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 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信息来源: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简单地说,“三定”规定就是对部门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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