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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撞破妻子出轨,情夫赔了2.5万,却反告老公敲诈勒索,法院怎么判?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发现自己的另一半出轨时,你会怎么做?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离婚?是选择沉默,还是选择报复?

在这个案件中,一位老公撞破了妻子和情夫的不轨行为,他不仅打了妻子一顿,还从情夫那里拿了2.5万元的赔偿。然而,他没想到的是,情夫竟然报警,指控他敲诈勒索!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东淄博。陆某和张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一个孩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之间的感情逐渐淡化,张女士觉得陆某越来越没意思,就在外面找了一个情夫。她和情夫经常约会,甚至开房。陆某对此有所察觉,就跟踪了张女士的行踪。有一天,他看到张女士和情夫进入了一家酒店,就悄悄地跟了上去。
他找到了他们的房间号,破门而入。他看到张女士和情夫正裸体躺在床上,气得火冒三丈。他先是踢了张女士一脚,然后又打了情夫一拳,并用手机录下了视频作为证据。情夫见状,主动提出要赔偿陆某。两人商量了一下,最终确定了2.5万元的金额。陆某收到钱后,就提出要和张女士离婚。没想到的是,情夫为了帮张女士,竟然报警说被陆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陆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陆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省高院已经受理了陆某的申诉。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对陆某的判决是否合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为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客观方面要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客观方面要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次数。
那么,陆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要素呢?
对于第一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陆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为他开口就要6万元,远远超过了情夫的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额。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情夫是否真的有主动赔偿的

意思表示呢?根据陆某的陈述,情夫是在被打了一拳后,才说要赔偿的。而且,陆某也没有强行要求情夫给钱,而是经过了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了2.5万元的金额。这说明,陆某并没有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在情夫提出赔偿后,才根据自己的损失和心理伤害来要求补偿的。因此,陆某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
对于第二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陆某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因为他打了情夫一拳,并说了“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把你弄上山活埋了?”和“这事没有处理好,谁也别想走”的话。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就是陆某说这些话的时间和语境是什么呢?根据陆某的陈述,他打情夫一拳是在撞破他们不轨之事后,出于气愤和正当防卫的行为,并不属于使用暴力威胁他人。
而且,在他说“信不信我找几个朋友把你弄上山活埋了?”这句话之前,并没有提及赔偿一事。从时间顺序来看,这句话不应该被视为敲诈勒索的恐吓、威胁。至于“这事没有处理好,谁也别想走”这句话,则是在双方商量赔偿金额时说的。这句话也不能算作敲诈勒索的恐吓、威胁,而是表达了陆某对此事的态度和诉求,并没有强迫情夫给钱。因此,陆某使用的方法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
对于第三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陆某非法占用了被害人公私财物,因为他收取了情夫给予的2.5万元。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就是陆某收取这笔钱是否属于非法占用呢?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犯罪分子达成和解,犯罪分子退赔全部或者部分赃款、赃物或者作出其他补偿,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犯罪分子达成和解,并且犯罪分子退赔或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则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在本案中,陆某是否可以视为受害人呢?
陆某可以视为受害人。因为,他的妻子张女士和情夫背着他偷情,侵犯了他的婚姻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而且,陆某和张女士还有一个孩子,如果离婚,孩子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陆某有权要求情夫对他进行赔偿。而情夫也同意了赔偿,并且主动给了陆某2.5万元。这说明,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而不是在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因此,陆某收取这笔钱并不属于非法占用,而是属于合法的补偿。
对于第四个要素,原审法院认为,陆某非法占用的金额达到了2.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判断数额较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也就是说,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数额较大,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那么,在本案中,2.5万元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呢?
2.5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因为,在本案中,这笔钱并不是陆某单方面强行索取的,而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而且,这笔钱也不是情夫无偿给予的,而是作为对陆某损失和伤害的补偿。因此,这笔钱并不反映了陆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那么任何一笔超过一万元的赔偿都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那么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安。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陆某并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对陆某的判决是错误的,并且侵犯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省高院应该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陆某无罪。
本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诚的基础上的。如果出现了婚外情或者出轨行为,不仅会伤害自己的配偶和家庭,还可能触犯刑法或者民法。因此,在婚姻生活中,我们应该珍惜自己的另一半,遵守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
第二,如果发现自己的配偶出轨或者有婚外情,我们应该理智地处理问题,避免激化矛盾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可以选择与配偶沟通、协商、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不应该采取暴力、报复、敲诈等不合法的手段,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
第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不道德或者不合情理,就随意扩大罪名或者加重处罚。否则,就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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