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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 概念、特征、产生

 湖经松哥 2023-10-29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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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之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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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权力关系说认为,国家为了财政目的无偿的从纳税人处课捐,这是基于国家拥有暴力机器,国家可以行使暴力机器。
债务关系说认为,将税收法律关系认定为债务关系,认为这是一种公法之债。
债在民法中举足轻重,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笔者不认可税收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说的提法,虽然在《税收征管法》中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的,但这只是借用。
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税收是一种强制的、无偿的、单向的。
在民法中权利与义务一般是对等的,如果不对等,也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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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之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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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法将债分为合同(契约)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据此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请求,比如支付合同价款、返还借款、支付营养费、多付款返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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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收之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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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法之债




税法作为一种公法,有别于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私法和公法的分类,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罗马法的公法(jus publicum)是和私法(jus privatum)相对的。
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




2. 法定之债




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前者是因为法律行为创设的,后者是有了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
比如买卖合同项下,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这是因为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同。
某个人用弹弓把某人给打了,施暴者需要支付给被暴者一定的赔偿,这是法定之债,因为这是侵权行为这个事实行为引发的。
在税法中有商品服务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有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财产税,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有行为税,如印花税。
之所以需要缴纳上述这些税款,是因为税法之规定,并不是纳税人与国家达成意思合意,而是税法单方面的课征。




3. 支付货币




现代税法,通常情况下是支付货币的,纳税人与银行和税务局签订了三方协议,申报了税之后即可进行缴税,或者自然人在税务局报税的时候可以扫描二维码。按照债的说法这是种类物之债,而非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履行必须给付特定的。




4. 单务之债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合同分为单务和双务,典型的单务就是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大部分时候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没什么义务。双务合同呢,合同双方互付权利义务,你的权利就是我的义务,以此类推。
在交税的时候,使用的是“缴税”,缴多指义务性的支付。比如在买卖合同项下,不能告诉付款方说,你应该缴款了,这样说可能别人想抽你。
正是基于税收之债是单务,所以代表国家的税务局与纳税人是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的,税务局拥有的是权利,纳税人拥有的是义务,大家都比较怕税务局,但是税务局未必会怕你。
也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法,这是维持国家运转的必须,但是用之于民是经过政府账户用在大众上,大家都享受的,并不是针对某个人的。
当然有的时候纳税大户,有政府的相关表彰,政府积极为入学提供绿灯,如果仅从金钱角度衡量,此不过九牛一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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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收之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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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有有两种说法,课税处分说和构成要件说。
课税处分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
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确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
通常一个税法有多个课税要素构成,以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例。




1. 纳税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来源全球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2. 课税客体




所得,至于什么是所得全世界都没有定义,因为这个没办法定义,所得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此为言有尽意无穷也。




3. 计税依据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税目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乘积得出应纳所得税,且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不像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都有,划分不同的所得类型,自然税目也不一样。




5. 税率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但是也有各种税收优惠,以下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览。
1.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税率为2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率为25%。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5%。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5%
2.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中国境内所得,法定税率为20%,减按10%税率征收。
3.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所得,法定税率为20%,减按10%税率征收。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0.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减免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有详细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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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 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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