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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资金收取固定回报,协议是否无效?

 庹昌友律师 2023-10-20 发布于重庆

案件索引:内蒙古庙X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XX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京02民终868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庙X公司与中X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庙X公司在中X公司指定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全程由中X公司监督管理,庙X公司有偿使用上述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使用量的年15%的比例向中X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此项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从庙X公司回笼的货款中按实际使用时间和回报比例予以扣除,中X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基于该合作协议,双方于2017年1月11日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中X公司在与庙X公司合作期间提供有偿资金支持,额度暂定4650万元,中X公司不参与庙X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庙X公司负全部责任,中X公司按照年使用资金总额的20%的利润获取回报。

二、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

三、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双方对案涉协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案涉协议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并没有不按照案涉协议而是按照其他合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故不存在双方以虚假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再次,双方之间基于案涉协议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庙X公司关于中X公司系国有企业不能出借资金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签订案涉协议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庙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内蒙古庙X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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