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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举证责任倒置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06 发布于吉林

[编者按:在给民事诉讼证据新编写注的过程中,忽然发现缺少了举证责任倒置这重要的一部分。其实,理由很简单,也是一种思维习惯使然,即我们多数时候将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上的规定造成的。这也再一次告诉我们,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实体法条文的题中应有之义。经过两天的努力,迅速将此补上。]    

57.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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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新的证据规定虽然删除了2001年旧的证据规定第四条,即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但其并不是否定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和实践,而是因为一方面实体法已经对该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有些条款已经失效,比如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基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过错推定,是由已知的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来推定责任人的过错。既然是通过已知来推定,故不需要原告来证明,而相反由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被告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证明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等等“。

第二,基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无过错,是指由法律规定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是被告的免责条件。故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基于危险控制理论。危险控制是指行为人对其在事实或法律上能够支配的危险,要负有控制责任。一方面行为人更了解危险的事实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为人可以控制危险所致损害的发生。比如,动物致害、危险作业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等等。

第四,基于社会责任的理论。现代社会飞速发展,大量的工业事故、产品缺陷、环境公害等现象无法从个人行为的可归责性上得到解释,更多的体现社会责任,故而进而转向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现有实体法上体现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条文有:

【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高度危险致害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42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43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30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物件致害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害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致害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的举证责任倒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2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耐用品或装饰装修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2001年旧的证据规定第四条还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民法典将其规定为过错责任,故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般侵权诉讼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在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规定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仅是唾手可得的几个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文,一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文,大家可以一并在评论区中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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