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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销售(购物),何时开票,如何纳税,何时确认收入

 湖经松哥 2023-10-29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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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购物),何时开票,如何纳税,如何确认收入

网上销售、网上购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已成日常商业常态,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日常的商务经营过程中应何时开票何时纳税等事项多有疑惑,如下述对网络销售的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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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按《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有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需要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网络商品销售,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涉及的会税问题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

网络销售的一般业务流程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商品提交订单并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经营者确定订单发货,退货期满或按第三方平台款项清算规定网络经营者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款项。在上述业务流程中,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间是预收款项销售商品的法律关系,网络经营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是代收代付资金的法律关系。

按增值税规定,网络经营者属于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当天即应按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商品销售发票。

如存在消费者在退货期内退货(或退货期后退货)情况的,若经营者商品发出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商品一并交付的,退货时消费者未将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经营者可在增值税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依增值税系统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消费者已用于抵扣的,消费者在增值税系统中填写《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营者凭此开具红字发票。经营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印花税纳税义务

消费者网上购物选购商品后提交订单合同即告成立,该合同属于电子订单的形式,如果消费者为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则该订单属于印花税免税凭证,经营者和个人均不需缴纳印花税;如果消费者为单位,则该订单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经营者和单位均需按订单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如果发生销售退回的,单位消费者需在网络平台提交退货申请并经经营者确认,视同电子订单(合同)变更并减少订单金额的情形,经营者和单位均可就减少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提交订单支付款项时销售合同即告成立,经营者在商品发出时即转移了对商品的实际控制,不在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商品相关款项已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收,则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商品发出时即应确认该商品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实现。如期后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退回的当期冲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因营业收入。

四、会计收入确认

网络销售应遵循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管理规定,因此网络销售属于附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情形,应在退货期结束未发生退货时确认收入。

1、商品发出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合同资产(退货期内,不属于随时间推移即可无条件收款的款项,建议在该科目核算应收款项)

贷:合同负债(退货期内,控制权能否最终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在该科目核算商品交付履约义务)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退货期满,未发生退货,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

贷:营业收入

借:营业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借:其他应收款—第三方平台

贷:合同资产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第三方平台收取的手续费)

贷:其他应收款—第三方平台

3、退货期满,发生退货,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退货成本

借:合同资产(红字)(发生退货,销售款项不能收回)

贷:合同负债(红字)(发生退货,无需履行商品交付义务)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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