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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对多次劳动维权员工的诉求不予支持的行为?

 成都律师刘艳 2023-11-01 发布于四川

20238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又公布了一份关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新民申1685号,裁定书显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结合本案的情况,自2009年至今,马某在当地两级法院共提起民事及执行案件30余件,其中提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21件。马某先后在C公司、D公司、E超市、F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J酒店等处工作,时间最长2年,最短在岗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马某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诉讼频率每年甚至每半年1次。从马某多次诉讼中可以看出,马某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是知晓并熟悉的,其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原审法院认为如果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持马某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更会助长其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故认定马某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裁定书日期显示为“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针对类似情形,小编对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表示认可,但是,个人亦对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些个人看法。

的确,如二审、再审法院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

实际上,马某的实际情况可以视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场碰瓷”。本案中,法院查明的实际诉讼情况表明,马某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倘若在这种情形下仍然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让劳动者在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后获得利益,会鼓励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但是,反过来说,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又如何实现?诚然,法院对马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不予支持符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那么,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又是不是仍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企业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其社会担当、社会责任何在?尤其是针对那些两个、三个抑或更多员工都在仲裁同一企业的用人单位,该当何“罪”?

这让小编想起曾经网络热搜的一个敏感话题——“劳动者维权异常目录”。浙江一些地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部门共同建立、发布“劳动者维权异常目录”,针对那些“职场碰瓷”的劳动者,予以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披露,意在打击“职场碰瓷”的不良现象。

为此,小编也曾经表达过相关意见——整治碰瓷维权需要双管齐下,劳动者要诚信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

对于那些“职场碰瓷”的员工,小编坚决说“不”!但是,对于那些刻意违法用工的企业,个人仍然坚决说“不”!所以,在发布“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同时,还是应该发布一份“企业违法用工异常名录”。不为别的,只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君不见,在员工职场碰瓷的背后,还有那些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真没有违法用工的行为,恐怕也很难被员工职场碰瓷。即使用人单位不是刻意违法用工,但避开“刻意”二字却逃不脱了“违法用工”的事实。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之前,我曾经谈到过一个问题,“严重违纪”便是用人单位的一个辞退员工的大好利器。有些大厂,不是把“严重违纪”利用得炉火纯青的地步吗?所以,一旦觉得有整出“劳动者维权异常目录”的必要,那么就应该有发布“企业违法用工异常目录”的必要。所谓“各打五十大板”,也就是这个道理。

不要觉得“惩治”了劳动者,那些违法用工企业就会遵纪守法。惩治了劳动者,让“职场碰瓷”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也让那些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更加嚣张。用人单位不会认为惩治了“职场碰瓷”是在拯救用工环境,而会觉得是在为违法用工清除障碍;用人单位不会认为自己违法用工,而会觉得违法用工还会有司法部门为其“撑腰”。

“职场碰瓷”是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违法用工也没有节约司法资源。有的人会说,职场碰瓷严重占用了司法资源。不得不说,“职场碰瓷”确实占用了司法资源,但那些违法用工导致员工维权的用人单位,又算不算占用司法资源?那些一群接一群的员工去状告同一个用人单位,而且都是违法用工维权,又算不算严重占用司法资源?这种用人单位该不该上异常目录?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用人单位真的合法用工了,劳动者又如何“职场碰瓷”?

回过头来,本案依然如此,法院在不支持马某诉求的同时,是否又给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出具过司法建议,为整治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出一份力?如果只是简单地驳回劳动者马某的诉求,没有针对违法用工企业出具相关的司法建议,那么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工作也不是那么完善,至少没有对维持稳定的用工关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本文来源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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