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确实不用坐牢,但要进行社区矫正,需在考验期内接受考察机关的考察,并遵守考察期的相关规定。 缓刑,顾名思义就是刑罚暂缓执行,也就是对触犯刑律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但暂时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并不是无罪释放,只是暂不执行刑罚而已,罪犯在考验期内必须接受监督,根据表现确定是否执行刑罚。 比如,有些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累教不改或又犯新罪,那缓刑就会被撤销,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一起执行。 被判处缓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 三是罪犯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主犯。 第一条主要强调罪行轻,社会危害性小。第二条强调罪犯的主观态度和认罪表现,第三条是说累犯恶性较深。 同时,对年满75岁的老人或未成年人、孕妇,除非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区影响非常大的,否则应适用缓刑。 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就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那么,缓刑之后如何执行呢? 我国刑诉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此可见,缓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入狱服刑的,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坐牢。 自判决缓刑之日起,法院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也就是说缓刑犯会放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不进行关押执行。 因此,缓刑犯是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通俗的讲,就是缓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罪犯便会被“释放”。 这里所说的“释放”,指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会再进行关押。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犯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其作出保证。 保证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还可让其亲属写出担保书,让亲属明白自己负有着监督和教育责任。 如果在考验期内,缓刑犯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没有重新违法犯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原刑罚不再执行。 若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未通过考察机关考核的,则要继续执行原刑罚。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撤销缓刑。 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给予一个在外界改造的机会,通过考验期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然后好好做人。 大家需要明白,缓刑犯也是罪犯,是会留有案底的,只是暂缓执行刑罚而已,最终是否被释放要考察其表现。 缓刑犯是可以进行正常的生活和社交的,但必须要在基层司法所进行登记备案,每星期可能要进行一天学习。 此外,缓刑犯不能离开自己所在的区县,若要出去需进行申报批准,还有一些特殊场所也不能去,如舞厅等。 有劳动能力的缓刑犯还应参加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服务不少于8小时。 在一些重大活动期间,司法所会密切关注缓刑犯的相关情况,可根据需要来要求缓刑犯到办公场所说明情况。 司法所还会定期到缓刑犯的家庭、单位、学校或社区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实际表现,并对其矫正表现定期考核。 若缓刑犯违反相关规定,不按期参加学习且累教不改,进行未批准的社会活动或违反禁令,司法所会给警告。 若脱离监管1月以上或是受到治安处罚,又或是违反相关禁令和规定情节严重者,司法所会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矫正期满前,缓刑犯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会综合其表现,依法给出书面鉴定考核结果,提出安置建议。 这里需要注意,缓刑与死缓是有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是缓刑犯不予关押,而死缓需要关押并进行劳动改造。 另外,二者的适用前提、考验期限及法律后果都不同。 综上,若是判三缓三,就意味着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罪犯不予关押,由矫正机构执行。 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三缓三的话,要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进行三年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在各个司法所)。具体监管规定如下:社区矫正期间依法实施定位,包括手机定位和北斗电子手环定位(就是所谓的电子手铐);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不得关机、停机、呼叫转移,不得拒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电话,未经批准不得注销电话号码,要随叫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区县(新法规定不得出所在的市);每周进行一次电话汇报,每月参加一次劳动和学习,每月上交一份手写思想汇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期间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话,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会被训诫、警告、行政拘留、撤销缓刑。如果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说假如这人当时直接取保候审,审前未进行羁押,哪怕社区矫正最后一天被撤销缓刑,也是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要执行的刑期。如果三年矫正期满,未被撤销缓刑的话就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刑期不再执行,也就是缓刑三年期间只要你规规矩矩,就不用再进去坐了。另外,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除了不用进去坐之外和坐实刑的没啥区别,犯罪记录会记入档案,跟随一辈子,自己和子女在军校、国安、公安、飞行员等诸多行业招录时政审会被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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