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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低价中标能成功吗?

 超级招标 2023-11-02 发布于北京

       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开标现场唱标时,经常会唱出惊人的低报价,而一些项目最终也是报价极低的供应商中标。这使得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十分疑惑,这不是在低价不正当竞争吗,能不能质疑其报价低于成本价或者属于明显低价而否决其中标?

  这要看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招标投标项目。这两类项目适用法律不同,关于低价投标的规定也有很大区别。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政府采购放弃了以成本价为唯一参照的判断标准,不再强调低于成本的概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将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属于明显低价的权力赋予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请注意,该条规定不是其他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低价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在出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评标委员会也并不一定就要求该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关键点在于低价有没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不是所有的低报价都会导致低质产品或不诚信履约。如腾讯云以1分钱报价中标了预算为495万元的厦门政务云项目,该项目后续顺利验收。实践中,一般是采购人代表提出某供应商的明显低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策,认为有必要要求该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才会向该投标人提出要求。如果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果该投标人能够证明或者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继续评审。

  那么,为了提高87号令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明显低价”的标准?比如规定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或30%,或者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即确定为“明显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个别地方、个别项目的招标文件出现过类似的规定。我想说的是,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低价”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报价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也就是说,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招标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可以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提出异议,存在异议成功的可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成本”是指该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异议成功的难度。

  综上,政府采购项目质疑低价中标,找不到法律依据,最近财政部公布的投诉处理公告关于这一项的投诉尚未看到成功的案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招标项目,可以对中标供应商低于成本提出异议,但证明难度较大,文章来源:超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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