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1日,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按照民族习俗办理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婚礼前后原告韩某陆续送给被告刘某及其父母亲彩礼款合计250000元,回礼40000元,实际给付彩礼210000元。婚后,被告刘某跟随原告韩某至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肖官营镇经营拉面馆。2023年3月7日,被告刘某以坐娘家为由离开拉面馆,返回青海原籍娘家居住,期间原告上门叫过一次但被告刘某没有回去,双方分居至今,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五十六天。刘某的陪嫁黄金首饰手镯、项链、耳环、戒指等物品价格72530元,现在被告刘某处。其他陪嫁物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挂烫机一台,两个绣花挂件,两套茶具,被子8床,毛毯2条,枕头3付,鞋子1双,大衣2件已由被告从原告家拉回。 【案情分析】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予返还。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按照民族习俗办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现原、被告因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婚约解除。 本案彩礼数额较大,两人同居时间较短,故原告韩某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婚礼开支情况、双方的过错责任及三被告的履行能力等全案案情,酌定彩礼返还数额为70%,即返还原告韩某1彩礼款147000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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