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认为,以“马”命名的“马厂”(马场)仅孳牧马匹。其实,也大量牧养牛骡驴,甚至还饲养骆驼、山羊、绵羊等牲畜。 明嘉靖《颍州志》(卷之八·孳牧),对牧养牛马,及相关管理机构的事项记载的十分清楚: 明“洪武六年(1373),滁州设太仆寺,凡民每家养马一匹,岁纳一驹。二十三年(1390),始定五家共养马一匹,岁纳一驹(jū小马),若缺一驹,纳钞七百贯。惟养牛者每家养母牛一只,纳犊(小牛)一只。 初牧养马牛军民(驻军颍川卫屯垦军户也有饲养牛马任务),具属监群提调。二十八年(1395),革去监群提调,拨属有司。 明永乐六年(1408),始添设管马官,州则州判(通判,副手),县则主簿(相当三把手),近亦裁革,佐二官带管,而总之于太仆寺。每五丁养牝马(pìn,指母马)一匹,三丁养牡马(mǔ mǎ,指雄马)一匹,二年纳孳生驹一匹。弘治五年(1492),奉例每十丁养牡马一匹,十五丁养牝马一匹,每十丁养牛一只。” “州,原额儿骒马(kè mǎ。意即母马)七百五十有九,儿马(公马,与骒马相对)一百五十四匹,骒马六百有九匹;犍母牛(阉割的公牛与母牛合称)一百五十有一只,犍牛(阉割过的公牛)三十有八只,母牛一百一十有三只。颍上,儿马六十匹,骒马二百四十匹,犍母牛三十有八只。太和,儿马九十匹,骒马三百六十匹,犍牛一十只,母牛五十有九只。” 明万历年间,北太仆寺少卿武,悯念民艰,上奏反映因养马徭役过于沉重,给地方及百姓造成连累,建议采取变通的办法,将征收的“本色”(原定征收的实物)牛马,改为“折色”(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即作价征收银两,皇帝题准,并列入于“一条鞭银内”(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养牛事例,近奉南太仆寺并屯马御史方,比照种马事例,亦题准变卖,将每岁孳生牛犊一百一十三只,每只作价银三钱共银三十三两九钱,入于一条鞭银内。(明万历《颍州志》(五卷·食货) 附:《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八)摘录 凡供应牛只。 每年神宫监光禄寺酒醋面局、挤乳拽磨等项、所用牛只呈部行寺、于前牛内拨取、解典牧所、转送应用。若有患病瘦损无乳者、退出该所餧养、俟有臕息、仍送应用。供用倒死者、送太平门外瘗埋。退出该所死者、告行相剥皮、张、该所类奏、送南京工部转解该库交收。孳生牛犊、并陪偿牛只、三年一次、印马御史赴南京御马监关领牛字火印二把、督同各府官、扣算各衙门该用之数、照依印烙听用。多余者、变卖价银、该府类解本部、发寺买马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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