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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如何维权,看看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张银行卡突然被盗刷了,你急忙报警和联系银行,却发现银行不愿意赔偿你的损失,甚至还推诿责任?你是否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在这个案件中,一位男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多元,他向银行索赔遭到拒绝,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让人意外!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个案件发生在天津河东。男子薛某的这张借记卡是10多年前在涉事银行办理的。办完之后,薛某一直小心保管着,可就在5年前,这张借记卡丢失了。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薛某很快就挂失补办了一张新卡。
后来,薛某一直在正常地使用这张卡。发现异常的前一天,薛某使用这张银行卡进行了转账,转账之后,余额显示为25932.15元。事发当天,薛某因为琐事又去取款。取款之时,薛某就发现余额只有32.15元。
发现异常后,薛某立即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客服说,为了证明薛某是在本地,让他立即在本地消费一次。就这样,薛某找到一家食品超市,通过POS机消费了16元。
消费之后,薛某还是有点不放心,就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查实,这张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在薛某转账之后的晚上分6次被取款25900元。前述6次取款发生在5多分钟之内,都是在广州某营业室的ATM机上完成的取款操作。
警方认为此事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是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薛某当时松了一口气,但毕竟被盗刷的金额不少,薛某会时不时询问民警办案进度。
在没有进展之后,薛某等不及了,便找到涉事银行索赔。可银行不是找这个理由推,就是找那个理由阻。无奈之下,薛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认为银行没有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让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25900元。
收到薛某的诉状之后,银行一口否决薛某的诉讼请求,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理由:
薛某陈述发现银行卡异常的时间不属实。毕竟薛某就涉事银行卡开通了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取款发生了6笔且异常的时间发生在晚上,而薛某却说自己是在第二天下午发现的,与常理不符。
薛某或他人有可能在当地刷卡之后回到天津再报警主张权利。毕竟从异常发生的时间到薛某在天津消费的时间相差17个小时,而从广州乘坐飞机返回天津只需要3个小时。
自己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薛某存款的义务,毕竟前述6笔取款都是通过密码支取,正确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薛某本人的行为。
就此事,薛某已经报警。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应该待前述刑事案件完毕之后才开始审理薛某提起的民事诉讼。
见银行如此抗辩,薛某又向法院补充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是薛某所在的单位出具,主要说明薛某在事发前后的20多天里一直在单位值班,期间并没有外出离岗的情况。
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之后,法院总结出如下争议焦点:前述涉诉的6笔交易是否为盗刷。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本案中,根据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6笔交易发生时,薛某在天津。同时,薛某不仅按照客服要求进行了刷卡消费,还选择了报警,而警方也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薛某已经将盗刷事实存在证明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在薛某完成前述举证义务之后,压力就来到银行这边,他们应该证明有其他人将银行卡从广州带回交给薛某的可能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可在本案中,银行并没有提供异地ATM的取款录像等证据证明前述可能性的存在。所以,依据前述规定,银行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银行提出的先刑后民抗辩,由于刑事案件的案由为信用卡诈骗罪,而薛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两者并非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法院认为,薛某与涉事银行存在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银行应该保障薛某的资金安全,但银行却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前述义务。法院判令银行向薛某赔偿25900元。
本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我们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也不要在不安全的场所或者设备上使用。如果发现银行卡丢失或者异常,我们应该及时挂失或者冻结,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我们应该及时关注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变动,如果发现有不明消费或者取款,我们应该立即向银行和警方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追究责任。我们不应该因为金额不大或者时间过长而放弃维权。
第三,我们应该了解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如果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我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我们不应该被银行的推诿或者抗辩所吓倒或者误导。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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