是如何审理这个案件的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大爷系从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姜大爷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而且姜大爷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法院认为,市监局没有考虑到姜大爷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对姜大爷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的裁定依据了以下几个法律条例: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强制执行;不符合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从这些法律条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第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任何食品经营者都应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因为无知或者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第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适度性、及时性等原则,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过分或者不当的处罚。同时,也要注意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自觉守法,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三,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如果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者不服从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有灵活性和人性化的一面的。一个卖菜的老大爷,并不是因为他卖了农残超标的蔬菜就要被罚11万元。而是要看他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故意、是否有危害后果等等。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后,才能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这也是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要了解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和启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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