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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案例

 神州国土 2023-11-02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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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随着近年来铁山港区加速实施工业强区发展,引进了大量的工业项目,上述项目陆续在铁山港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因各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做法、标准不一,“外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等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问题日益突显,甚至有“村规村约”明文区别对待。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小编整理了最为常见的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以供大家阅读。

0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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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某村民小组一案,案外人苏某某、原告之母苏某均系被告的世居村民,苏某某与苏某系父女关系,与原告系外祖孙关系。苏某与案外人何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10月5日生育原告。苏某婚后户口仍留在被告处,而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因“出生申报”登记在以案外人苏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中。后被告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且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2022年5月15日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并发放,两次发放过程中被告均以原告系“外姓人”为由将原告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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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因“出生申报”登记在以案外人苏某某为户主的家庭户中,故其自出生时起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被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告的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受益主体应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部成员。原告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给予今后生活的补偿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被告在分配方案中将原告排除在外,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参加本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故不应认定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此法院认为,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之一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福利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各项措施的总称,作用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苦难时的特殊需要,系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其属于居民医保,作用在于居民就医时可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待遇,该医疗保险系自愿缴费,原告有权选择方便自身的缴费方式,其未参加该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故被告以其未在其处购买居民医保为由否认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不在被告处居住为由认定原告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现未成年,其因出生申报户口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其丧失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得的收益主张参与分配、取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参照相同分配标准分配征地所得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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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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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甲诉被告某村民小组一案,2017年11月30日,案外人苏某与韩某某生育原告,原告出生后,将户口登记在父亲韩某某户籍处;2021年2月20日,原告因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其外祖父家庭户处(原告外祖父为被告村民)。2021年4月2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被告的集体土地。在发放该部分征地款时,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所生子女为由不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27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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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加入取得,即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通过婚姻、合法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其户口并未登记在被告处,不符合前述原始取得要件,也不符合加入取得的要件。且案涉征地公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社会公布,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将户口迁至被告处,明显带有参与分配被告集体利益的目的,有悖于诚信原则,故不应认定其享有参与分配涉案征地款的权利。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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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资格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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