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收入确认和计量-五步法 3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之合同要件 3 不满足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合同如何处理 3 合同是否需要持续评估 4 合同合并 4 合同变更 4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5 确定交易价格 6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9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1 合同成本 13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14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14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15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16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16 授予知识产权 17 售后回购 18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19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20 合同负债 20 哪些不执行收入准则 21 哪些特殊事项执行收入准则 21 这个目录是在pages上做笔记生成的,公众号上没法儿用,能大致参考一下内容及顺序 收入确认和计量-五步法 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履约义务 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之合同要件
不满足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控制权转移而不是风险报酬转移确认收入 例如:甲卖给乙建筑物先收乙5万 剩余95万看乙的经营情况 如果乙经营情况不好只能收回建筑物 乙要开餐饮 餐饮竞争激烈 乙没有经验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满足对价很可能收回) 所以甲收到的5万不确认收入确认合同负债。 合同是否需要持续评估 对于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是否满足这些条件。 例如:甲乙之间签订版权使用合同,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前提条件,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使用专利技术的 行为发生时确认收入;合同第二年乙公司信用风险提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第三年乙公司信用风险显著提高,财务状况恶化,客户大量流失,此时甲应该对合同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对价很可能收不回’,因此甲不再确认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合同执行后不需要重新评估 但发生重大不确定时) 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或该客户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 1、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变更 1、合同增加可明确区分部分商品,反映的单独售价;应当将增加的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处理。 例子:甲给乙提供商品100件单价70元/件,2020-12-30已交付70件未交付30件,乙想要甲再增加提供40件 单价100元/件,这时增加部分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产品单独售价。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增加可明确区分部分商品,不能反映的单独售价,且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子: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保洁合同,合同期限3年,客户每年支付家公司10万元服务费,价格反映单独售价;第二年末对合同进行变更,将第三年服务费调为8万元(反映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延期3年(不能反映单独售价)。 甲公司应该在前两年即合同变更前每年确认10万元收入。 合同变更时,不能作为单独合同处理,因为延期的三年合同价格不能反映单独售价,由于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和已提供的服务可明确区分,因此应当视为原合同的终止,将原合同未履行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期限四年,对价28万元(8+20),新合同中甲公司每年确认收入7万元。 3、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之前不可明确区分,变更部分不能反映单独售价,应当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例子:2020年A公司与客户签订建造办公楼的固定造价合同1000万,预计总成本700万,该建造服务属于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止2020年底,A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为420万,履约进度为60%(420/700),因此,A公司2020年末确认收入600万(60%*1000)。2021年初,双方同意更改屋顶设计,合同价格和预期成本分别增加200万和120万。 由于变更后已提供的服务和变更后剩余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因此,A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变更后交易价格为1200万,总成本为820万,变更后的履约进度为51.2%(420/820),A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51.2%*1200-600)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1、什么是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商品本身可以区分且合同中可区分即为可明确区分履约义务。 2、合同中不可明确区分的常见情形 (1)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合同中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 例如:甲乙之间建造写字楼的合同,砖头、水泥、人工商品本身可单独区分并让客户收益,但合同层面需要提供大量服务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一项组合产出(写字楼)转让给客户,因此该合同中砖头、水泥、人工不可单独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例如:甲向乙提供其开发的软件,并承诺安装服务,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但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对软件作出定制化重大修改,使其与乙公司的信息系统相兼容,因此转让软件与定制化修改承诺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有高度关联性,即每个商品均收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例如:甲对乙公司承诺设计一种新产品并生产10个样品,甲公司在生产和测试样品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设计不断修正,导致已经生产的样品需要不断返工。即设计和生产是不断交替反复的,两者关联度非常高,因此,在合同层面不可区分。 总结:如果合同中没有承诺将一项商品、服务与另一项商品、服务整合为组合产出;商品或服务之间不产生重大定制或修订;彼此之间不存在重大影响不是高度关联或依赖时应将各项商品或服务视为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结合过往习惯做法等分析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增值税或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要考虑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情况。 1、可变对价 (1)识别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发生变化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收取不同金额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判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时,不仅应当考虑合同条款约定,还应当考虑根据企业公开政策、特定声明以往习惯做法企业是否将会以折扣、返利等形式提供价格折让;是否有相关事实或情况表明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有意向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 (2)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最佳估计数
(3)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的方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注:这里的极可能是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95%(很可能是可能性大于50%;基本确定是可能性大于95%) (4)可变对价的重估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重新评估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收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 2、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1)识别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考虑以下两方面:
注:一般付款进度和履约进度一致或者企业收取预付款的目的是为了更具经济效益表明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2)会计处理 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按照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 注:分析预付的本质是否是具有重大融资成分(100块的东西提前付款按90),如果是,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对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进行调整,以反应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如果商品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按现销价格(100)确认未合同负债,收到的款项(90)与现销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简化实务操作办法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的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通常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不可估计的,参照向客户转让的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1)、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比如股票这种形式本身就会发生变动),变动金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交易价格;(2)、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注:先找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一定要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不要用后面变动的价格。 例如:假设1月1日卖出100件商品,支付方式为股票支付,股票1月1日价格是12元/股(合同开始日价格),3月1日价格为15元/股,应该以合同开始日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1200万,合同开始日后公允价值变动(股票价格变动)该变动金额不计入交易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应该确认1200万的收入。 4、应付客户对价 处理:通常将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除外。 如果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明确可区分商品的公允价值,超出部分应冲减交易价格。 如果向客户取得的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冲减的时间点: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间点冲减当期收入。 总结:主要看应付客户对价是否对应明确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及对价是否公允。 如果没有对应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给客户打个折,应该冲减交易价格,比如卖给客户1200万商品 给客户促销费50万,没用取得明确可以区分的商品和服务,应该确认收入1150万收入,而不应该确认1200万收入再确认50万销售费用。 如果有对应可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看是否跟公允价格匹配,如果不匹配,超出部分同样要冲减交易价格;公允价格不能可靠计量的也是冲减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1、分摊方法 合同中包含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例如:甲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总价款25000元,甲向其提供A、B两种产品,A、B商品单独售价分别为6000元、24000元,A产品合同开始日交付,B产品一个月后交付,只有当两种产品都交付后,甲公司才能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B产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让给客户。 则:分摊到A产品的合同价款为5000元(6000/(6000+24000)*25000) 分摊到B产品的合同价款为20000元(24000/(6000+24000)*25000) 交付A产品时: 借:合同资产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交付B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25000 贷:合同资产 5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注:合同资产是新准则下的一个新科目,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因素外还取决于履约过程中其他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 2、估计单独售价 当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或获取时,企业应当考虑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 估计方法:
3、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为合同折扣。 通常合同折扣应该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有关,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例如:某公司出售A、B、C三种产品,合同价款120万元,A产品经常单独出售价格为50万元,B、C产品单独售价不可观察,分别按市场调整法和成本加成法估计为25万和75万,公司经常将B、C产品组合销售,售价为70万元。 三种产品单独售价之和为150万,合同价款为120万,则合同折扣为30万元,B、C产品组合销售价与其单独售价之和的差额也为30万,则折扣仅与B、C产品有关,应当将30万折扣仅归属到B、C产品。 A产品价格为50万 B产品价格为17.5万 【25/(25+75)*70】 C产品价格为52.5万【75/(25+75)*70】 4、分摊可变对价 主要看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有关还是仅与合同中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 例如:甲乙公司欠点合同,甲公司将其拥有的A、B专利授权乙公司使用,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合同规定使用A的价格为80万,使用B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技术所产生销售额的3%。A、B专利单独售价为80万和100万,甲公司估计授权乙公司使用B能够收取使用费100万。 在此合同内既包含固定对价也包含可变对价,可变对价仅与授权使用B专利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B专利的单独售价,因此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 5、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文字表述看不太懂,直接举个例子吧 例如:2020年9月1日,甲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A、B产品,A、B商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售价相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A、B产品分别在2020年11月20日和2021年3月1日交付,合同对价包括1000元固定对价和200元可变对价。假定将200元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满足相关限制条件。该合同的交易价格为1200元(不含增值税)。 2020年12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变更,乙公司额外向甲公司采购C产品,合同价格增加300元,C产品明确可区分,但价格不反映C产品单独售价,C产品单独售价与A、B产品相同(属于合同变更中产品可明确区分,不能反映单独售价的情形,应视为已履约部分终止,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未新合同处理)C产品于2021年6月1日交付。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预计有权收取的可变对价估计金额由200元变更为240元,且认为合同交易价格增加的40元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的可变对价相关。 甲正确处理: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 1、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1.1符合一段时间内履约的条件 (1)边履约边收益 (2)客户能够控制资产(如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 (3)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 合格收款权是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例1:甲乙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和设计来建造,在甲公司的厂区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约定如果乙方解约,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建造船舶归甲所有。 虽然建造的船舶属于不可替代用途,但如果乙公司单方面解约只需支付30%违约金,甲公司没有收取覆盖其成本及合理利润款项的权利即没有合格收款权,因此不属于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例2:甲乙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甲向乙提供专业意见,专业意见与乙公司特有的情况相关。如果乙公司由于非甲公司未能履约的其他原因终止该合同时,合同要求乙公司按甲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15%(合理)的毛利对甲公司进行补偿。 专业意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甲公司同时有合格收款权,满足在一定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情形。 1.2一段时间内履约收入确认方法 基本原则是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履约进度如何确定? 基本方法有产出法(完工进度、时间进度等)和投入法(投入的材料、人工等) 例如:2020年9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金额为100万,甲公司预计成本80万(含30万电梯采购成本),2020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到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取得电梯的控制权。预计于2021年3月安装电梯。截止2020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其中电梯采购30万,相关运输及人工10万。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 2020年底发生成本40万,发生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该合同中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电梯成本相对于总成本是重大的,客户先去的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应该在客户取得电梯控制权时,按照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2、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确认收入的时点:控制权发生转移时 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主要看客户是否已经主导使用商品并从中受益。 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的实物不一定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比如委托代销的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
合同成本 1、合同取得成本
2、合同履约成本
3、与合同取得成本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将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不含预期退还金额)确认为收入;将预期退还金额确认为负债;预期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回该商品的成本差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减去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例如:甲公司销售医用器材。2020年11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单位售价500元,单位成本400元,增值税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增值税为42.5万,2020年11月器材发出款项未收到,器材发出时控制权发生转移,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款,在20201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款。 甲公司过去的经验估计退货率20%,在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器材会被退回,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器材发出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 (1)发出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5000件*500+4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5000件*500*8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00 000 (5000件*500*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预期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预期20%退还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600 000 (4000件*400) 应收退货成本 400 000 (1000件*4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5000件*400) 对应确认收入的部分结转成本,预计退还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 (2)2020年12月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3)2020年12月31日重新评估预计退货数量由1000件变为500件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将之前多估计退还的500件确认为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200 000 结转500件的成本 (4)2021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数量为400件,退货款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160 000 (400件*400元/件)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0 000 (预计负债全部冲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400件*500元/件*17%税率)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银行存款 234 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贷:应收退货成本 40 000 税率不是现行税率 仅为假设计算数据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分为服务类质保和保证类质保; 通常保证期内的叫做保证类的质保,参照或有对价处理,根据历史情况分摊出一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同时确认销售费用;保证期外的单独定价叫做服务类的质保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各自单独售价分摊合同价格,分摊至质保期以后的维修等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分时段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或有事项进行处理。 例如:公司销售手机,一年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另外提供因客户使用不当的免费维修服务,该服务不单独购买。 该公司的承诺有三项:销售手机、一年内提供质量保证、维修服务;前两项服务是为了向客户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质量保证属于保证类质保,应该按照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免费维修服务属于向客户销售手机之外的服务,尽管不单独出售但与手机可明确区分,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收入准则进行处理,将合同价款在销售手机和免费维修服务之间进行分摊,并在各自履约时确认收入。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在判断是否时主要责任人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能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等 例如:旅行社从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出售给旅客,旅行社可自行决定机票价格,未售出的机票不能退回航空公司。 旅行社承担转让机票的主要责任,承担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能自主定价所以旅行社时主要责任人。 例如:甲公司为购物平台,平台零售商负责商品的采购、定价、发货;甲公司负责协助零售商结算货款,并按照交易实际金额收取5%佣金。 甲公司不能主导控制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不承担存货风险,不能决定交易价格,甲公司在交易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佣金金额确认收入。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判断是否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需要评估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这项重大权利使得客户可以享受超过同类客户享有的折扣,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在客户行使选择权时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 客户虽享有额外购买权,但是行使购买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这些商品的单独售价,这种情况说明企业并没有给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 选择权通常表现形式: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及合同续约权等。 例如:甲公司推行积分计划,客户每消费10元可获得1个积分,每个积分从次月开始可以抵减1元,2020年1月客户共消费100 000 元,获得积分10 000个,历史经验积分兑换率为95%。(上述金额不含增值税)
与积分对应的履约义务后续评估调整 最初分摊的交易价格不调整,仍按9500计算出的分摊价格为准。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按净额列示;不同合同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消。 授予知识产权 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或技术、影视和音乐的版权、特许经营权及专利权、商标权等 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的首先要评估该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A:不构成履约义务——和其他商品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B:构成履约义务——确定是在一段时间内履约还是在某个时点履约 例如:甲公司设计连环漫画,授权乙公司4年内使用其3部漫画的角色形象和名称,甲公司会定期创造新角色,角色形象也会演变,乙公司有权使用最新角色进行展览或演出,授权期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每年支付1000万元。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足球俱乐部,授权乙公司使用秋娥对名称和图案生产服装和帽子,授权2年,合同对价有两部分构成:200万固定金额的使用费;乙公司销售上述商品取得销售额乘以5%计算的提成。乙公司预期甲公司会继续参加顶级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售后回购 A:企业有回购义务/或有权利回购: a)回购价款>售价 本质上是融资,收到客户货款时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在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b)回购价款<售价 本质上是租赁 B:应客户要求负有回购义务 a)客户有要求回购的重大经济动因,按A的情形处理(融资或租赁) b)客户没有要求回购的重大经济动因,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处理 例如:甲向乙销售一台设备,售价200万,双方约定2年后,甲公司以120万元回购该设备。 根据合同甲有权回购设备,乙公司并没有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该交易的实质就是租赁。乙公司支付80万取得2年设备使用权,甲公司应作为租赁交易进行处理。 例如:甲向乙销售设备2000万,甲乙约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回购该设备。甲公司预计该设备在回购时市场价值远低于1500万。 甲公司应乙公司要求有回购义务,甲预计回购时市场价值远低于回购价,乙公司具有行使要求回购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甲公司应按照租赁或融资情形处理,回购价格低于销售价格,因此应按照租赁交易进行处理。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企业预收客户款项时,应首先确认为金融负债,待履行义务时再确认为收入。 企业预收客户款项无需退回时,客户预期放弃部分合同权利,企业预期获得客户放弃的权利相对应的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义务的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负债余额转为收入。 例子:甲公司向客户销售5000张面包储值卡,每张面值200元,总额1 000 000元,客户在甲公司任何门店均可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储值卡中将有相当于面值金额的5%不会被消费,截止20*8年12月底,客户使用消费金额为40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储值卡时发生纳税义务。
销售储值卡时: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 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 931 根据消费金额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 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 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接近开始日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计入交易价格 判断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a)相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到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b) 相关,但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履行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时,按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c) 不相关,初始费用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例子:甲公司为健身俱乐部,与客户签订2年期的合同,入会后可随时健身,除俱乐部的年费2000元外,甲公司还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准备会籍资料和卡片等。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无需返还。
合同负债 执行新收入准则不满足确认收入条件提前收到的预收款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而是使用“合同负债”科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商品控制权没有转移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合同负债 转让相关商品并满足收入确认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哪些不执行收入准则 出租资产收取租金、债权投资收取利息、股权投资取得现金股利、保险合同取得保费收入不执行收入准则。 其他非货币资产交换按照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哪些特殊事项执行收入准则 以存货换取存货或固定资产执行收入准则;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确定处置时点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执行收入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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