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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招标方再次组织二次报价,法院怎么判?

 招标网 2023-10-11 发布于黑龙江

基本案情

2022年94日,原告临沂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205780元保证金,参与被告公司的招投标。后因原告报价在限价的基础上实际下浮23%,超出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20%合理下浮率,第一次报价未中标。随之被告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就“明确投标违约没收保证金,采购材料包含除基础预埋螺旋、螺帽以外的全部杆件、法兰、龙门架等材料”等问题向原告进行了说明。故被告组织开展了“二次报价”认为被告的招标文件NO1标段中无任何标杆、龙门架或标牌配套等的说明或备注,招标文件和实际招标内容不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投标并正常开展,并表达了不想签合同的想法。原告于20221012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放弃中标的函,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未退还。原告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20578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在涉案项目的中标是否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截止到2022年9月6日前,原告与其余二家投标单位已经将投标文件报送至被告处,被告工作人员在2022年9月6日与原告的视频会议中已经认可涉案项目已经进行了开标。按照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招标人却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原告就投标价格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原告等三家单位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指的是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不符合要求,由招标人组织第二次报价的行为,“二次报价”多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等特殊情况,本案的三家投标单位有二家投标符合规定,故并不适用于“二次报价”。鉴于上述事实,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先是与原告行了投标价格方面的沟通,后要求原告等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报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投标人设定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有违反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对有该类情形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中标无效就是招标投标法对中标结果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被告根据“二次报价”的结果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损害了其余二家投标单位的利益,影响了中标结果,原告的中标应为无效。

三、本案中,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谈判并要求原告进行二次报价,后根据原告的二次报价价格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是造成中标无效的根本原因,故对于原告返还205780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23年4月4日起(原告立案之日)至付清之日止。

对于原告要求的保全保险费,因保全保险费同样不是诉讼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招标投标中,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形式,但招标投标均需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二次报价”是指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不符合要求,由招标人组织第二次报价的行为,“二次报价”多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等特殊情况,本案的三家投标单位有二家投标符合规定,故并不适用于“二次报价”,且招标方在开展“二次报价”前已与投标方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视频会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涉案项目的中标是否有效。在第一次报价中,因原告报价低于限价,未中标。经被告与原告视频会议谈判后,被告组织了“二次报价”。这种情况下的“二次报价”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故即使“二次报价”后中标,也属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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