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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失不应考虑装修折旧部分,应支持重置费用

 随手一阅 2023-10-14 发布于浙江

原、被告房屋分别位于XX家属楼同单元XX楼。原告在2016年9月份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吴某某经营美容护肤生意,每年房租费6800元。2022年8月22日早上8时许,因被告方房屋卫生间水管爆裂大面积漏水,造成楼下的原告房屋室内墙面、壁纸、客厅餐厅的吊顶、卫生间吊顶、室内木门、阳台门套、窗套、踢脚线、顶角线、壁柜、餐厅吊柜等损坏。当日,原、被告对漏水的房屋进行清除,被告支付承租人吴某某部分产品损失1000元,吴某某于2022年10月24日将房屋交还原告并付清房租费。原告就房屋损失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恢复原告房屋墙面、吊顶、门及其门套、隔档等的原状并更换木质壁柜三个或赔偿相应财产损失63442元(计算依据详见财产损害清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22年8月22日到判决执行之日567元/月的房租费损失(暂计为34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因财产损失发生争议,原告申请法院对其房屋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格进行司法评估。商洛中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委托陕西秦政衡达检测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鉴定机构出具【2023】第131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房屋内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28335.73元,包括重新粉刷室内墙顶面乳胶漆价格为3116.85元、铲除前面顶面乳胶漆价格为1133.4元、拆除重做客厅木质吊顶价格为2828元、拆除重做餐厅木质吊顶价格为2109.38元、维修卫生间铝扣板吊顶价格为184.37元、拆除重做室内装饰木门6套价格为5400元、拆除重做木质推拉门1套价格为800元、拆除重做木质踢脚线价格为2045元、拆除重做木质窗套价格为2592元、拆除重做木质顶角线价格为1715元、清理阳台木质门套152元、清理木质客厅隔断201.88元、清理地面300元、拆除重做墙面壁纸4085.1元、拆除重做客厅背景墙壁纸222.16元、清理3个壁柜价格为350元、清理餐厅吊柜100元、房屋清理及辅助工程(保洁、垃圾清运、拆装等费用)为1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案涉漏水房屋为被告陈某某与杨某1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杨某2为二被告女儿,与其父母一块生活。房屋漏水前,被告方已搬离案涉漏水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杨某1、陈某某所有的房屋因水管破裂漏水,造成楼下原告王某某房屋内财产受损,二被告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因其房屋水管破裂导致漏水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某1、陈某某共同赔偿其房屋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某2系二被告之女,与二被告共同生活,但其并非房屋所有人且在房屋漏水前已搬离案涉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2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房屋财产损失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并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财产损失为28335.73元,被告方辩解壁纸为房客吴某某所有,不应作为原告财产损失的意见,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壁纸为吴某某租用后添附的,但在一审法院与吴某某谈话时其明确表示壁纸归原告所有,不再单独就壁纸向被告方主张权利。原告在本案中将壁纸一并列入财产损失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杨某1、陈某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28335.73元。被告方辩称原告房屋是老旧房子,应以实际建成购买时间为基准日进行折旧,减免5000元。评估房屋内的财产损失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现有市场价格作为评估依据,与房屋老旧没有必然关联,故对被告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方辩称房屋漏水后原告抢险清理不及时,且明知房屋漏水不通风有扩大损失之嫌,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半责任的意见。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屋内财产损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是被告的法律责任,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扩大财产损失的过错和故意,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辩称原告屋内4套木门正常,不用拆除重做应减免3600元,另外3套木门无水渍、无异常应减免1300元,房屋漏水后及时清理了,清理瓷砖费应减免300元。鉴定机构在回复被告方质疑时已明确做了说明,在鉴定过程中对原告所列财产损失进行核实查看,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确认,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失不应考虑装修折旧部分,应支持重置费用

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自2022年8月22日至判决执行之日以每月567元计算房租损失的诉请。经查,原告房屋自2016年9月开始出租给吴某某用于经营,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而歇业,被告在房屋漏水后未及时与原告协商妥善处理纠纷,导致原告房租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损害发生后,亦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因案涉房屋承租人吴某某于2022年10月24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付清所有房租费,故原告房租损失应从2022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综合考虑疫情、原告过错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方赔偿原告四个月房租损失,共2268元。原告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5000元,因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屋内财产损失,原告所列赔偿清单被告不认可亦不申请鉴定,原告鉴定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的损失,故该损失应由被告方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鉴定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被告方辩解鉴定费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申请财产评估,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被告杨某1、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28335.73元、房租租金损失2268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35603.7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杨某2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某1、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上诉认为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害,但所损财物在漏水事件发生时已经长期使用,一审法院未考虑折旧情形错误。二审认为,本案所涉财物系房屋装修等附着物损失,与其他财物损毁不同,具有其特殊性。虽然房屋装饰装修随着时间推移存在变旧有损情形,但是并不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漏水致损后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必然要购置相关材料进行重新装修修复,理应从修复成本角度来考虑赔偿金额,一审法院按照修复需要支出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符合实际情理,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认为,在现场勘查时,有6套木门及壁柜、餐厅吊顶并未损坏,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该项损失错误。经查,鉴定机构现场勘查记载室内装饰木门部分开裂变形,无法正常开启,餐厅木质吊顶有水渍、起皮、发霉、变形、脱落情形,均需要拆除重做。而且,房屋装修材料及观感系统一整体,不宜单独割裂开来进行修复装修,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与客观实际不符,故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认为对于壁纸损失重复计算错误,经查,吴某某称支付其1000元仅为赔偿产品损失,并不涉及房屋壁纸赔偿事宜,上诉人虽称该1000元包含壁纸损失,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壁纸损失重复计算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其赔付房屋租赁损失错误,经查,在漏水事件发生前,案涉房屋处于正常租赁期间,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将该房屋用于出租收取收益,现因漏水致房屋受损无法正常出租,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一定的房屋租金损失亦属合理,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支持垃圾清理费不当,当时现场勘查时案涉房屋室内已经清扫完毕,且无正式票据予以支持。经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中确实列有该项费用。此外,房屋漏水后需要对漏水及相应产生垃圾进行清理,一审法院采用鉴定机构确定的清理费用标准确定该项支出,在合理范围内。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鉴定程序违法,检材及鉴定意见未经质证,经查,本案所提供的鉴定材料有财产损失清单、谈话笔录、质证笔录,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且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上诉人书面提出质疑,鉴定机构也进行了书面回复,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上诉还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其负担5000元鉴定费用错误,二审认为,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本应相互协商、互谅互让、妥善处置,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仅漏水致财物受损事宜协商未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对于受损财物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经被上诉人申请,上诉人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该鉴定费用的收取并非是按照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进行收取,并不符合按照诉讼请求及实际鉴定金额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按比例分配情形,上诉人作为侵权一方,对于对方因诉讼确定损失金额的该项鉴定费用支出应当予以负担,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的分配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有扩大损失行为,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就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及证据质证采信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失不应考虑装修折旧部分,应支持重置费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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