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前准备
a)飞行区域考察
1)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组人员应事先到目的地区域进行实地考察,查看目的地周边障碍物(如山、高压线、建筑物等)情况以及净空条件是否能满足直升机起降要求。
2)特别注意起降点地面情况,起降点区域大小是否满足直升机起降的尺寸要求,查看场地的坚硬度、平整度等。确保起降区域没有易吹起的浮雪、扬尘以及其它可吹起物。
3)如果不能到目的地区域实地考察,机组人员应通过地图、照片以及卫星图片等来了解起降区域的情况及障碍物情况等。
4)确定降落场地的海拔高度、温度以满足直升机手册的性能要求。
5)收集到上述信息后,机组要对执行的任务及目的地情况进行预先安全评估,确定该次任务是否可执行。
b)了解相关气象信息
1)执行任务前需要相关气象部门提供航路和起降区域的相关气象信息。
2)执行任务前派遣专业的气象人员或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去观测天气并报告给机组。
3)如上述两条无法实施,机组应借助网络资源或其它可行方法,尽量得到航线和起降区域的天气情况。
4)除了解基本的天气信息外,机组要特别注意起降区域是否可能出现涡流、风切变、雷暴、积冰等影响安全的危险天气。
飞行作业实施
a)作业实施过程中,建议派有经验的人员到起降区域进行现场指挥。
b)地面人员做好地面安保工作,确保直升机起降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出该区域。
c)由于临时起降区域没有导航设备以及飞行路线的临时性,机组通常采用罗盘地标和卫星导航相结合的方法实施作业,所以就需要全程保持目视飞行。一旦飞行过程中不能保持目视以及起降区域天气下降到目视条件以下,立即报告并上升到安全高度以上,取消该次任务。
d)对于没有实地考察的起降区域,到达后机组应低空盘旋侦查起降区域场地、周边障碍物情况以及净空条件是否可以安全降落。当机组认为在该区域起降危机到安全时,应另选场地或取消该次任务。
e)在起降区域乘客应在机组人员或地面人员的引导下登、离机,并参考本咨询通告5.4中的注意事项。
直升机非机场区域停放
在起降区域需要临时停放或直升机不能返回基地需在野外停放过夜时,机组需注意以下几点:
a)尽可能选择杂物灰尘较少,坚硬平整的地面停放。
b)停放完成后,将起降区域清理干净,确保场地内没有可吹起物。
c)做好安保警戒工作,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起降区域。
d)固定好直升机,系留好旋翼,如需在起降区域过夜,应盖好进气道、尾喷口堵盖以及手册中要求的野外停放直升机必须做好的防护措施。
e)依据起降区域作业期间可能出现的季节性天气做好特殊的防护准备,如雷雨、大风、霜冻、降雪等恶劣天气。有关内容请参考航空器驾驶员低温冰雪运行指南。
《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定》
一、直升机吊挂飞行(包括吊运和吊装),是通用航空的一种特殊科目,吊挂重量不等,形状各异,要求定点释放或准确对接,飞行难度较大,操纵要求严格,特别是山区飞行,地形及天气条件复杂。各单位在组织与实施吊挂飞行中,必须遵循积极、稳妥的方针,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用户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总结吊挂飞行经验,使之不断完善提高,更好地为工农业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
二、凡开展直升机吊挂飞行的单位,必须组织飞行人员对吊挂飞行进行严格训练。训练内容包括:
1.直升机外载吊挂的理论知识;
2.吊挂设备的熟练使用;
3.装载吊挂物的正确方法;
4.机组与地面指挥人员的正确配合;
5.正常的起飞和着陆;
6.悬停时航向操纵性以及由悬停开始的加速;
7.工作空速下带吊挂物的飞行;
8.外载吊挂物的调动和准确释放;
9.如果使用吊挂绞车,则训练绞车的正确使用;
10.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吊挂物的不同以及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模拟工程训练。
未单独执行过吊挂飞行任务的正驾驶,经上述训练和生产带飞,并经公司(飞行大队)检查批准,取得吊挂飞行标准后,方可单独执行吊挂飞行任务。已经取得吊挂飞行标准的正驾驶,在执行吊挂飞行前要进行必要的熟练飞行。
三、凡首次执行吊挂飞行作业的单位(或较大的吊挂飞行任务)在接到使用部门要求后,必须将任务情况、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使用机型、机组人员、机组技术水平、地面准备情况等统一上报民航局,必要时需经民航局检查认为合格后,方可执行任务。
四、吊挂飞行(不含往返作业基地的调机)的天气标准,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
丘陵、山区作业天气标准:
云高:不低于作业山头及往返航线最高点400米
能见度:5公里(或自作业基地可见作业山头)
风速:按各型机飞行手册执行
平原作业天气标准:
云高:不低于吊挂释放点或构筑物300米
能见度:3公里(或自作业基地可见作业点)
风速:按各型机飞行手册执行。
载有吊挂物的直升机,禁止在云中飞行。
五、直升机在执行吊挂(含拉线)飞行任务时,必须认真计算吊挂重量和重心位置,检查吊挂物的紧固情况以及是否影响应急释放装置,认真分析飞行吊挂物有可能产生的摆动、旋转和其它危险姿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按机型飞行手册的要求,禁止超载吊挂。
未经特殊批准,执行吊挂飞行任务的直升机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六、直升机进行吊挂作业前应进行空中或地面视察。根据视察结果,空勤组、地面施工人员以及指挥人员要共同制定飞行方案、安全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方法。未经空中或地面视察的地段禁止进行吊挂作业。
七、吊挂飞行往返作业地点的飞行高度应根据飞行距离、天气情况和地形条件决定。在平原地区吊挂物距障碍物不得少于50米;在丘陵、山区和较大的水面、森林、城市上空,吊挂物距障碍物不得少于100米。
八、凡两架以上直升机,使用一个作业基地往返作业点进行吊挂飞行时,均必须保持目视飞行和直升机之间的通信联系。往返作业点采取统一制定的同方向运行的园圈航线。两机在同一航向时必须保持一分钟以上的纵向飞行距离。
九、吊挂飞行的临时作业基地,其场地要求按《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中,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选建原则进行。吊挂飞行路线必须认真研究,合理选择,一般应避开人口稠密区,拥挤的航路和繁忙的机场附近。如任务需要必须经过上述地点,要采取严密措施并经过特殊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各单位在执行吊挂飞行中,必须搞好空、地通信联络,密切协作配合,要利用小型通信设备,辅助手势、旗语等协调动作。
执行任务前对手势、旗语要做统一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十一、吊挂飞行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允许机长应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着陆。但机长应对其正确性负责并应在紧急投放吊挂物和临时选场着陆前,向作业基地报告,尽可能降低飞行高度,选择合适的投放场地,保证地面人员或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