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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老板为追女员工,涨薪、钻戒、奢侈品一个不落,结果......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你的另一半背着你和别人搞暧昧,还把你们的共同财产转给对方,你会怎么做?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维权?

这不是一个假设的问题,而是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件。一位上海老板,为了追求一名比他小14岁的女员工,不惜给她涨薪、买钻戒、转账巨款,结果被妻子发现后,被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真实案例回顾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戚某和汪某。戚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已经结婚多年,和妻子的感情平淡无奇。几年前,他面试了一名比他小14岁的女子汪某,并被她的漂亮所吸引。


他给汪某开出了一万元一个月的薪酬,并很快就将她追到手,成为了男女朋友。戚某承诺给汪某涨工资,每年50万元,并陆续给她买了奢侈品、钻戒等礼物。

他还通过个人银行卡,一共转给了汪某166万元。

两人的恋情维持了两年多,直到被戚某妻子发现。戚某妻子气愤不已,找到汪某大闹一场,并收集了戚某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将汪某告上法庭。

她以戚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汪某为由,要求汪某返还166万元。

汪某则辩称,这些钱并非赠与,而是有合理来源的。她说,其中有72万元是劳动报酬,有3万元是戚某归还她修车款,有20万元是她替戚某代付了香港旅行、购买积家手表、LV腰带等费用,还有50万元是戚某办业务需要现金,她提现后给了戚某。


案例分析和处理结果

这样的辩解能站得住脚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也就是说,戚某作为公司老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赚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我们要知道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戚某妻子要求汪某返还166万元,她需要举证证明戚某赠与给汪某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戚某妻子来说,是很容易的。她只要找到戚某的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戚某用个人银行卡转给了汪某巨额款项。

而汪某则需要举证证明她所说的钱的来源,不能空口白话。比如她主张说,有72万元是劳动报酬,她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公司工资构成标准或者戚某涨薪的依据等证据材料。

比如她主张说,有20万元是她替戚某代付了费用,她需要提供香港旅行、购买奢侈品等的发票、收据或者其他凭证。

比如她主张说,有50万元是戚某办业务需要现金,她需要提供戚某办业务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件。

最后,我们要了解一个规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这一规则。

在本案中,如果戚某和汪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汪某就应当返还戚某转给她的钱;如果汪某已经花掉了部分钱或者无法返还,那么就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除了汪某说的修车款3万元有证据外,其他款项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以戚某和汪某的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判决汪某返还戚某163万元。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夫妻之间要尊重和保护彼此的财产权利,不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赠给第三人。如果确有必要转赠,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当事人在涉及财产权益的交易中,要注意留下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不道德、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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