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也是经常碰到的一种工作形式 六典律师团队出品 原创作品,转载请后台留言 问题 小C于2013年10月与大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后即被大A公司派至其子公司小a饭店工作。 2014年3月,小C以小a饭店未给其缴纳社保为由通过EMS通知与小a饭店解除劳动关系。 事后,小C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其与小a饭店为事实劳动关系,小a饭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小a饭店辩称:小C已与大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小a饭店系大A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且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田某应服从大A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小a饭店从事具体工作。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田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有两种,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公司通过控股关系实际控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但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也可以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总公司派到分公司从事具体工作,因为总分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则劳动者可能不会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如果劳动者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母公司安排到子公司从事具体工作,因子公司在人格上独立于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便凸显出来。 但其实无论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用工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叫做“借调”。只要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时发放工资福利,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将员工“借调”到另一家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小C在入职时已与大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田某将服从工作安排并明确工作地点为小a饭店,而大A公司也未拖欠过小C 公司,故而小C的仲裁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有意向将劳动者安排到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应注意: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要服从公司安排,但最好对岗位性质和工作区域做出限定,以免约定过于宽泛日后发生争议。 二、即便劳动者被“借调”到其他用人单位,也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保障员工福利,做到同工同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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