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研发费用6400万,引发税务稽查!你究竟研发了什么?

 没有开始 2023-10-25 发布于重庆

点击上方关注我们


图片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优化完善,企业不断地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虚列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以虚假申报进行偷税的手段。

近日,国家税务局通报了一例虚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虚列研发费用偷税千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3]***号

***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KU70):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违规计提坏账准备和不合规的资产减值损失共计 1,790,919.72 元,其中 2018 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坏账准备)61,256.50 元、2019 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 1,726,163.22 元、2020 年税前列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资产减值准备) 3,500.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在帐簿上多列管理费用分别为18,163,332.75 元、130,495.83 元,共计18,293,828.58 元;
税前多列研发费用分别是 27,762,551.18 元、20,421,068.45 元16,790,440.79元,合计 64,974,060.42元(其中,你公司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3,968,449.90元、13,884,916.19 元、7,219,889,55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 24,105,531.21 元、17,295,534.44 元、13,982,747.90元,合计 55,383,813.55 元(其中,你公司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金额分别为10,476,337.43 元,10,413,612.14 元、5,414,917.16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 2018 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 11,932,988.07 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70,092,671.64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83,247.02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7,523,167.91 元;
你公司 2019 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 16,686,432.00 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39,573,261.94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502,964.80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935,989.29元;
你公司 2020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161,578.24 元,经上述调整后,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776,688.69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24,236.74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616,503.30 元。
上述违法事实 (二)(三)中,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多列管理费用、在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列支黄金原材料等 )、对不使用黄金的研发项目填报黄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涉及税款分别为10,652,030.02 元、3,664,338.62 元、1,895,221.01 元,合计16,211,589.65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你公司 2018 年至 2020年期间计提和冲销坏账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凭证、附件及加计扣除备案资料、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资料、询问笔录、发函协查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211,589.65 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8,105,794.83 元。
以上罚款 8,105,794.83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1日


本案共查处了三个企业所得税问题,仅对后两个涉及虚列研发费用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定性了偷税,并处了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稽查,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通过虚构或变相归集研发费用来获取不当税收优惠。
我们身为会计更要熟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要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特殊事项提醒:

1.企业只要不在负面清单行业之内,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并非日常发生的活动都属于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例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等。

2.失败的研发活动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3.不管是盈利企业和还是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稽查重点

一、重点稽查对象

1.首次享受优惠和优惠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2.研发活动取得较大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

3.单项费用占比异常的纳税人;

4.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纳税人;

5.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7.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税务稽查要点

1.对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进行核查

核查行业判定是否准确,主营行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2.对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进行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要求,核查研发费用中是否有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等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3.对研发活动进行核查

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所列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其中,1 至 6 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4.对研发费用归集情况进行核查

(1)人员人工费

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核查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中是否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

比对职工薪酬发放明细表、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2)直接投入费用

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活动领取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后续支出,其金额是否正确;

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否存在将租赁费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情况。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核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中是否有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修理费用;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算的金额;

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查看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折旧额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金额。

(4)设计试验等费用

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

(5)其他费用

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是否含有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费用。

5.对委托研发项目核查

核查受托方为个人的是否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双方为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是否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比对《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数据,核查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

6.对资本化项目的核查

核查开发阶段(研发未完成或未明确失败前)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否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进行加计扣除;

对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核查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7.对冲减研发费用的特殊情况处理进行核查

(1)核查特殊收入是否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核查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是否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核查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是否区别处理

根据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财税咨询大讲堂。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声明:以上内容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