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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执法过程中常见错误

 治墨之剑 2023-11-03 发布于广西

对执纪执法过程中常见错误进行梳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实审查调查中的错误

1.只查表面违纪不查背后腐败:不能透过现象查本质。通常就是在违反工作纪律,没有查清为什么违反工作纪律。例如领导在集体决策时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其背后的原因就是从中受贿,很多办案单位只是查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表面,不查背后受贿。

2.只查部分不查整体。如在查办多个部门集体违规骗取医保资金案件中,仅对于单个部门骗取行为有表述,但对于谁指使、决策实施这一行为,是否存在小金库、甚至贪污、受贿的事实没有查清。

3.只查士兵不查将领。如在查办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案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但是这种滥用职权是上级机关领导直接指使,真正收受好处的是上级领导,在查办案件中,仅仅查办办事的小兵,对违规指使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视而不见。

4.对于影响定性的关键情节没有查清。在查办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国际残疾人补助资金被骗案,只是简单描述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具体玩忽职守的细节,工作描述。又如酒驾醉驾案件中,对于酒精含量关键细节没有查清,导致无法认定酒驾还是醉驾。

5.对从轻、减轻量纪量刑情节的事实不重视。对于这一事实主要包括归案说明及其附件。归案说明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因何事接受审查调查;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的方式;被审查调查人到案交代的内容是否已经掌握、检举揭发、退赃挽损;结论性意见。对于检举揭发立功情节以及退赃挽损的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但是主要表现为:如有的案件在移送审理和司法机关时未出具归案情况说明。如有的归案情况说明没有详细描述案件来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没有体现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的问题组织是否已掌握等情况。缺少认定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审查调查人具有检举揭发的行为,但未附其检举揭发的问题是否查证属实的证明材料。

 二、对事实认定方法中的错误

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分别是:证据确实充分明晰合理;证据确实充分令人信服;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这个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应该综合考虑全部证据,不是某个证据。常见的错误有:

1.仅依靠口供认定事实。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某贪污案,仅有口供和报销的凭证,对于其真实的贪污数额,实际上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贪污的数额随着其口供的变化而变化,可能没有,可能1万元,也可能是10万元,就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目的。

2.没有口供就不敢认定案件事实。在没有口供,但是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敢认定。如以借为名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承认了对方以借为名索贿,受贿人在接受调查时才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时间,也没有催讨,受贿人没有正当借款需求且经济状况较好,就是不承认是受贿坚称是“借款”,我们的办案人员因为拿不到受贿人的受贿的口供就不敢认定为受贿。再如认定两性不正当关系这一事实上,有举报人对于其中一方出轨的证言,有开房记录,双方进入房间的监控录像,甚至有双方进入房间动机的供述,但就是没有发生关系的口供,就是不敢认定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三、调取证据中的错误

 1.证据不充分。通常最多的是证明主体身份材料的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明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方面的材料不完整,如缺少党员身份,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等特定身份的证明材料,对曾受处分人员未调取党纪政务处分的相关资料等。 

2.证据没有证明力。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果取证程序违法、证据没有反映客观事实、证据的内容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这样的证据就是无效证据。

一是取证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言词证据取证程序上,尤其是走读式谈话中连续传唤,协调公安机关立案后与纪委谈话无缝衔接的连续传唤审讯,对于这样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

二是证据内容不真实,主要表现在言词证据上,特别是在一些信访了结件中尤其明显,一些为了逃避责任,作虚假供述或者避重就轻或者只言片语,供述的内容没有全面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导致一些信访件即使前面作了了结,后面还有可能重新核查,甚至对一些关键人留置审查。当然书证中也有可能存在伪造,尤其是会议记录、决策决定等。

三是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因为证据中关键内容含混不清,导致没有证明力。如前面贪污案件中,除了主犯的口供和报销凭证以外,确实还有很多财务人员以及经手人的证言,但是相关人员证词只是证实了贪污犯报销了差旅费,至于报销的差旅费与实际开支是否具有差额,差额是多少,没有人说的清,这样的证词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证据与待证贪污数额没有关联,这样的证明内容实际上报销的票据的证明力是重复的,属于无效证据

3.证据存在瑕疵。

一是笔录中出现错别字,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例如案件中受贿人口供中提到的行贿人的名字与行贿人笔录中提到的行贿人名字不一致,读音相同,有的案件中将“卖”写成“买”直接影响案件事实;

二笔录的内容出现大幅度雷同。行贿人与受贿人笔录内容相互复制粘贴,导致内容大幅度雷同,影响内容的真实性。

三是有的案件无谈话人、记录人签字或签名不可辨认,被审查调查人未签字或签写意见不规范,被审查调查人未捺手印。

四是自书材料收集不规范。有的案件审查调查人员未在自书材料上注明接收时间和签名。

五是调取书证不规范。包括书证复印件未注明出处、取证时间、无取证人签字等,该问题较为普遍。扣押清单中,没有“见证人”签字。

四、对事实定性中的错误

1.对单个违纪事实的定性理解不透彻。

一是对违反政治纪律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理解不透彻。有的违纪党员本身的违纪问题和个别班子违纪问题直接定性违反政治纪律。缺乏对全面从严治党总体布局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缺乏压案抹案,不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错误。廉洁纪律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混淆,如将发生在2014年以后的滥发津贴福利、收送“红包”的行为仅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未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如对私设“小金库”问题未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使用小金库资金用于接待请吃等问题未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重复定性,如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存在接受了吃请或礼品等情节,又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重复定性表述。

三是对牵强附会认定群众纪律。对于利用职权为老板谋取利益,让老板承担单位不好开支的费用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对于发生2015年之前,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违规在低保评定发放中优亲厚友行为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对于在处理与群众工作中坚决维护政府合法利益的严厉处置行为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

四是不能准确区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将钱色交易分别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权色交易中,因为对方不承认职权帮助但在不正当性关系期间获得职务提拔而错误定性为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五是将犯罪问题定性为违纪。如将收受下属、管理服务对象3万元以上现金错误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将受贿所得用于单位不正当支出错误定性违规设立小金库;将同意他人虚报冒领高标准农田补贴的贪污行为错误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将帮助他人稳赚不赔理财的新型受贿错误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借贷收息型受贿错误定性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国有企业领导人为亲友谋利并受贿的行为中为亲友谋利罪错误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为亲友谋利等。

六是将违纪行为定罪。如将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借用钱款(他人向国有企业正常借贷后转借给该国家工作人员)行为错误定性为挪用公款犯罪;将违规从事投资营利活动按照比例参与分红但是未实际分红的违纪行为错误定性为受贿犯罪。

2、不能正确处理同时符合数个违纪违法行为的关系

一是对违反政治纪律概括不全面。政治纪律是管总的,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部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缺乏其他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充实,或者根据其他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不能精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的类型。

二是缺乏重复评价。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纪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重复评价没有重复评价。

三是存在不当重复评价。对于受贿犯罪中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干预司法的行为在工作纪律中重复评价为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四是对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处理错误。常见的错误就是选择适用违纪条规不是最重,当处罚相当时,选择适用对违纪类型的定性不是最合适的。对这类案件如何正确处理呢?

对法条竞合的如何选择适用举例说明: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关系掌握了1件国家秘密,该秘密属于司法办案的内容,秘密等级为机密,尚未脱密,仅限于办案人员掌握,但是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上疏忽,将该秘密泄露分管领导,该领导又将该秘密泄露给举报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8条的要求。同时该秘密在工作中掌握,属于工作秘密,在工作汇报中泄露给不应该知悉的另一个工作人员,最终导致泄露给举报人,所以也符合128条的要求。由于该2条的处分档次相当,均是从警告至开除党籍,这种情况只能选择最符合客观实际的法条适用,考虑到该秘密系工作中掌握,且直接泄露的对象具有从属关系,所以最终定违反工作纪律更加符合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客观实际。

对想象竞合如何选择适用举例说明: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某青少年宫这项公益事务中,擅自决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第三方机构违规向参观的群众收费。在这个案例中,其擅自决定,不经过请示汇报,允许他人违规收费,造成人民利益损失,就是违反工作纪律。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违规收费在管理服务的活动中发生的,就是违反了群众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考虑到这两条纪律之间没有交叉和重合,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分,该2条处分相当,但是该行为在管理服务群众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群众费用,损害群众利益,最终定违反群众纪律比较合适。

3.责任划分不当。一些问责案件不能准确区分责任人员,搞“一锅烩”,有的明显遗漏问责对象,往往是只追究直接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遗漏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遗漏上级机关领导人擅自指使下级单位做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

五.对案件处理中的错误

1.处理不当。

一是对违纪行为处理偏轻。如有的案件被处分人有多项违纪行为,无从轻情节,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行贿20件茅台酒仅仅给予警告处分。

二是党纪与政务处分不匹配。有的酒驾同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有的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匹配政务轻处分,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匹配政务降级等。

三是应当给予组织调整没有调整。如2021年7月2日之后违规吃喝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调整职务,很多没有调整职务。

 四是处理偏重,对于一些严重证据不足的犯罪事实强行起诉,最终有的案件被司法机关改变罪名或减少犯罪事实、金额等问题。有的案件被司法机关改变犯罪金额,如朱某某挪用公款案,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挪用公款14万元,判决书中有2.88万元未认定为挪用公款;有的案件被司法机关减少罪名,如刘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起诉意见书中写刘某某犯受贿、挪用公款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检察院只起诉了受贿、挪用公款罪

2.对违纪种类错误理解导致加重或减轻处分。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3条中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对其中的两“种”存在两种理解错误,一是错误扩大理解指六大纪律类别,二错误缩小理解为同一条款中不同的情形。正确的理解应当为以不同条款作为一“种”,如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收受礼品礼金应当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纪行为,但是同时具有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等,只能算一种违纪行为,即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3.条规适用不当。新旧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不准确。如有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前,应适用2015年 或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却错引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漏引条款,主要集中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的合并处理、收缴财物、从轻从重、免予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条款上。引用条规未具体到款、项。

六.程序手续方面存在的错误

一是初核程序不规范。如有的案件被处分人系乡镇党委书记,其初核呈批表上没有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名,缺少问题线索来源材料,无初核安全预案,初核报告未经全体核查组成员签字,有的案件初核情况报告没有纪委书记签字。

二是立案调查程序不规范。有的案件立案呈批报告没有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仅圈阅、未签名或未签写时间;有的案件立案决定书上没有被审查调查人本人签名;谈话方案、谈话安全预案未经审批或审批落款时间在谈话之后;谈话前未向被谈话人告知权利义务,谈话登记表填写不完整;谈话笔录无谈话人员、记录人员签字,被谈话人未按规定签字、捺印。

三是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程序不规范。如将检讨书写成检查书,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未签名或者仅签名、未捺手印,未签写见面时间;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写有异议的意见,审查调查组未做出说明。涉案财物报告、审查调查报告上均没有纪委书记签名。

四是审理时限未能保障。审查调查组随意挤压占用审理时间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在个别县区,审查调查组在被调查人留置期限届满前几日才移送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完全流于形式,从而对案件质量造成严重隐患。

五是审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有的案件审理谈话未履行报批程序、审理谈话笔录上被谈话人未签字或意见签署不规范等。有的案件处分未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或者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有的案件征求意见时间未在纪委常委会议之后、报同级党委审批前。

六是涉案财物处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未提出涉案财物处理意见。如有的案件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中,未对违纪所得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未按规定将涉罪财物或涉罪财物扣押清单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如有的没有将涉罪财物清单移送司法机关,致使法院判决书未对涉罪财物的处理作出判决。认定违纪所得但未予以收缴。如有的案件认定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但未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罪财物处分不规范。如有的案件在审理报告中直接对涉罪财物提出收缴的处理意见,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先行上交财政。

七是处分宣布方面。如宣布不规范。有的案件用送达代替宣布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宣布处分决定;有的缺少单位宣布处分的会议记录,有的处分决定由1人宣布,且宣布人未在签署意见页上手写签名。又如处分决定执行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填写不规范,未填写宣布时间或范围,或执行单位未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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