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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合同法 | 教育培训合同中构成欺诈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昵称70808058 2023-11-03 发布于河南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关于培训机构的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的,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当事人要求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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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T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T148: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T149: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T150: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T15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T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T15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T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主体】
原告:王某某
被告:蔡某某
被告:周某某

【基本案情】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请求

自己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蔡某某。蔡某某称其系A书院院长,A书院师资力量均系专门针对高考学生的博士、硕士导师,每年高考押题命中率几乎100%,几个校区700多名学生百分百考入985高校和40多个清华大学。在蔡某某游说下,王某某将其子徐某某送到蔡某某、周某某处辅导培训文化课程,并分三次向周某某账户支付培训费420572元。后经了解,蔡某某所称的A书院根本没有老师,只是临时网上雇佣在校大学生,其所宣称办学规模等均是虚假。在王某某多次催要下,蔡某某仅退还147956元。蔡某某虚构事实欺骗王某某,构成欺诈,依法应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赔偿王某某损失。

请求判令:1.撤销王某某与蔡某某、周某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蔡某某、周某某返还培训费272316元;3.判令蔡某某、周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110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蔡某某、周某某承担。

被告蔡某某、周某某辩称

蔡某某、周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双方之间口头约定的家教式辅导教育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前并不认识,经陆某某介绍后,王某某主动申请添加蔡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通过微信就徐某某学习进行了交流,王某某决定让徐某某先进行暑期班学习。暑期学习辅导结束后,因进入中学高中部学习的徐某某入学后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王某某向蔡某某求助,要求继续到蔡某某处接受学习辅导。王某某不存在重大误解,费用数额经王某某同意且已实际履行,没有显失公平。王某某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蔡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蔡某某第一学历为中文专科,后取得英语本科。周某某初中文化程度。蔡某某租用位于甲室房屋作为教学场所。辅导方式为寄宿式、一对一辅导。2019年 7月1日至8月29日、2019年10月1日至12月21日期间,王某某的儿子徐某某在该场所接受辅导。给徐某某辅导过的“导师”中,除蔡某某、孙某具有教师资格证外,其他人员均为在读硕士或本科生。期间,徐某某累计在该场所接受632课时的辅导。王某某先后于2019年6月26日、11月1日、11月 5日向周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71964元、140000元、108608元,合计420572元。

2019年12月21日,王某某与案外人陆某某报警,称蔡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骗取王某某交付学费。2019年12月22日,蔡某某向王某某退费147956元。

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蔡某某微信头像为“煉石書院”,微信昵称为“A书院(杭州)”。2019年1月1日,蔡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新年致辞,主要内容有:“感谢2018,感恩上帝的格外垂青,A书院收获了43名弟子同时考入清华大学的功德,收获了703名弟子100%考入985的奇迹。A书院从创立之初的一个导师两名弟子,发展成今天的一个总院,三所分院,一个标准实验学校的清晰里程。A书院今天已聚集上千名海内外博士、教授,全封闭式在学弟子1542名……”等。2019年1月7日,蔡某某通过其微信以A书院战略委员会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学校外观整体色差规划方案和标准分院,并征集新校区建筑主体色彩的公报。2019年1月18日,蔡某某通过朋友圈发布“A书院全球导师招募公报,A书院是导师制精英教育理论的创立者、知识产权拥有者、引领者,业已开创国籍顶级水准的M班、国内顶级水准的清预班及清华班。A书院总院位于苏州,三个直属分院分别位于无锡、杭州、长兴。A书院第五校区现已处于筹备阶段。兹向全球公开招募如下人才:……”。

王某某经其同学陆某某介绍与蔡某某认识,并主动申请加蔡某某微信。王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摘抄如下: 2019年6月24日,蔡某某微信向王某某转发一条信息,内容为“蔡院长您好,按您的指示,徐某某同学的暑期学习费用计算如下……。呈上,请审阅。”“转发给您。”王某某回复:“蔡院长您好,这是我最终要交的费用是吗?”蔡某某回复:“对,财务计算后优惠后的费用,相当于其他家长应交费用的80%左右。”2019年7月13日,蔡某某:“徐某某进步很大,和以前相比,像是换了一个孩子,数学的学科思维培养,初见成效。”“徐某某的英语学科由杭州分院副院长亲自担任导师。”2019年10月3日,蔡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发一条信息:“蔡院长,按您的指示,徐某某同学的高一上学期学习费用计算如下……”王某某:“是27万是吧!”蔡某某:“第二项导师实训课课时费减免(跟孩子说是有条件减免),只需交第一项费用248606元。”

案外人陈某某向法院提供一份证人证言,陈述其与蔡某某于2000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识。十几年后,蔡某某联系陈某某说在合肥、苏州、杭州等地办了A书院,是导师制精英教育的开创者和引领者等。陈信以为真,将蔡某某介绍给陆某某,因陆某某很相信陈,故相信了蔡某某。

另查明:除案涉教学场所招录的3名学生外,蔡某某没有其他教学点和学生。A书院未经有关机关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

一审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王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某培训费177816元;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查明事实看,蔡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信息,与相对方沟通过程中亦虚构不真实的事实,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相对方的误解,使得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形成案涉合同关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之间来往的大量信息,以及蔡某某所办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认定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据此撤销案涉合同正确。关于培训费,根据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人员的素质、培训的对象和内容,培训费用不尽相同。一审法院基于蔡某某为相对方提供培训服务,结合蔡某某支出的费用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按每课时150元支付培训费并无不当。

【二判决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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