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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中的风俗——结婚的历史

 72行 2023-10-22 发布于黑龙江

屯,六二,屯如,邅如,乘也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蒙,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小畜,九三,舆说辐,夫妻反目。

贲,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恒,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既济,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

婚字最早见于小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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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字小篆

小篆,是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前221年),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的政策,由丞相李斯负责,在秦国原来使用的大篆籀文的基础上,进行简化,取消其他的六国文字,创制了统一文字的汉字书写形式。一直在中国流行到西汉末年(约公元8年),才逐渐被隶书所取代。

昏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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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從日在人下,示日落意。

昏字金文大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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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字形像一个人张口嚎哭,耳表示'取',嫁娶,手表示牵手,脚表示新娘出门。造字本义:女子出嫁,由他人打伞、牵手,前往夫家,因不舍娘家而嚎哭。

女字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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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女”字像女子两手胸前交叉、屈膝而跪的形状。或于头部加一横画以示其头饰,更显女性特征。有的甲骨文在臂弯位置加两点表示乳房,写成“母”或“每”。春秋金文屈膝而跪之状已不显,战国文字承袭春秋金文,但笔势略有变化。隶书已将屈膝之竖笔变为一横笔,为楷书所本。本义指女性,能生育、哺乳的人类中雌性。金文、承续甲骨文字形。篆文承续金文字形。隶书严重变形,以致“人”形消失,“手”形消失。与“男”相对。翏生盨“翏生眔大㛣其百男百女千孙。”《易·序卦》:“有男女,然后有夫妇。”这种意义的“女”读为“nǚ”。从女性引申出以女嫁人义。如《国语·越语上》:“请句践女女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第二个“女”作动词,以女嫁人。这种意义的“女”读为“nǜ”。甲骨文“女”或读为“母”。如《合集》94:“隹(唯)女庚韦(害)子安。”(只有母庚害子安)“女”或通“汝“,用作第二人称代词,相当于“你”。如令鼎:“余其舍女臣十家。”(我给你十家奴隶)又如《诗经·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养你三年,不肯照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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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字本来写作“昏”。“昏”为会意字,表示太阳落下去了,本义为“黄昏”。《说文解字》:“娶妇以昏时。”(娶妻子要在黄昏的时候。)由此引申出“结婚”义。《诗经·邶风·谷风》:“燕尔新昏,如兄如弟。”《汉书·晁错传》:“男女有昏,生死相恤。”以后,又造出一个“婚”字来专门表示它的“结婚”这一义项。

媾形声字。从女,冓声。甲骨文“冓”本像两鱼相遇之形,参“冓”字条。西周金文“媾”或从页冓声。《说文》:“媾,重婚也。”本义是重叠交互为婚姻。《易·屯》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 (骑马回旋,求婚姻)西周金文多次出现“婚媾”一词。殳季良父壶:“用亯(享)孝于兄弟、婚(媾)、诸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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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字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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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婦」字最早只作「帚」,「帚」字既讀zhǒu,系以「掃帚」表示主內持家的婦人。後又加「女」旁,強調婦為女性。金文以下都是從女、從帚,在六書中屬於會意。

妻,会意字。甲骨文中的“妻”字(图1)从又持女发,即由“每(女子生育)”和“又(抓)”组成,会夺女(抢亲)为妻之意。西周金文中的“妻”字(图6)所从“又”与上部发形交叉,后上部逐渐声化为“甾”。战国文字中的“妻”字(图9)多从女从甾声,后发展为《说文解字》古文中的“妻”字(图11)。到秦文字时期,“妻”字(图10)女发或作“Ψ”形,为《说文解字》篆文中的“妻”字所本(图12)。《说文解字》篆文中的“妻”字由手把头发梳成三束发式的示意图和“女”构成。三束发式是周代已婚女人的典型发式,整个字的意思是梳三束发式的女人,由此产生妻子的含义。“Ψ”形隶变作“十”形后,“妻”字如图13所示,以后字形是其变体。隶变后楷书写作“妻”。 [2-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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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的妻字左边是一个头发竖起的女子,旁边有一只手。这像是有人用手去抓女人的头发,像上古时代抢夺别的部落的女子作为妻,是古代抢婚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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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字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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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的形体像有人用手在给这个女子梳头,梳头以后给她的头上插上发簪。女子头上的发簪,叫“笄(jī)”。女子十五岁行笄礼,表示女子成年,可以出嫁了。当一个女孩儿还没有出嫁的时候,她是一个敛手屈身跪坐的形象;一旦要出嫁,成年的标志,就是把头发挽起来,插上发簪。

妻字小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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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篆当中的“妻”字。《说文解字》编撰者许慎认为,“妻”就是妇人,是跟丈夫保持一致的人,由下部的“女”、上部的“屮”和中间的“又”这三部分会意。

屮字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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屮 的本义是像草木刚从土里长出来的样子,妻子作为丈夫的配偶,应该像草木生长那样积极向上,努力跟丈夫保持一致;“又”是手的意思,就是说做妻子要做事,负责给家里人缝衣做饭,赡养老小。

又的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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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人们通过血缘关系维持着家族内部的关系。在血缘家族内部,婚姻按照辈数来划分,同一辈分的人互为夫妻。而在不同辈分之间则不通婚,实行的是群婚制。这样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社会集团和生产单位。内部两性有分工,男性狩猎,女性进行采集和抚育小孩。家庭财产的出现,伴随而来的是图形文字的出现,用于记录事件及数量。岩画及结绳记事就出现于这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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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就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考古学上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到距今大约一万年左右时,在考古学上属于中石器时代或属于新石器时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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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社会是按母系计算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氏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的第一阶段。在 母系氏族制形成时是禁止内婚的,氏族成员进行族外群婚。因为实行族外婚制,子女跟随母亲,因此是无父无夫的国度。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向对偶婚,形成了比较确定的夫妻关系。在生活时代有限的原始社会下,氏族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血缘关系是维系氏族成员的纽带,互相保护,并按性别和年龄进行分工。青壮年男子担任狩猎、捕鱼和防御野兽等任务;女性担任采集食物、烧烤食品、缝制衣服,养育老幼等繁重任务;老人和小孩从事辅助性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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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共同使用劳动产品。无论是陶瓷,还是仓库,这都是公共的,氏族成员死后,随葬品也差别不大。财产由集体继承,如永宁纳西族,祖母死后,氏族的财产如故,仍是母系氏族的财务,实际上是其子女集体继承。到于她个人的衣物和装饰品,有些用于随葬,有些归其女儿使用;舅舅的衣饰由外甥继承,女男在财务上是平等的,都有继承权。

但是,男子的财产不能,也不可能传给他的子女,因为后者是外氏族的成员。

生产力的提高,食物来源的丰富,智力进一步提高,象形文字在母系氏族社会随之产生。

随着农业和畜牧业在生产中的地位的提升,男性逐渐取代女性取得了社会的主导地位,父系氏族公社形成了。在父系氏族公社内,出身和世系按男子的系统计算,实行父系财产继承制。夫居妇家制度变成了妇居夫家制,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步向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过渡。妇女的地位逐渐下降,父系氏族首领改由男子担任,氏族议事会由各大家族的族长组成,原来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氏族议事会,如今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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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氏变革婚姻习俗,倡导男聘女嫁的婚俗礼节,使血缘婚改为族外婚,结束了长期以来,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群婚状态。说明伏羲氏生活于母系社会晚期,父系社会早期。距今时间,最晚不低于五六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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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随着父系社会一起涎生的是国家。部落之间融合扩大,国家诞生了。国家的建立标志着文字的成熟,文化的丰富。

文字的发明演变史,同时也是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改革史。所以,婚姻爱情成为了人类的主旋律。

人类社会发展初期,是内婚制,群婚制。发展到了母系氏族社会,实行族外婚制,不管是抢婚还是走婚,都是在日落后进行的。所以最初的婚姻的婚字是昏。不管是母系氏族社会还是父系社会,都是男性在外狩猎,女性在家从事种植等工作。男主外,女主内,这种模式万年有之。所以,女字在外形上看是屈膝而跪之状。妻字是多发的女子在家天天种地之状。

媾字就是两条鱼交合,游戏之状。

并且随着朝代的更替,生产力的进步,文字进一步演化为今天的形状。西周时期是中国有确切纪年的开始,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伴随的是女人在父系社会地位变得更加依附于男性。女性地位的弱势,在文字上明显地表现出来。

比如媾字地小篆由原来的两条游戏的鱼变为了女性居于深宅大院内,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不再种植劳动,打扫卫生。由原来的连合、交好多义之词变为了,屈从于男人之下的雌雄交配之义。易经中:贲,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而现代词语中却是交媾、媾合。

摩梭人生活在云南省西北,四川、云南交界处风光秀丽的丽江市泸沽湖畔,人口约五万,有自己的本民族语言,但没有文字。泸沽湖以其独特的摩梭风情和秀丽的山水风光闻名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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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沙江东部的云南省宁蒗县以及四川盐源、木里等县,人口约四万余人。宁蒗境内摩梭人口15000多人,主要聚居在泸沽湖畔的永宁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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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梭人是一个未识别民族,该族群在国家的整个识别过程中,并未经中央政府以公告的方式宣告民族族别身份。

走婚是摩梭人最具代表性的婚俗,流行于永宁摩梭。

“阿肖”是泸沽湖摩梭人中有情爱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互称,彼此又称“肖波”“阿肖”婚姻的显著特点是:亲密的伴侣之间不存在男娶女嫁,男女双方仍然属于自己原有的家庭。婚姻形式是男方到女方家走访、住宿,次晨回到自己家中。因为是由男方的“走”而实现的婚姻,所以当地人又称这种关系为“走婚”。双方所生子女属于女方,采用母亲的姓氏,男方一般不承担抚养的责任。一个男子或一个女子的“阿肖”数目或有多有少。双方的“阿肖”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

有些摩梭人会与伴侣以正式的婚礼结合,但与父系社会的一夫一妻(摩梭人称为“一妻一夫”)关系有所不同。正式结婚的妻夫大部份为招婿入赘,少数是女方外嫁。丈夫称为“汗处巴”,妻子称为“处咪”。婚后未必会同居,有不少正式结婚的摩梭人仍然居于自己所属的母系家庭,财产亦分别属于各自的母系家庭,女男亦由母系家族成员照顾。即使同住,母系家庭成员亦会帮忙照顾自己的女男,自己亦会帮忙照顾自己或配偶的甥儿、侄儿,经济方面仍然以自己的母系家族为主。

这种夫妻关系解除亦较主流社会的夫妻关系自由,大部份没有登记注册,若双方感情转淡,或娶媳招婿的家族已有继承人和足够劳动力,只要经过家族同意就可解除婚姻关系,男入赘时女男归女家,女嫁人时女男归男家,亦有视乎实际情况协商的。婚姻解除后,双方可各自与他人走婚,人们亦不会歧视他们。

拉伯的摩梭人与普米族、纳西族、汉族与藏族杂居,受外界文化影响较深,加上村寨间地理疏隔难以走婚,故此奉行一妻一夫。他们“阿伯”称呼父亲,“阿乌”只用以称呼舅舅,并无父亲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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