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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手段多样,合不合法仅靠一张嘴

 眯斯头儿 2017-03-28

“税收筹划”手段多样,合不合法仅靠一张嘴

来源:财税DADA

税收筹划最早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

从中可知,税收筹划与逃、避税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合法性。也就是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近年来,关于中国企业税负不堪承受之重的话题屡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为了合理避税,减轻生存压力,不少企业把目光转向了税收筹划。

目前有以下几种税收筹划方式,(一)税基式避税,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手段多样,合不合法仅靠一张嘴

税基是计税的依据,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

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基,在所得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所得税额”随“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税基的减少而减少,此即税基式避税原理。

从企业来说,营业利润是其所得的主要来源,而企业的营业利润又是由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项目后所得。

一般来说,企业的营业收入除了可以利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外,弹性很小。因此,采用税基式避税减少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利用合理的会计与财务手段增加营业成本等。

常见的方法有: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资产租赁法与不同的费用分摊法和利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及筹资避税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这些方式避税并不能在总额上减少纳税额。但是可以将企业的纳税时间往后推移,使得企业获得在推迟纳税的这段时间内应纳税款的使用权。

(二)税率式避税,即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使用税率来减轻税收负担。

虽然纳税人并不能改变税率,但是不同税种往往是按课税对象或纳税人的不同来区分的。有时课税对象界限并不十分明显,或是纳税人真正身份并不容易确定,或者适用的税率可能因税基不同而发生相应变化,从而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

税率式避税的基本方法有转让定价和低税率法。转让定价是指利用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价格实现避税方法,这种方法可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

低税率法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使其所拥有的课税对象直接适用较低税率计税,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以该手段避税的外部条件是要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或者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享受不同税收待遇。

“税收筹划”手段多样,合不合法仅靠一张嘴

(三)税额式避税,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负。税额式避税通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它主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虽然税收筹划有很多手段,但每一种手段都很难说是“保险”的。原因在于我国税务局官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是合法避税还是偷税漏税,界限非常不分明。

另外有时政府会以查税的名义向企业施压,有业内人士就曾嘲讽道,“作为税务局官员的我”可以把“作为税务师的我”设计的每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解释成偷税漏税。

中国税法给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太大,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太大,纳税人基本没有自己对税法的解释空间。

在税务局自己发文,自己解释,自己执行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会同意任何对纳税人有利的解读。反过来税务局官员为了和纳税大户搞好关系故意歪曲税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中国税法存在太多的灰色地带。合理避税,也就是合理利用税法的规则,从而找出有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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