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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惩戒典型案例之代理不尽责

 神州国土 2023-10-28 发布于河北

01案例:广东江门市律师协会因钟XX律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
2019年3月19日,广东江门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XX律师事务所钟XX律师存在违规执业的行为。经江门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钟XX律师未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少计算了当事人120天的误工天数,且未按当事人提交的收入证明等证据或当地城镇居民一般收入标准来主张误工费,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代理不尽责。2019年6月17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钟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2案例:广东惠州市律师协会因罗XX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处分

2019年1月2日,广东惠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广东XX律师事务所罗XX律师违规执业。经惠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罗XX律师确有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费用,未按时为委托人代缴案件预交受理费用,导致案件被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违规行为。2020年4月16日,惠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罗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四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3案例:辽宁大连市律师协会因辽宁XX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赵XX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刑事案件风险代理,分别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处分

2017年以来,辽宁大连市律师协会先后收到七起反映辽宁XX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赵XX律师私自收案收费,未提供约定法律服务等多项违规执业行为的投诉。经大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辽宁XX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赵XX律师确有代理不尽责、刑事案件风险代理、违规收案收费等多项违规行为。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二十七条:“(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6月6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辽宁XX律师事务所和赵X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4案例: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因王X律师代理不尽责,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

2018年5月7日,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接到李某某的投诉,反映河北XX律师事务所王X律师存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决定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导致败诉,以及收到一审判决后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导致丧失上诉机会等不尽责代理的行为。经河北保定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王X律师确有上述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8月7日,保定市律师协会给予王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5案例:福建福州市律师协会因白XX律师代理不尽责和违规收费,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8年5月14日,福建福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福建XX律师事务所白XX律师存在代理不尽责和违规收费的行为。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白XX律师在收到投诉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后,未及时将代理费交至律所,直到投诉人主张权利后才开具和上交增值税发票,其行为构成违规收费,并且在一审法院开庭当日无故缺席,未参加庭审,构成代理不尽责。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3.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白奇龙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责令其退还1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12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白X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责令其退还1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06案例:广西律师协会因庞XX律师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责,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7年3月28日,广西律师协会接到广西城建某公司的投诉,反映广西XX律师事务所庞XX律师在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决定不缴纳上诉费,放弃上诉,导致公司丧失上诉机会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经广西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庞XX律师确有违规收案收费、代理不尽责的违规行为,鉴于庞XX律师于2016年曾因私自收案收费等违规行为受到过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十九条“(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分”的规定,2018年7月9日,广西律师协会给予庞X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07案例:吉林四平市律师协会因赵X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

2018年10月10日,吉林四平市律师协会收到吉林省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反映吉林赵X律师事务所赵X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经四平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赵X律师在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情况下,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代表委托人在法院宣判笔录上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委托权限,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当事人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未出具发票。2019年4月1日,四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08案例:重庆律师吴XX因代理不尽责、违规收费被处分案

2016年12月16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人黄某反映,上海XX(重庆)律师事务所吴XX律师在代理投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收取代理费后未开具发票、未出具代理合同、怠于履责,对当事人编造已立案、已开庭、已进入执行阶段等虚假事实,导致投诉人经济受到严重损失。2017年5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吴XX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来源:全国律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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