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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婚前按揭贷款房会判决给哪一方?

 姜威律师 2023-10-27 发布于江苏
案件焦点: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原告:杨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另,原告杨某婚前于2013年4月26日从出让方刘亚龙处按揭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房屋一套,房屋转让总价格为280000元,首付90000元,银行按揭贷款190000元,贷款年限18年。
该房屋产权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乌房权证***区字第XXXX号。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9628.7元。
原、被告离婚后自2017年1月至2**1年9月期间,原告自行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合计77909.08元。2**1年10月9日原告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合计123987.53元,该房屋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
乌鲁木齐市***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房屋经新疆中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中浩估价字2**20906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该房屋评估总价为291361元。
原告杨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价款金额为30万元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乌鲁木齐市***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房屋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分割的财产
经法院查明,乌鲁木齐市***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房屋属于原告杨某婚前按揭购买,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杨某个人名下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应归原告杨某所有,由原告杨某向被告刘某支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31024.07元{【(婚后偿还贷款本息59,628.7元÷房屋购买价值280000元)×房屋市场价值291361元】×50%}。
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杨某主张被告刘某不享有案涉房屋任何财产权利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位于乌鲁木齐市***区仓房沟北路834号广晟小区**5层4单元5**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区字第XXXX号)归原告杨某所有
2原告杨某向被告刘某支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3102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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