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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金额听证标准

 神州国土 2023-10-21 发布于河北
小编结合网上发布的信息,整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金额听证标准,仅供各位粉丝参考。
一、广东省
1、罚款金额: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2、法律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湖南省
1、罚款金额: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01年5月1日实施)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江西省
1、罚款金额: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年6月9日)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海南省
1、罚款金额: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
2、法律依据:《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7年03月13日实施)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系指:公民为10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00元以上。
五、上海市
1、罚款金额:个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较大数额标准)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六、江苏省
1、罚款金额: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
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湖北省
1、罚款金额: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经营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法律依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2年3月23日实施)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八、重庆市
1、罚款金额: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0元以上罚款。
2、法律依据:《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九、四川省
1、罚款金额: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2000元以上,非经营活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经营活动5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贵州省
1、罚款金额:非经营活动中公民1000元,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元,经营活动中公民3000元,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元
2、法律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十一、西藏自治区
1、罚款金额: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2008年01月04日):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青海省
1、罚款金额:公民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
1、罚款金额:非经营活动,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经营活动,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四)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罚款数额,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十四、河南省
1、罚款金额:公民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标准与前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务院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五、山东省
1、罚款金额: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
2、法律依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河北省
1、罚款金额:非经营活动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1997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通知如下: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六、天津市
1、罚款金额:非经营活动500元以上,经营活动1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2000年2月29日生效):二、“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十七、辽宁省
1、罚款金额: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09月01日实施)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十八:吉林省
1、罚款金额:个人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000元以上
2、法律依据:《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06月18日实施)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黑龙江省
1、罚款金额: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
2、法律依据:《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1996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罚款金额:公民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
2、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7日实施)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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