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职场法律说|周末不回消息被裁员,男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深得人心

 君留香 2023-10-09 发布于北京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周末想好好休息一下,却收到了同事的信息,要求你加班或者出差?你会怎么回复呢?你会立刻答应吗?还是会拒绝或者推迟呢?你可能觉得这是你的个人选择,但是你知道吗,有些公司会因为你的回复而对你进行处罚,甚至开除你。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男子周末没有及时回复同事的信息,被公司认定为违反规章制度,被扣掉四分。没过几天,公司又以男子累计所扣除的分数达到解雇条件将其开除。
气愤之下,男子相继对公司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个案件的结果会如何呢?法院会支持男子的诉求吗?还是会认可公司的做法呢?请跟我一起往下看。
这件事发生在广东深圳。男子王某是一家技术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同时也兼任运营管理部专员。他的工作内容非常繁琐,经常需要加班。有一天周六晚上8点56分,他收到了同事的微信信息,通知他第二天要到广州出差。由于当天身体不舒服,王某很早就睡了,没有看到信息。第二天早上9点多,他醒来后看到了未接来电和微信信息,就立刻回复了同事,并解释了自己昨天没看到信息的原因。同时,他也表示自己家里有事,不能去广州出差。
王某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他后来到公司上班时,却收到了公司的处分通知。公司认为王某对来自同事的协作要求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给王某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并扣掉了他四分。王某觉得这样做太过分了,他并没有拒绝协作,只是因为身体不适和家庭原因不能去出差而已。而且他也及时回复了同事,并说明了情况。
王某想跟公司沟通解释,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没过多久,他又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通知。原来,公司有一个积分制度,规定员工如果被扣掉一定数量的分数,就会被解雇。而王某之前也被扣过几次分数,加上这次四分,正好达到了解雇条件。王某觉得这太不公平了,他认为自己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他觉得公司是在找借口开除他。
王某不甘心就此放弃自己的权益,于是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费用。可是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而是认为公司有权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王某对此非常失望,他觉得仲裁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他的情况,也没有遵循法律的原则。于是他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够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院收到王某的起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首先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事由。公司就拿出了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王某被扣分和被开除的通知。公司认为,根据规章制度,员工必须对来自同事的协作要求及时回复和配合,否则就会被扣分。而王某在周末没有及时回复同事的信息,就是一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且王某之前也有过多次被扣分的记录,累计达到了解雇条件。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听完公司的陈述后,又询问了王某的意见。王某表示,他并没有故意不回复同事的信息,而是因为身体不适和家庭原因没有看到信息。他也及时向同事解释了情况,并表示不能去出差。他认为这不是一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是一种正常的个人选择。他还说,公司的规章制度过于苛刻和不合理,没有考虑员工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他认为公司是在滥用规章制度,以此为借口开除他。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以王某周末没有及时回复同事信息为由,给予其严重警告并扣掉四分,并以此为基础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因为:
第一,王某没有及时回复同事信息,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加班或者出差,但必须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时间。而在本案中,公司在周六晚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去广州出差,并没有征得王某的同意,并且没有考虑到王某身体不适和家庭原因。王某在第二天早上看到信息后及时回复了同事,并说明了自己不能去出差的原因。这是一种正常的个人选择,并不是一种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态度。
第二,公司对王某进行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充分考虑王某的情况和意见,并没有给予王某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王某认为公司是在滥用规章制度,以此为借口开除他。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程序。
在本案中,公司以王某周末没有及时回复同事信息为由,给予其严重警告并扣掉四分,并以此为基础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法院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因为:
第一,王某没有及时回复同事信息,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加班或者出差,但必须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时间。而在本案中,公司在周六晚上通知王某第二天去广州出差,并没有征得王某的同意,并且没有考虑到王某身体不适和家庭原因。王某在第二天早上看到信息后及时回复了同事,并说明了自己不能去出差的原因。这是一种正常的个人选择,并不是一种不理不睬或敷衍推诿的态度。
第二,公司对王某进行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充分考虑王某的情况和意见,并没有给予王某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王某认为公司是在滥用规章制度,以此为借口开除他。
根据前述分析,法院判决公司对王某进行的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员工应该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该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配合公司的管理和协作。但是,员工也有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利益,比如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家庭原因等。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或者出差,应该经过员工的同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员工觉得公司对自己不公平或者不合理,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
第二,公司应该合理制定规章制度,不要滥用管理权力,欺压员工。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程序。公司不能以规章制度为借口,随意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开除,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法院应该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和意见,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法院不能一味地支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