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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胡瑞律师 2023-10-18 发布于北京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诉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为由,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款的知假买假行为,虽然属于维权过度,但并不足以引发商家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某某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
孟某某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与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至案发时,孟某某等人以此获取赔偿款共计3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孟某某“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收集商家违法信息,利用法律、政策的严厉处罚作为要挟手段,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威胁或要挟行为”?

辩护要点


(一)孟某某的维权行为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孟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要挟“成分,但其维权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具备敲诈勒索行为的“不正当性特征”

本案中孟某某等人购买的商品均均系从相关超市购买且已过期的食品,没有证据证实孟某某等人存在调包或藏匿过期食品而进行恶意索赔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孟某某的”要挟“行为不足以引发经营者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

孟某某等人在向超市索赔的过程中,称超市如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其索赔的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遭到消费者投诉时,作为违法的商家完全可以不理会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来承担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采取整改措施等责任,其正常的营业权并不会受到损害。

因此,孟某某的”要挟“行为并不能引发商家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该行为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所述,孟某某的行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威胁或要挟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应当确认为维权过度,尚不构成犯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END




作者:胡瑞

北京市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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