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但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则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故此时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案涉车辆已使用6年半多,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坏严重,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该车修复费用为74547元,重置价值为60700元,即该车修复费用高于重置成本,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并无不当,为查明案涉车辆损害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而鉴定也无不当。【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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