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危险重重呀,没事儿不要设立这种类型的公司,要出问题。 一:判断依据 一人公司的常见表现为——一个人或一个公司担任股东,这种被称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是,除了这种情况外,还有“实质的一人公司”——翻译成人话就是: 虽然看上去,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或多个人,但是基于特殊的规则,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最终担责。 二、新旧股东担责情况 (一)单一股东变更的情况 这种情况俗称——送菜!——两个都跑不脱。 原股东与新股东不能证明本人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原股东与新股东应当对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股东: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推定其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原股东须对公司旧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新股东: 如不能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后公司财产独立于新股东财产的,同样会存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向包括旧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如新股东疏于审查即受让股权,可推定其对相关情况是应知的,并愿意接受原公司和股东的对外风险,故新股东以不知道旧债为由抗辩,应不予采信。 (二)一人公司变更为多人公司 对于原股东: 两个字,“稳遭”!跑不脱。 对于新股东(包括股权转让后仍持有股权的原股东); 算是安全,至少债权人不能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要求新股东担责。 所以————看官知道了吧,即便要转让、要变更,就把股东人数调整为多个,不要又弄成一个人了。 三、证明财产独立的标准 1、若提交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认为一人公司已达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举证要求。 2、提供了司法审计报告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包括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财产用于公司正常合理开支的,可以认定已尽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举证责任。 说是这么说,但是很难做到! 实际上,开办一人公司的大多为中小企业、根本就不太会关注这些事儿,一旦被找上门,脑壳青痛。 四、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需要特别注意 1、如果是夫妻,可以说毫无争议了,两个都跑不脱。 2、如果是子女、父母、丈母娘等等 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毕竟我们国家有婚姻法(现在统称民法典),但是没有丈母娘法、老丈人法。 法院判决认定“夫妻店”为实质一人公司的原因,是基于“夫妻财产共有”这个大前提才成立的。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点关注、收藏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
|
来自: 山鹰单利平 > 《公司和股权及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