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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以案释法】出卖人未开具发票 买受人是否可以拒付货款

 事理通达 2023-10-13 发布于河北

发票常见于买卖行为、费用结算等经济活动,但是未开具发票是否能拒付货款?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了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未开具发票属合同附随义务,非先履行抗辩事由,判决被告支付对应价款。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15日,因建设工程需要,原告宣城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工程公司签订《烧结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供应烧结砖,货款金额达到壹拾万元按月结算,若达不到金额则累计到下一个月。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双方对账确认某工程公司尚欠某建材公司货款255179元。然某工程公司迟迟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工程公司以某建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提出抗辩。

一审法院对某工程公司欠付某建材公司货款事实、金额予以认定,并认为,双方签订的《烧结砖购销合同》虽约定,某建材公司在付款前需向某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明确约定若某建材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某工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系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某工程公司以此作为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某建材公司尚未就案涉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某建材公司主张某工程公司因延期给付货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25517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某建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开具了合计2551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未进行总结算,不应支付货款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指定收货工作人员在收料单上签字,以此作为结算货款有效凭证。某建材公司提举的材料结算清单上有工作人员签字,故该材料结算清单能够作为货款结算凭证。另,某工程公司庭审中提出材料结算清单载明的单价与合同单价不一致的问题,因该结算单价并不高于合同约定的单价,且材料结算清单已经某工程公司指定收货人签字,某工程公司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宣法·以案释法】出卖人未开具发票 买受人是否可以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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