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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抢劫行为是否够罪?

 以法为剑 2023-10-09 发布于云南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通过暴力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案子,是“经济纠纷”?还是“违法犯罪”?缺乏边界认知。因民事纠纷而上门闹事打砸抢是违法的,因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背景事件简介】针对网传“大连一宾馆遭遇莫名打砸抢”事件,根据视频画面显示,10月6日中午1点15分左右,一群男子进入该宾馆,对宾馆内部进行肆意破坏。监控画面还显示,这群人将电视、收款设备等物品带走。事发当日,宾馆老板张先生迅速返回宾馆后报警处理。报警后,有人雇货拉拉把物品归还。

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后进行情况通报:经查,涉事宾馆房产所有权及宾馆经营权存在多方经济纠纷。2023年10月6日13时许,前任宾馆经营者张某与继任经营者钟某因宾馆转让发生纠纷,后张某伙同程某、孙某等人进入宾馆内,强行搬运、破坏部分宾馆设施、用品,并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接警后,属地公安机关立即临场处置并依法调查处理。目前,张某等主要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消息来源于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新闻)

一、“因民事、经济纠纷而上门闹事打抢砸行为”的法律界定

公安机关恪守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界限:人身权、财产权是一般社会治安秩序中最重要的权利,无论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只要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财产权的损毁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公安机关都会毫无疑问的介入,这是符合公众对治安秩序的期待。

二、民事纠纷引发的暴力打砸抢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欲通过故意伤害他人以及破坏财物的手段,向受害者施压达到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目的,已经明显已经超出经济纠纷的范畴,性质已演变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和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于法于理都应该立案查处,还法律威严和公道,才能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

1、对于“打”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的治安违法行为,达到轻伤以上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2、对于“砸”的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达到定罪的损毁数额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对于“抢”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行为。

 三、“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具备抢劫的客观行为特征时”,是否构成抢劫罪?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当事者通过强行硬要的暴力手段,向民事纠纷的相对方者施压或者侵占所争议的财产,不通过合法渠道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暴力占有财产的手段达到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目的,该行为客观方面虽然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能以抢劫罪进行定罪?

2、抢劫罪作为侵财类犯罪,主观上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观目的条件。当存在民事债务及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采取貌似抢劫的行为将财产据为己有,但若无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仅是强行索债的方式或者处理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当,但其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通过整理了网络上抢劫罪的无罪裁判案例及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点第5小点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故抢劫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考察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债务纠纷。【(2018)甘0503刑初134号】

@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将交易尚未完成而由他人使用的财产强行夺回,系不正确处理经济纠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因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2004)琼刑终字第60号】

@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强行索债,其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及胁迫手段,也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但其行为目的仅是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虽索债的方式虽有不当,但其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行为人拿走被害人的财产是对其经济纠纷处理的一种方式。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具有抢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016)宁0302刑再3号】

@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拿回彩礼或者嫁妆,或者强行分割,拿走家庭共同财产,即使再多的份额,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式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仅以自己输掉或赢来的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仅以自己输掉或赢来的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构成抢劫罪。(作者:王 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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