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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学研究的释义学范式

 行者无疆8c3m05 2023-10-21 发布于福建

——简评《党内法规学讲义》

作者:陈 辉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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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笔者应邀参加了东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党内法规及其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并有幸获赠刘练军教授签名版的《党内法规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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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是刘练军教授在授课录音整理稿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教材型专著,其作为“讲义”既具有口语化和通识性的特征,也不乏理论脉络的探讨和独特见解的表达。莫纪宏、周叶中、肖金明等专家学者对该专著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笔者认为,从研究范式上看,与已有的党内法规学教材相比,《党内法规学讲义》更加注重对党内法规条款的规范解读,作者将法释义学方法融入了对党内法规的文本理解,从而开启了党内法规研究的释义学范式。

    该书在“绪论”部分提出,党内法规属于广义上的一种法。鉴于此,与政治学等学科相比,党内法规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法学最主要的研究方法就是规范分析法,其以分析研究法条为核心任务。与法律相比,党内法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条性质的条款。作为一种规范条款,多数党内法规都包含着假定条件、行为模式、规范后果等内容,它们都是针对或防范某种普遍现象而制定出来的,离开了分析和解释,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党内法规适用,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法规学。在学理和现实层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界分已经形成共识,但二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互相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了全覆盖式的规范功能。党内法规学同样属于实践科学范畴,其必须能够对实践争议给出符合规范、逻辑严密和论证充分的解答。在对党内法规进行研究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在调整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差异,更要看到其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在坚守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同时,我们应当对党内法规文本进行规范化和技术化解读。因为作为一种规范表达,党内法规的实施和法律实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对特定概念内容的解释。将党内法规视为一种特别的“法”,是对党内法规学进行释义学研究的逻辑前提。

    该书将“党内法规的解释”作为一个章节进行阐述,这是法释义学方法在党内法规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与已有的教材相比,该书将党内法规的解释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其是党内法规学最本质性的内容,是党内法规学的“骨髓”。党内法规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与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政党自治规范需要解释密不可分,也与党内法规的解释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学理的技艺息息相关。作者在该章节中,对党内法规解释的含义、功能及解释的原则、主体、程序、效力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弥补了党内法规学规范研究的不足。关于党内法规的解释原则,该书对现有的解释原则学术观点进行了梳理,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内法规学上所讨论的党内法规解释原则,不应只停留在对既有规定的重述,还应当在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解释原则基础上展开深入的探讨。只有这样,党内法规学才能担负起为实践中的党内法规解释提供思想基础和行为指引的学科职责。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党内法规解释的五项原则,即“尊重党内法规规范的文义”“弘扬党内法规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宪法和党章的规定”。这五个原则与法释义学的诸多解释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立足于释义学的思维,对党内法规所包含的政治话语去做意识形态化的解释后,这些话语完全有可能被确定规范内涵而转化为一个个相对清晰的概念,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实践,以弥补党内法规文本本身的不完美。

    该书关注到党内法规的主要调整对象——党员,并设立专章围绕《党章》第一章“党员”中所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展开论证。从规范分析的视角看,既然《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中均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作为一门独立实践科学,党内法规学也应认真对待党员及党员干部,按照“权利义务”的理论模型建构党内法规中不同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规范体系。在对党员的义务进行释义时,作者注意到了党员的双重角色:一是劳动人民中的普通一员,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限定在党务关系的运行范围内进行分析,指出党员在党组织面前所具有的被动地位、积极地位和主动地位,进而提炼出了党员的服从义务、服务义务和服众义务。关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党内法规遵循的是“义务优先,兼顾权利”,如此安排的理论逻辑可归结为“党性”,以这一认知为基础,党员义务的功能可概括为规范行为功能和规范评价功能等两个方面。在对党员的权利进行讨论时,作者将党员的权利划分为个体权利和整体权利、以及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并基于规范释义学的立场,认为党内法规学主要探讨的应当是党员的应有权利和整体权利,而党员的个体权利和实有权利则应当是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该观点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既符合党内法规独立学科建设的内在逻辑,也厘清了党内法规学的范围边界。此外,该书还认为,党员干部作为区别于普通党员的“特殊党员”,其被授予了一定的党内职务,拥有指挥党组织运行、决定党内事务方向的职权,按照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应对其提出更高的义务要求。

    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作为一种特别属性的规范,其生命和权威也在于实施。作者认为,作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规范,党内法规也是我们党就党内事务和国家事务谋求一种“确定性”的结果,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制度文明,实际上都是人类应对不确定性的产物。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数量较多,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我们党的运行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基于这样的背景,以党内法规为规范基础的党内法规学,应将其重心放在对诸多党内法规内在关系、内容条款和体系结构的理解和阐述上。党内法规的释义学,作为对法释义学概念的借用,旨在澄清有效的党内法规的文本内容并且将它们重构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总之,以依规治党为目标的党内法规学,就必然是释义性的。只有选择和坚守党内法规的释义学研究进路,才能逐步构建我国特色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促进党内法规理论的体系化发展和规范化实施。《党内法规学讲义》将释义学引入党内法规学研究领域,无疑为该学科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的全面建构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该书开启了党内法规研究的释义学范式,必将引起学界的关注与共鸣,并推动发展中的党内法规学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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