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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昭昭!偷电瓶的人被货车司机发现,开车逃命,结果撞山身亡,家属竟然告货车司机索赔33万,难道真是“谁死、谁伤、谁有理”?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可能听说过这样的故事,有人偷了别人的东西,结果被追赶的时候出了车祸,不仅没能逃脱,还丢了性命。你觉得这是报应吗?

那么,如果偷东西的人的家属把追赶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你觉得公平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


真实案例回顾这

案件发生在江西赣州,深夜时分,一货车司机邓某发现有人偷自己的电瓶后,开车在省道上狂追,双方车均速超过一百码。

谁曾想到,偷盗者李某竟因操作不慎,撞到山体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将邓某告上法庭,“如果你们不追,我儿子也不会跑,必须赔钱!”

邓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当天晚上,他睡着之后,突然被一阵窸窸窣窣的声音惊醒。他下车查看,结果刚好看到李某和谢某在偷自己车的电瓶。李某和谢某发现邓某醒了后,对视一眼,撒腿就跑!

李某和谢某是开车来的,邓某喊两人站住的时候,两人头也不回地跑到自己车上,然后开车逃离现场。邓某也没有干站着,他打电话给住附近的朋友海某,两人开车跟了上去,发誓要将两个偷电瓶的贼抓住。

李某和谢某开了一段路,以为有惊无险,已经顺利逃脱。结果突然发现邓某和另一个男子开车追了上来。吓得两人赶紧猛踩油门,继续逃窜!

这次追逐事件发生在省道之上。李某和谢某开车开得很猛。测速仪器显示,李某的车速达到了151公里/小时。可邓某和海某比李某和谢某更猛。车速更快。

李某和谢某经过测速仪1分38秒后。邓某和海某二人也达到测速点。他们两人的车速为174公里/小时。

之后不久。李某和谢某就发生了车祸。李某驾驶时因操作不慎。撞向山体。当场死亡。坐副驾驶的谢某稍微好些。没有死亡。但也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案件分析和处理结果

事发后。李某父母接受不了现实。将邓某告上法庭。


李某父母认为:如果当天深夜邓某没有开车追逐李某。李某也不会在省道上开出151公里/小时的车速。更不会出现撞山的事情。李某父母向邓某索赔331347.5元!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邓某追赶李某和谢某,是不是侵权行为?

其次,我们要分析,邓某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是不是有因果关系?

最后,我们要判断,邓某有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要求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存在损害后果;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当事人具有过错。

那么,邓某追赶李某和谢某,是不是侵权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邓某发现李某和谢某盗窃后,想要将李某和谢某控制,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是在实施自力救济措施。也就是说,邓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再者,邓某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是不是有因果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重伤的谢某。法院以其构成盗窃罪。判了他有期徒刑6个月。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李某和谢某是惯犯。经调查。警方发现他们一共8次盗窃车辆电瓶。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说的盗窃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而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

李某和谢某在短短时间内。一共实施了8次盗窃行为。不管是从盗窃金额。还是盗窃情节上。依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李某和谢某是自作自受,他们的死亡和伤害,是由于他们自己的犯罪行为和驾驶失误造成的,和邓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邓某只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李某和谢某的人身权利。邓某也没有明显的过错,他没有超速、闯红灯、逆行、酒驾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他也没有故意撞击、拦截、威胁李某和谢某的车辆,他只是想要追上他们,将他们交给公安机关。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撞山,是因为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和邓某没有关系,邓某不存在过错。法院以邓某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至此,邓某胜诉。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偷窃是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李某和谢某如果没有偷电瓶,就不会遭到追赶,也不会出车祸。

他们付出了生命和健康的代价,得不偿失。因此,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刑法,不要贪图小利而铸成大错。

第二,追赶偷盗者是合法的自力救济措施,但要注意安全和合理。邓某追赶李某和谢某,并没有侵权或者犯罪。但是,在追赶过程中,他也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如果他的行为造成了其他无辜人员或者财物的损害,他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实施自力救济措施时,我们要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并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死者家属不能滥用诉权,不能借机敲诈勒索。李某父母将邓某告上法庭,并没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只是想利用死者身份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种行为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挑战。也是对生者和死者的不尊重。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要理性地看待问题。不能因为情绪而失去理智。不能因为贪婪而失去良知。

总之,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要遵守法律、尊重事实、讲求公平、保持理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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