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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巴冲突,谁是正义的一方?

 福田小院 2023-10-10 发布于湖北

​​以巴冲突首先要弄清楚,谁是正义的一方。

从长期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之间的恩怨说几天也完不了,大可不要从头说起。

 

从中期看,以色列不但实际管辖东耶路撒冷全部和约旦河西岸的大片领土,而且还通过建立犹太人定居点,「蚕食」这两处土地,而巴勒斯坦处于分裂状态,阿巴斯(Mahmoud Abbas)为首的法塔赫(Fatah)在约旦河西岸,哈玛斯在加沙地带,互不相让。巴勒斯坦不但建国困难重重,还面对土地流失的焦虑。

从短期看,以色列和哈玛斯都有通过挑起冲突而达到巩固势力的诱因。最直接的冲突源头,似乎还是一宗土地纠纷。

这宗纠纷发生在东耶路撒冷。在国际传媒的报导中,都是「以色列把阿拉伯人从世代居住的住房赶走」的叙述方式。在中文媒体中,也大规模采取了这种论述。比如一些媒体评论把这个纠纷一口咬定为巴勒斯坦人「被不打招呼直接暴力从世代居住、合法拥有的土地与房屋中驱赶出去。」

然而,对错却并非如此非黑即白,情况大致上是这样的:

 

早在19世纪鄂图曼帝国统治时期就有犹太人在当地买地。发生纠纷的那块地(谢赫贾拉,Sheikh Jarrah)位于东耶路撒冷,是1876年犹太人真金白银地向当地的阿拉伯人买的。1947年,联合国181号决议规定以巴分别建国,耶路撒冷属于联合国管理的特殊地区(「耶路撒冷独立个体」,Corpus separatum)。但当天阿拉伯人就发动第一次中东战争进攻以色列。1948年,约旦占领了东耶路撒冷(和约旦河西岸)。

占领东耶路撒冷之后,约旦政府对原有的土地契约翻脸不认人,犹太人持有的土地以「敌对人财产」之名被没收,原先居住的犹太人被「从世代居住的住房赶走」,土地由官方「约旦敌对财产保管人」管理。约旦在1956年建立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社区,入住的巴勒斯坦人向「约旦敌对财产保管人」交租。

1967年,阿拉伯国家再向以色列发动第三次中东战争。在这场又称为「六日战争」的冲突中,以色列攻下东耶路撒冷(和其他地区)。1970年,以色列立法规定在东耶路撒冷上的犹太业主,有权取回被约旦非法掠夺的地产。于是,这块地的产权又重新判给原先的犹太人业主。

然而,犹太人业主也没法把土地要回来,因为巴勒斯坦人一直在上面住,打官司也没法让他们离开,只能向这些居住者收租。2001年,业主转手卖给另一个犹太人的定居点组织(Nahalat Shimon settler association)。这类定居点组织的能力和态度都强硬得多,他们重新开始打官司,要求租住的阿拉伯人搬走,这块土地的争议开始激化。

 

2008年,地方法院判定阿拉伯人胜诉,只需付租金就可继续居住。但这时,阿拉伯人又拒绝付租金,转而说自己才是真正业主。于是官司再起,但性质从「永租权官司」变成了「产权官司」。2009年,法庭判决犹太人胜出。

纠纷在不断上诉和谈判搬迁之间过去多年,一部分人搬走了,但还有少部分「钉子户」。2021年5月初,预计最高法院将作出的最终裁决会有利犹太人。但由于事件敏感,最高法院宣布将推迟判决一个月,留出时间作最后考虑。但这无法阻止因此而诱发的一系列冲突,并最后导致哈玛斯用火箭弹袭击以色列,挑起双方战火。

由于牵涉时代久远,又经过复杂的国家/政权变迁,这类土地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否则也不需要打官司这么多年,何况还加上敏感的民族冲突问题,及以色列蚕食土地的背景,更增其复杂性。

然而显而易见,就事论事,没有任何一方毫无疑问地的「合法拥有」这些土地和房屋,否则官司不需要打这么多次、这么多年。

况且,若真是「犹太人不讲道理地驱赶阿拉伯人」,那么凭借国家暴力,直接驱赶绝对用不了几十年时间。其实打这么多年官司,即便对犹太人定居组织一方也是巨大的负担。更何况,以色列法院都曾判阿拉伯人胜诉,这说明以色列法律并非一味袒护犹太人。同样,最高法院还专门推迟判决,非常慎重。

有人认为,这个事件应放入以色列在东耶路撒冷和约旦河西岸建立定居点的背景下。先声明,笔者不支持以色列扩大定居点的做法。然而,即便放在这种框架,此事的对错也不那么分明。

 

目前认定以色列「非法占领」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联合国安理会决议242号(1967)。然而在该决议中,对以色列占领领土的表述为第一条:

「认为履行宪章原则,必须于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应包括实施下开两项原则:

​(一)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之领土;

​(二)终止一切交战地位之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之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胁及武力行为之权利。」

这里第一项原则的英文为「Withdrawal of Israel armed forces from territories occupied in the recent conflict.」,这里没有用上定冠词「the」,也没有用上「all」等指代「所有」最近占领冲突的领土的词汇。

​这意味着,该条款并不要求以色列军队从「全部」新占领的土地上撤退。这是在通过决议时专门留下来的「模糊地带」(如果不这么表述,当时就无法通过)。

同时,该决议包含「两项原则」,一是以色列撤军,一是各方「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等。这两项原则是并列的,应视为一个整体,不应该割裂开来,只遵守第一项或只遵守第二项原则。

换言之,如果有一方「不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第二项原则),那么以色列就不必从新占领的土地撤军(第一项原则)。而现在,哈玛斯摆明「不尊重并承认」以色列之「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

进一步,242号决议第一条并无「要求」(demand)或「请求」(request)等具有强制性的动词,而只是表述「原则」。所以其法律的绑定力也受到质疑。换言之,即便认为以色列原则上应该退出新占领的领土,但没有「要求」以色列这么做。此后的一系列决议基本上重复了以色列占领这些领土的「非法性」,但同样缺乏「要求」以色列采取行动的条款。

在定居点问题上,最早的决议是465号(1980)决议,其第六条为「促请以色列政府和人民取消这种措施,拆除现存的移民点,特别是紧急停止在1967年以来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阿拉伯领土内建立、构筑和计划移民点。」这里的用词是「促请」(callon),同样是一个没有强制力的用词。

目前有关定居点,最有「法律强制力」的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在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334号决议。里面除了重复242号等一系列决议,还在第二条「要求(demand)以色列立即和完全停止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所有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定居点活动。」

这里的「要求以色列」是此前一系列决议中从未出现的,故特别重要。奥巴马政府在下台前故意投弃权票,造成美国在涉及以色列问题上极罕见地没有使用否决权。其实美国以前也投过弃权票(如前述的各项决议),但都在没有「要求」以色列行动的条文的情况下才这么做。

因此,奥巴马这次弃权,不但以色列强烈谴责,川普(Donald Trump)政府上台后也坚决站在以色列一方。然而,决议出来了,美国也没法改变。

尽管如此,有人也认为,2334决议并非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ChapterVII,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方法)而作出,而依据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而作出,所以没有法律绑定力。因为,只有第七章中的第41和42条,才赋予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权利。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道理不足。

然而,笔者认为安理会2334号决议里说「立即和完全停止定居点活动」(demand Israel immediately and completely cease all settlement activities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不包括这次涉及的土地。

安理会决议之所以能被视为「合法性」的来源,这当然预设了它本身的内容就是「合法的」,不与现存的国际法体系相抵触。决议中没有说明何为「定居点活动」。但这里隐含了两个前提:

一、涉及的活动是以色列政府的国家行为,因为该条的是主语是「以色列」,这里的以色列只能解释为「以色列政府」。安理会决议是国际公法,而不是私法,它无权决议「私人」的行为。

二、涉及的活动是「非法的」,这里说的「非法」是广义上的法律理念(按照以色列法律当然是合法的)。安理会无权把国际法律实践普遍被视为合法的行为,作出决议判定为非法。

这宗官司是正当的民事官司,当事人是民间团体。有关这块土地的官司的私人诉讼已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了数十年,不但比2334号决议早,比其前身465号决议(1980年)也早。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放在联合国决议框架,由于这个案件发生在东耶路撒冷,而不是约旦河西岸,这就更难以指责为「非法」。这个地理的区别极为重要。

东耶路撒冷并非1947年划归阿拉伯的土地,而是「联合国特别管理区」。所以,约旦在1948年占领东耶路撒冷,首先就违反联合国决议,是非法的。它在东耶路撒冷没收的地产,包括这个案件涉及的土地,当然也是非法的。或许,以色列在1967年占领东耶路撒冷也是非法的,因此颁布的土地法律的合法性也值得争议。

然而,这个「非法行为」的目的是纠正原先「非法行为」的结果。而放在通常的法律认知下,如果没有占领者更替的情况,这种保护私产权利的拨乱反正是正义的(合法买来的土地不应被政权夺走)。

相反,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约旦河西岸,那么其正义性就大打折扣了,因为约旦河西岸是1947年协议划归阿拉伯人的地区,约旦的占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情在理,这块土地都不应算在「立即和完全停止定居点活动」中。否则,只要是犹太人私人在东耶路撒冷拥有土地都可被盖上「定居点活动」的大帽,必须「立即和完全停止」。这岂非不合逻辑?

可见,针对这个事件的政治宣传式的简化论述,如果不是带有成见,就是偏听偏信,就是为了煽动政治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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