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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了3年!''上海,某公司老板戚某,与小自己14岁的女员工,小汪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

 坚持最后5分钟 2023-05-12 发布于广东
戚某答应给小汪每年50万的年薪,小汪很满意。戚某果真也是个遵守承诺的人,三年里陆续转给了小汪166万。最后,两人的行为被戚某的妻子发现了,一气之下将小汪告上法庭,要求小汪归还上述款项。

据了解,戚某夫妇两人已经结婚20多年了,戚某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公司,生活上不愁吃也不愁喝了。戚某就开始有闲心想其他的事了。于是,就看上了新入职,而且比自己小14岁的姑娘小汪。

随着戚某不断甜言蜜语,再加上老板的身份,对小汪出手也很阔绰,不久戚某与小汪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入职的时候,小汪的工资才一个月一万块钱,可自从跟了戚某,答应把工资给她调到年薪50万元,一看翻了几倍,小汪心满意足。令小汪放心的是,戚某果真按照他的承诺履行了三年,这三年,除了支付给小汪年薪,还购买了钻戒,包包等奢侈品,一共转账了166万元。

可是,这地下恋情终究还是被戚某的妻子发现了,她一怒之下,将小汪起诉到法院。

可到了法庭上,小汪很理直气壮,她认为:

1.自己的实际工资是3万元,再加上提成,所以涉案的这166万元中,有72万元是她的工资,是她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且,还否认与戚某存在婚外情,称只是工作关系。

2.对于戚某这三年转给她的这166万元,她认为有其中的3万块钱,是归还她的修车费;其中的20万元,是戚某去香港旅行时,归还给她购买奢侈品的费用;还有50万元,是戚某为了提现让她去操作完成的。

而戚某的妻子,并不这么认为,她认为:

1.这些钱不是从公司的账上支付出去的,都是戚某以个人名义转给小汪的,而且小汪的表述也前后不一致,不能作为她的劳动报酬。同时,小汪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有报销凭证,所以她的抗辩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2.这些大额的支出,本身就超出了日常消费的范围,是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而发生婚外情的赠与行为。

3.考虑到该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无效的赠与行为,故应该如数返还。

对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员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轨并向第三方赠与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夫妻中无过错方,还可以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第三方返还。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另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戚某的妻子,有两种起诉的方式:

1.如果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第三方返还,既要证明戚某与小汪存在不正当关系,还要对戚某赠与财产的事情,进行举证。

2.如果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小汪返还,这时举证难度就大大降低,仅需要举证证明戚某赠与财产的事实即可。

也就是说,婚内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时,给付给第三者大量财物,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给付的婚内共同财产。

最后,戚某的妻子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只需要举证丈夫戚某,曾经向汪某赠送过财物,完成这类举证责任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人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对于小汪应当返还的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小汪认为166万元中,有72万元属于劳动报酬,但是无法举证证明,所以结合她庭审中陈述前后的不一致性,法院最终难以采信。

对于戚某转账给她的3万元,她认为是归还修车款,鉴于小汪有单据为证,所以这3万元应该抵扣掉。而对于其他金额,由于小汪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汪返还给戚某的妻子163万元。

小汪收到判决,非常不服气,坚持又上诉到二审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小汪的上诉。

看到判决结果之后,有网友表示,小汪破坏人家庭,理应把所有的钱都还回来。

还有网友表示,三年了,166万里面还了163万,其中三万还是垫付的修车费,这是被白漂了三年啊!

案件事实证明,戚某虽然对小汪欺骗有错在先,但是小汪明知戚某是已婚人士,还要继续相互纠缠,保持不正当关系,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还是被戚某妻子发现,落了个白嫖了三年,人财两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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