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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昵称35313064 2023-10-24 发布于浙江

摘 要

2023年2月18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市场有哪些关注?本文聚焦于此。

《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一方面并未降低资本总体要求,另一方面减轻中小行合规达标压力。第一档银行规模占主导,故而可着重关注其计量规则。

《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在于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修订。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分风险性质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调整带来的影响最大,故而可聚焦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

(1)权重法方面,一是新增资产类别、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当中房地产相关风险分类的细化和权重调整更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多档风险权重,反映监管端对优质的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项目的支持;二是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风险权重,有紧亦有松,总体影响或并不大。

(2)内评法方面,一是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对股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企业的风险暴露使用内评法有所限制,二是校准风险参数,违约概率多数提升,违约损失率多数下调,二者间或存在一定抵消作用,且当前采用内评法为六大行,其资本充足率均较高,我们预计内评法调整总体影响不大。

对债市有何影响?

利好地方一般债:《征求意见稿》将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降至10%,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商业银行持有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增持。但观察当前地方债与国债利差、资金面趋紧对杠杆交易的约束,整体空间或也不大。

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同时助力宽信用:《征求意见稿》细化并新增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两类,权重从100%分别降至75%、85%,利好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信用债。且银行信贷投放资本占用缓解或也将利于贷款利率下调。

3个月以上存单和商金债投资或受影响。银行是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的主要持有者,《征求意见稿》对3个月以上的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A级银行),这类债券的配置需求将受到一定偏负面的影响。往后看,风险权重变化将对需求结构有所影响,同业存单及商金债的期限利差或有走扩的推动力。

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中小行补资本难度加大。《征求意见稿》对二级资本债等次级债及TLAC的风险权重均由100%上调至150%。大行因其资本充足率高、资本补充来源丰富,所受影响预计有限;但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市场偏好较低之下二级资本债互持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风险权重上升,短期内将提高中小银行持有成本,长期内或会导致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加大,引致银行间信用进一步分化,需关注未来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不赎回的风险。

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提升,利好利率债产品。《征求意见稿》根据数据和信息透明度,给出三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法。总结而言,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度越高,其对应的风险权重越低。而当下节点,在实操当中如何处理或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中长期视角下会影响到银行与资管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逻辑,仍有诸多细节需要细化。

风险提示:政策不确定性;征求意见稿或与正式稿内容有差异;基本面变化超预期。

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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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其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于市场而言有哪些影响?本文聚焦于此。

1、《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实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按目前的规划进度来看,《征求意见稿》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约有十个月的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既是对《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响应,也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下的结果: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BCBS)深入推进后危机时期监管改革,并将在未来逐一开展“监管一致性”(RCAP)评估,以确保各成员实施的及时性、全面性、一致性;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无论经济金融形势还是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均发生不小的变化,此前《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新问题,亦需要相应调整。

故而银保监会对此前《资本办法》进行修订,以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回顾2010年12月16日以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及其修订最终版的发布,国内监管均相应陆续出台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我们梳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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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需要重点关注?

1、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重点关注第一档银行

《征求意见稿》修订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针对不同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1)第一档: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信息披露方面,第一档银行要求披露全套报表,包括70张披露报表模板,详细规定了披露格式、内容、频率、方式和质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提升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2)第二档: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信息披露方面,第二档银行适用简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8张报表。

(3)第三档: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5%。信息披露方面,第三档银行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等2张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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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档银行当中,我们可以着重关注第一档银行计量规则。截至2022H1,根据发债银行已披露数据,表内资产在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总资产合计25.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的90.6%,若将表外资产纳入考虑,预计占比将更高。

故而我们在分析当中,重点聚焦于第一档银行计量规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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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一方面并未降低资本总体要求,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另一方面又减轻中小行合规达标压力,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那么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2、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在于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修订。从银保监会答记者问的表述来看也是如此,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修订重构是重点内容:

“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从调整方向看,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分风险性质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均有调整,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调整所带来的影响最大。截至2022年末,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比达92.6%,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分别为占比1.2%、6.2%,故而我们可以聚焦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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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来看,一是权重法调整,重点在于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二是限制内部评级法调整,包括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的调整。

具体而言:

2.1 权重法下计量规则有哪些调整?

从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规则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新增资产类别、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二是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进一步来看:

一方面,新增资产类别、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资产分类作出进一步补充及细化,总分类数由之前的12个增至19个,新增分类如“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对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暴露”、“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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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权重调整幅度、银行实际投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答问中的表述来看,我们认为房地产相关风险分类的细化和权重调整更值得关注: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

对比《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办法、《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的房地产风险权重比《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要更为严格,但相较于现行办法则有一定放松。具体而言,房地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发生以下变化:

(1)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相较于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符合审慎要求的为100%,其他权重为150%,与《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要求一致,总体来看要求较为严格。

(2)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相较于现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居住用房风险暴露进一步细化。对于符合审慎要求、LTV小于80%(含)的,对应的风险权重为40%-45%;而如果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风险权重要比现行办法更高。考虑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首套首付比例通常在30%左右,综合来看,符合审慎要求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要求是有所降低的。

(3)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征求意见稿》对于符合审慎要求、LTV小于60%(含)的,对应的风险权重为65%,较现行办法要求有明显下降;而如果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当LTV>60%时,风险权重最低为90%,较现行办法调降幅度不大。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多档风险权重,反映监管端对优质的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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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具体来看:

(1)对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要求放松:对一般债的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专项债保持20%风险权重不变;

(2)对次级债权风险权重要求更为严格:对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次级债权以及TLAC债务工具均由100%上调至150%。

(3) 对境内商业银行3个月以上债权风险权重要求有所提升:《征求意见稿》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由按资产的原始期限分类(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则为25%),调整为按商业银行的评级分类,即根据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将银行分为四个评级:A+级、A级、B级、C级。

按此划分标准来看,当前绝大多数银行均为A级银行,仅个别银行未能满足A级条件,故而《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有所上升:3个月内的债权风险权重仍保持20%不变,但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债权风险权重由25%上升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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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权重要求总体降低:《征求意见稿》与较现行办法新增了对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其中,中小企业风险权重为85%,第一档银行对投资级公司风险权重为85%,均低于现行规定的100%;但第二档银行则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100%计量。

其中,投资级公司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充足偿债能力的公司,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及其他多项需满足的条件。

(5)对个人风险权重有增有减:对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降至45%,要求降低;而对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则分别由75%分别上升至100%、150%,要求变高。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要求有收紧亦有放松,故而总体影响或并不大,与银保监会答记者问中表述一致:

“测算显示,实施《征求意见稿》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未出现大幅波动,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但结构上看,《征求意见稿》对次级债(如二级资本债)、3个月以上的银行债权(同业存单和商金债)风险权重上升,对一般债和投资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下降。

2.2 内评法下计量规则有哪些调整?

内部评级法是指通过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来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

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PD;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估计PD、LGD、EAD、M。而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LGD、EAD。当前仅六大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其余银行均采用权重法。

《征求意见稿》延续《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修订思路,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具体而言:

一是限制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范围:(1)对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不得对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企业(例如近三年营收均值超30亿元)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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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校准风险参数:

《征求意见稿》对部分风险暴露的PD、LGD规定了下限。即对于PD、LGD等参数的估计值不得低于最新修订的最小值:

(1)PD多数提升,例如零售风险暴露PD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PD与0.05%中的较大值,其中,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PD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PD与0.1%中的较大值。

(2)LGD多数下调,例如初级法下,公司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LGD由45%降至40%;高级法下,新设部分非零售债权LGD下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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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来看,PD多数提升,LGD多数下调,二者间将存在一定相互抵消作用,且当前采用内评法均为六大行,其资本充足率均较高,我们预计内评法调整总体影响不大。

总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对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影响不大,但结构上看,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有增有减之下,银行资产配置偏好将受到一定影响,于债市而言,将呈现哪些变化?

2、对债市有何影响?

前文总结提到,《征求意见稿》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要求有收紧亦有放松:对一般债、投资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下降,是利好;对次级债(如二级资本债)、3个月以上的银行债权(如同业存单、商金债)的风险权重上升,是边际利空因素。

对应从2月20日市场表现看,相较于2月17日,债市整体上行,但各品种间走势还是呈现出一定分化:1Y二级资本债上行10BP至2.93%,上行幅度最大;相较于3个月内品种,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商金债上行幅度更大;而地方债、高等级中票上行幅度则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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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从中长期视角来看《征求意见稿》对各品种债券有哪些影响?

1、节省资本,利好地方一般债

商业银行是地方政府债的配置主力,对定价影响权重较高。从地方债持有者结构看,截至2023年1月末,地方政府债存续余额35.3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持有29.3万亿元,占比83%。

从银行持有结构看,其持仓以地方债为主,截至2023年1月末,地方债持仓占比为47%,占比高于国债(26%)和政金债(20%)。

《征求意见稿》出台,利好地方一般债,但当前空间或也不大。从地方债结构看,截至2月18日,一般债、专项债余额分别为14.47、21.27亿元,可见一般债存续余额占比不小,达1/3。而《征求意见稿》将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降至10%(专项债仍为20%不变),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商业银行持有成本,带动投资收益率上行,有利于商业银行增持,但观察当前地方债与国债利差,并结合资金面趋紧对杠杆交易的约束,整体空间或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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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

投资级企业与中小企业风险权重降低,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与此同时助力宽信用。《征求意见稿》细化并新增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两类,权重从现行办法的100%分别降至75%、85%。此外,对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也降至75%,但对一般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仍为100%。利好投资级公司、投资级非银机构以及中小企业信用债,整体有利于助力宽信用。

此外,银行相应的信贷投放资本占用压力也将有所缓解,或将有利于推动贷款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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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个月以上存单和商金债投资或受影响

从投资者结构看,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的持有者中,银行持仓占比分别为达68%、56%,是配置的主要力量,故而银行对风险权重的调整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二者的投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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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存单和金融债存续情况来看,截至2月18日,从剩余期限看,3M以上的同业存单及商金融债占比分别为56%、89%,而《征求意见稿》对3个月以上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A级银行),提升幅度不小,3个月及以内的风险权重仍为20%不变,由此来看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及金融债的配置需求将受到一定影响,整体影响偏负面。

在此情形下,往后看,推演来看同业存单及商金债的期限利差有走扩的推动力,毕竟风险权重变化对需求的结构会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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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中小行补资本难度加大

《征求意见稿》对次级债风险权重的调整总体符合市场预期,二级资本债等次级债及TLAC的风险权重均由100%上调至150%,永续债通常被银行自营认定为股权,风险权重维持250%不变。

从投资者结构看,wind已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末,银行持有二级资本债规模为7020亿元,占比30%,比例并不小,但从其实际影响来看,或将呈一定结构性分化:

于大行而言,其资产规模大、资本充足率高、资本补充来源丰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高对其影响预计有限;

但于中小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资本补充压力较大,市场偏好较低之下二级资本债互持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风险权重上升,短期内将提高中小银行持有成本,长期内或会导致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融资收缩,资本补充压力加大,引致银行间信用分化现象进一步凸显,对应需关注未来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不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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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提升,有何影响?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修订思路,对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进一步提升,根据数据和信息透明度,给出三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1)穿透法:可以穿透底层资产的,直接根据底层资产及相应权重计量;如果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资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但独立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体现对银行独立直接穿透资管产品的鼓励;

(2)授权基础法:无法穿透底层资产的,则利用资管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3)1250%的风险权重法:不满足前两种方法的实施条件的,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此外,对于嵌套的第三层及以上层级,仅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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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平均风险权重进行杠杆调整,本质上还是要求银行穿透后需加回产品本身杠杆,但调整后的平均风险权重上限不高于1250%。

综合来看,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度越高,其对应的风险权重越低,体现监管对信息透明度高的资管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独立直接穿透资管产品的鼓励支持。

而当下节点,在实操当中如何处理或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中长期视角下会影响到银行与资管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逻辑,仍有诸多细节需要细化。

3、小 结

2023年2月18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市场有哪些关注?本文聚焦于此。

1、《征求意见稿》有哪些调整?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一方面并未降低资本总体要求,另一方面减轻中小行合规达标压力。第一档银行规模占主导,故而可着重关注其计量规则。

《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在于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修订。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分风险性质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调整带来的影响最大,故而可聚焦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

(1)权重法方面,一是新增资产类别、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当中房地产相关风险分类的细化和权重调整更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风险暴露设置多档风险权重,反映监管端对优质的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项目的支持;二是调整了部分资产类别风险权重,有紧亦有松,总体影响或并不大。

(2)内评法方面,一是限制内评法的使用范围,对股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和符合特定要求企业的风险暴露使用内评法有所限制,二是校准风险参数,违约概率多数提升,违约损失率多数下调,二者间或存在一定抵消作用,且当前采用内评法为六大行,其资本充足率均较高,我们预计内评法调整总体影响不大。

2、对债市有何影响?

利好地方一般债:《征求意见稿》将地方一般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降至10%,能够一定程度减少商业银行持有成本,有利于商业银行增持。但观察当前地方债与国债利差、资金面趋紧对杠杆交易的约束,整体空间或也不大。

利好投资级和中小企业信用债,同时助力宽信用:《征求意见稿》细化并新增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两类,权重从100%分别降至75%、85%,利好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信用债。且银行信贷投放资本占用缓解或也将利于贷款利率下调。

3个月以上存单和商金债投资或受影响。银行是同业存单和金融债的主要持有者,《征求意见稿》对3个月以上的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25%提升至40%(A级银行),这类债券的配置需求将受到一定偏负面的影响。往后看,风险权重变化将对需求结构有所影响,同业存单及商金债的期限利差或有走扩的推动力。

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中小行补资本难度加大。《征求意见稿》对二级资本债等次级债及TLAC的风险权重均由100%上调至150%。大行因其资本充足率高、资本补充来源丰富,所受影响预计有限;但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市场偏好较低之下二级资本债互持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风险权重上升,短期内将提高中小银行持有成本,长期内或会导致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加大,引致银行间信用进一步分化,需关注未来中小银行二级资本债不赎回的风险。

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提升,利好利率债产品。《征求意见稿》根据数据和信息透明度,给出三种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法。总结而言,资管产品信息透明度越高,其对应的风险权重越低。而当下节点,在实操当中如何处理或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中长期视角下会影响到银行与资管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逻辑,仍有诸多细节需要细化。

风险提示

1、政策不确定性:监管政策超预期变化;

2、征求意见稿或与正式稿内容有差异:当前征求意见稿可能最终正式稿存在较大差异;

3、基本面变化超预期:经济基本面超预期变化将对银行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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