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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吊销生产许可证!因共线生产致羊肉卷检出鸭肉成分

 washcloth 2023-10-30 发布于北京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黑龙江省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MA1C******

住所(住址):哈尔滨市双城区**街道**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2023年9月6日,依据网信办提供的“羊肉卷检出鸭肉成分”舆情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速冻库和冷库处于停电状态,速冻库空置,冷库内存有未使用的纸箱。负责人张某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该厂与黑龙江省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称舆情所涉产品是该厂委托黑龙江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随即来到位于双城区**街道**路的黑龙江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工人正在生产车间切制包装产品,经营者称正在生产肥牛产品,使用原料为牛肉;其速冻库存有无生产日期的2种16件速冻预制精选羔羊肉半成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某食品加工厂。9月10日我局委托黑龙江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存放在外租冷库中的1400板速冻预制肉制品(3.575kg/板,配料:羊肉、鸭肉、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9月27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外租冷库中存放的以羊肉、鸭肉为原料的半成品中检出牛源性、羊源性、鸭成分。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记录和追溯体系,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我局先后对负责人进行11次、工作人员5人次询问得知,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某食品加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两家单位负责人均为张某;均生产以羊肉为主要原料,以牛肉为主要原料,以羊肉、鸭肉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预制肉制品;生产工艺一样;主要生产设备都是缓化架、分割台、滚揉机、成型模具、速冻库、成品冷库。当事人依据委托单位企业标准《速冻预制肉制品》[Q/SJZ0003S-2023,备案编号:23(01)8693S-2023]委托生产、依据企业标准《速冻预制肉制品》[Q/HMY0001S-2023,备案编号:23(01)8691S-2023]自行生产速冻预制肉制品。上述标准均规定产品适用于以鲜(冻)牛肉、鲜(冻)羊肉、鲜(冻)猪肉、鲜(冻)鸭肉当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缓化或不缓化、分割、修整、滚揉、调制、成型、包装、速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速冻预制肉制品;本次舆情所涉产品是以羊肉为原料的速冻预制肉制品;能提供原料肉检疫证明,实施了进货查验,并提供了原料肉采购相关证据,目前没有库存产品。

经查,当事人受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某食品加工厂委托生产或者自行生产以牛肉、羊肉或羊肉和鸭肉为原料生产不同速冻预制肉制品时,设备均为共线使用,以冷水冲洗设备,同日生产不同原料产品时不对设备进行清洗直接使用。以上情形会导致几种肉源性成分同时存在于终产品中,这正是当事人生产的以羊肉或牛肉为单一原料肉、或者以羊肉、鸭肉为混合原料肉的速冻预制肉制品经检测同时出现羊源性、牛源性、鸭源性成分的原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记录和建立追溯体系,自2023年1月31日至9月2日,生产销售速冻预制肉制品4.25吨,涉案金额14.02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3份,证明检查时企业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6份,证明相关调查情况。

3.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主体资格情况。

4.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5. 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情况。

6.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生产情况。

7. 企业标准2份,证明生产执行标准情况。

8. 标准备案表2份,证明企业标准备案情况。

9. 工艺设备布局图1份,证明当事人申报食品生产许可时工艺设备布局情况

10. 发货总账1份,证明产品销售情况。

11. 质量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12. 产品标签2份,证明当事人产品标签情况。

13. 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检验情况。

14. 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厂家资质、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开单复印件18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情况。

15. 原料肉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36份,证明当事人原料肉进货查验情况。

16. 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7. 牧洋食品销售情况统计表1份,证明牧洋食品销售情况。

18. 以羊肉为主要原料产品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羊肉为原料产品情况。

19. 以牛肉为主要原料产品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牛肉为原料产品情况。

20. 以鸭肉为主要原料产品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鸭肉为原料产品情况。

21. 原料肉供应商资质复印件11份,证明索证情况。

22. 包材供应商和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包材索证索票情况。

23. 原料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

24. 个人收入情况说明1份,证明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

25. 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委托加工、销售情况。

26. 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

27. 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实施当场处罚情况。

28.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抽样检验情况。

29. 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抽样产品检验结果。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出证人进行确认无误。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出证人进行确认无误。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哈双市监罚听告〔2023〕40号)书面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就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之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2301821053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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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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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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