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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颁布!看看哪些行政纠纷需要先申请复议

 随手一阅 2023-10-24 发布于浙江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复议前置的规定作了大幅度调整,新增了四项需要先申请复议的事项,由于行政诉讼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有限,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成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更好选择。复议前置制度的完善,可以预见有关行政复议的数量将会增加。


阅读指南

一、《行政复议法》修订关于复议前置的前后对照表

二、为何新增四大复议前置的行政事项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职责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本期为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解读,新《行政复议法》全文见往期推荐。


一、《行政复议法》修订关于复议前置的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复议法》颁布!看看哪些行政纠纷需要先申请复议

二、为何新增四大复议前置的行政事项

相较于行政诉讼“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功能,行政复议“高效的监督行政”功能更显著,甚至在较长时间内成为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但“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复制品或附庸”,目前,行政复议已经完全独立于行政诉讼,共同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两种主要途径。

由于目前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限制,导致难以完全地的解决行政争议,且上诉率和申诉率依然较高。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拓宽和完善表明行政复议公正地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日益重要,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应当成为行政复议并行不悖的两大重要功能,即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基于明确、清楚的违法事实,且行政处罚较轻的情形才可以适用。这类行为在交通运输领域、治安管理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十分普遍,在之前,对于这种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使得这类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目前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和“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功能。

一方面,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要远高于行政诉讼,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比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处罚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及时发现,不仅让行政复议能够实质性的解决行政纠纷,对执法人员来说更是一种行政监督,提醒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合理的执法,避免以罚代管、执法过度等行为。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的职责

此次修订新增的第二项行政复议前置事项是“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的职责不服”,不同于修订草案“认为本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规定。这一项更多的是针对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的部门,而修订草案的规定针对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具体化,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投诉、举报职责(不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等不作为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该项至少有三个限制条件:其一,必须是针对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的行政机关;其二,必须是针对公民人身、财产或受教育权的事项;其三,必须是针对不履行保护上述三大事项的行为。有疑问的是,这里的“不依法履行”是否包括“不履职和不完全履职行为”两种行为。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是目前行政纠纷中最主要的案由之一,据统计,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19002件,行政诉讼案件16150件,其中,复议后起诉的4646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8.77%,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24.45%。

从实践来看,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而经过复议再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比不到1/4,75%以上的案件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已经实质性的解决了行政争议。就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前置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处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7种

(1)纳税争议:《税收征收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争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

(3)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

(5)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决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8条

(6)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争议:《反垄断法》第34条、第35条、第65条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表述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表述。虽然从字面上看只是增加了“行政”两个字,但实际上排除了地方性法规设定复议前置事项的权限,只允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前置的事项进行设定,有效维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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