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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研究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刘刘4615 2023-10-15 发布于辽宁
最高院研究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0年5月间,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的林建基在向陈松柏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松柏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林建基即表示愿意提供,陈松柏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施维昌在陈松柏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林建基则根据陈松柏、施维昌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的名义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建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松苑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松柏、施维昌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让他人以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被告人陈松柏、施维昌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松苑公司及被告人林建基、陈松柏、施维昌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判决如下:上诉单位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松柏和施维昌无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答复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明确指出: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法研[2015]58号)。

转自:裁判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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